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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審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家成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家成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