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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審軍原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軍原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余群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余群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刑法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