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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審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漢文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撤緩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漢文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前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刑法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