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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附民字第 4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原 告 梁師安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被 告 何建德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梁師安對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77號,被告何建德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