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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附民字第 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6號原 告 謝淑惠被 告 苑聖三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訴訟代理人 謝正城上列被告苑聖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7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苑聖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謝淑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苑聖三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