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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審訴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敍平義務辯護人 黃尚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敍平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