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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易緝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祺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陸點捌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08年5月16日起至110年8月25日止,受僱於愛樂詩音樂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下稱愛樂詩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派駐在大陸地區負責產品銷售、業務推廣、辦公室承租等業務,並由愛樂詩公司授權代收轉付廠商貨款、辦公室租金及員工薪資等款項,乃為愛樂詩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10年7、8月間,明知其大陸地區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完整帳號不詳,下稱甲帳戶)由愛樂詩公司陸續匯入之人民幣(以下未指明幣別者均同)141,116.84元(下稱本案款項),係其受託代收轉付之款項,竟未履行支付貨款、租金及薪資之義務,擅將本案款項供己購買社交平臺抖音(TikTok)之抖幣打賞直播主使用,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愛樂詩公司之財產。嗣因甲○○於同年7月27日起失聯,經愛樂詩公司察覺有異,委由代表人丙○○之大陸地區友人陳韋旭、宋顯軍於同年8月20日向甲○○瞭解失聯原因,始悉上情。

二、案經愛樂詩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被告甲○○於審判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易緝卷第230頁),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述期間擔任告訴人愛樂詩公司之業務經理,並派駐在大陸地區為告訴人處理事實欄所載事務,及所收受告訴人匯入甲帳戶之款項,用於購買抖幣打賞抖音直播主等情,惟矢口否認背信犯行,辯稱:伊不知本案款項之計算方式,且伊係經告訴人同意購買抖幣打賞直播主帶貨推廣業務,抖幣之資金來源有告訴人的錢,也有自己的錢等語。

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5月16日起至110年8月25日擔任告訴人之業務經

理,並派駐在大陸地區為告訴人處理事實欄所載事務,及所收受告訴人匯入甲帳戶之款項,有用於購買抖幣打賞抖音直播主等情,業據證人丙○○、郭美蕙(告訴人之會計)證述綦詳,且有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退保申報表、費用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被告與陳韋旭、宋顯軍碰面過程之錄影畫面屬實(易緝卷第155至161、167至177頁),復據被告坦認不諱(他二卷第20至22頁,審易緝卷第81至85頁,易緝卷第40至42、161至164、227、231至236頁),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固於本院113年10月21日、114年3月4日準備程序及審判

程序供稱不知本案款項之計算方式,惟觀諸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係針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加以訊問,客觀上一般人均可理解問題語意,被告實無誤認題旨或未親身經歷,即於偵訊時供稱:伊有收到告訴人匯入伊帳戶之141,116.84元,確實用以購買抖幣,但打賞直播主係為幫告訴人打廣告,且經告訴人同意等語(他二卷第20至22頁)之理。又參諸證人郭美蕙證稱:費用明細表係由被告按月製作後,於次月以電子郵件寄送予伊,右側欄位列載當月實際支出、告訴人所匯之預支款、結餘等項,左側欄位則係預估下月費用金額,並由伊手寫註記,141,116.84元乃截至110年6月之結餘金額,而110年6月之費用明細表係被告提出之最後1張費用明細表,被告未寄送110年7月起之費用明細表,並於110年7月27日失聯,且陳韋旭、宋顯軍於同年8月20日向被告瞭解時,甲帳戶已經沒錢,被告表示將告訴人委託代收轉付之款項都用以購買抖幣,但被告亦無於費用明細表中列載購買抖幣項目,遂以141,116.84元為提告金額等節(他二卷第37至39頁,易緝卷第215至225頁),有110年6月費用明細表可佐(他一卷第31頁),亦核與被告於審判程序所供:費用明細表之電腦打字部分,伊有過目,伊將上海其他員工都開除後,該表即由伊製作,但不確定月份,110年6月之費用明細表應該是伊製作等語(易緝卷第226至227頁),大抵一致,復與附表所示本院勘驗錄影畫面結果(易緝卷第155至161、167至177頁),被告於110年8月20日陳韋旭、宋顯軍前往瞭解失聯原因時,就證人郭美蕙透過電話所稱「上個月的報表我們看到的餘額就是14萬多」(編號1),並未有何質疑或反駁,及就宋顯軍詢以「他(指丙○○)不是上個月才把錢給你打過來的嗎?14萬。」,仍僅回以「不是,他不是1次打14萬,他分了3次啦。」而未否認收受告訴人所匯「14萬」元之情(編號2),是被告確有以甲帳戶收受本案款項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雖一再辯稱係經告訴人同意購買抖幣打賞直播主帶貨推

廣業務,然證人丙○○就此證稱:告訴人從未授權被告購買抖幣打賞直播主進行宣傳,匯給被告之款項係為支付貨款、租金及薪資,非供打賞所用等語(他二卷第21至22頁,易緝卷第202至214頁),證人郭美蕙亦證稱:告訴人從未同意被告以匯入款項打賞直播主,伊匯款予被告前,會告知匯入款項之用途,包含貨款、租金、薪資,被告亦未曾在費用明細表上列載抖幣之項目,事後經陳韋旭、宋顯軍前往被告住處,被告才表示告訴人本案款項均用以購買抖幣等語(易緝卷第215至225頁),已難認被告確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動用本案款項購買抖幣。又觀諸附表勘驗結果所示,證人郭美蕙於110年8月20日就被告購買抖幣一事透過電話以「所以你自己的投資跟公司是沒有關係的啊」提出質疑時,被告係明確表示「對對對沒有關係,所以我說我自己也投了嘛」(編號1),而被告對於證人丙○○在通話中質疑「這個錢(指購買抖幣)跟我們有什麼關係?」、「你有跟我們講嗎?」,仍僅分別回稱「你覺得沒有那就沒有吧。」、「沒有啊,我沒有跟你講啊」(編號2),均未見有因突遭誤解可能產生之錯愕、反駁、氣憤等反應,且經證人丙○○事後再於同年8月25日16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要求被告於同年8月31日前歸還擅自挪用本案款項及押金3,000元(折合新臺幣621,806元),被告更於同年9月3日17時8分許回稱「這樣吧,抖音這個帳號就當我買下來了歸我了,如果你同意的話19號回台灣後我用我台灣的帳戶轉62萬給你」(易緝卷第117至119頁),益徵被告在審判外亦未否認擅自挪用本案款項購買抖幣之情,兼以被告始終未曾提出任何告訴人確實同意或授權被告以本案款項購買抖幣打賞直播主拓展業務之具體證明文件以供審認,所辯自難採信。

㈣被告確有背信犯行

1.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上之持有,重在對物之事實上支配關係,而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在民法上係屬消費寄託關係,依民法第602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74條之規定,存戶將現金款項存入其在金融機構內所申設之帳戶後,該現金款項之所有權即因而移轉於金融機構,並與金融機構內其他現金資產混同,存戶對金融機構僅係取得與其存入金額同等款項之返還請求權,故存戶對於其帳戶內之款項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

2.背信罪之本質在於一方違反因雙方信賴關係所負照料他方財產利益之義務(信託義務),導致他方發生財產損害。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所稱「違背其任務」,係指在「為他人處理事務」時,違背其基於法令、章程、契約等規範所生照料他方財產利益應盡之義務。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亦包括在內。且不以涉及對三人之關係為限。又背信罪行為之結果,須「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保護之法益,係被害人(本人)之整體財產利益。為免背信罪之處罰範圍過廣,網羅過多無實質侵擾被害人整體財產利益之行為,關於「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背信行為)之認定,行為人所違反之規範,目的應係為保護他人之財產,且所為應係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整體財產利益實質損害之行為,以符背信罪係財產犯罪結果犯之特質及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意旨參照)。

3.被告就其甲帳戶內款項不具事實上持有支配關係,僅取得向甲帳戶所屬金融機構提取該帳戶款項之請求權,故告訴人將本案款項匯入甲帳戶後,本案款項尚非被告所持有他人之物,無由成立刑法(業務)侵占罪。惟被告明知其受告訴人所託以本案款項代收轉付貨款、租金及薪資等事務,卻未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義務,擅自挪用以購買抖幣供己打賞直播主,而違背告訴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使告訴人無法運用本案款項清償債務並受有整體財產之損害甚明,依前揭說明,自已該當於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㈡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定科刑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

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起訴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而言。至事實是否同一,應視檢察官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或兼顧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內容是否同一而定。即以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又不論是刑法第335條之普通侵占罪或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與背信罪皆係以與被害人之內部信賴關係為前提,因違背該信賴關係而侵害被害人財產之犯罪。惟侵占罪係以取得個別財產為其本質,而背信罪則為侵害整體財產之犯罪。侵占罪之持有他人之物的原因,限於有「委託信賴關係」之情況,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則不論是刑法第335條或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之概念,均隱含在背信罪的觀念之內,如檢察官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法院自得就起訴背信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侵占罪之法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據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提起公訴,然經本院審理後認應成立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業如前述,公訴意旨容有未合,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並已當庭告知前開罪名,無礙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

㈢被告先後數次挪用本案款項,而違背其任務,係於密接時間

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為他人處理事務,原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盡

其義務,竟為圖私人不法利益而擅自挪用本案款項,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非輕,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明示拒絕與告訴人進行和(調)解,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告訴人所受法益侵害程度與損害金額,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歷程長短等犯罪情節、獲取之犯罪所得數額,暨前科素行;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為花店主管,月收入約新臺幣30,000餘元,經濟狀況一般,身體狀況正常,無需扶養他人(易緝卷第2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被告所取得之本案款項,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毓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本院勘驗錄影畫面結果 檔案名稱:00000000-0(全長5分19秒) 1 (00:00:00-00:00:06畫面為被告手機內抖音帳號個人頁面 ,如圖1) A女(即郭美蕙):表示這些是你自己私人的。 B男(即陳韋旭):那要怎麼按?我要怎麼看他有多少抖幣? (00:00:07-00:00:30畫面為換手操作被告手機,由被告抖 音帳號個人頁面轉至消息通知之錢包通知頁面,如圖2) 被告:那個你要、那個、這一個。 C男(即宋顯軍):消息…出貨通知…。 被告:不是不是…(滑動螢幕)。 C男:錢包通知。 被告:錢包,錢包通知。 C男:錢包通知…在這裡。 C男:錢包通知…在這裡。這最晚1筆是8月7號。 B男:然後再慢慢往上。 (00:00:31-00:05:19畫面為換手操作被告手機,被告抖音帳號消息通知頁面轉至錢包通知頁面,並向上滑動錢包通知內抖幣購買紀錄至110年6月29日,又再往下滑動,之後又向上滑動至最早1筆購買抖幣紀錄為109年4月27日,過程中可見有多筆購買抖幣紀錄,每次購買抖幣數量從15到數萬個不等,如圖3) C男:7月…7月27號,那筆錢是什麼時候進來的? C男:不管你怎麼弄,這個錢你應該跟黃先生商量。對不對?跟M abel商量。這個才是正確的做法。 D男(即丙○○):它那個應該是賭博軟體。應該是他之前就有在玩了。 被告:不是啦。 D男:就把公司的錢…。 A女:Manson所以這個跟、跟.…我覺得你這個說法有點說不太過 去吧? 被告:好啦好啦…你們你們先…好好好…你們先了解一下、你們 先了解一下,你們找Sam,找Sam了解一下…。 A女:所以你自己的投資跟公司是沒有關係的啊。 被告:對對對沒有關係,所以我說我自己也投了嘛,那你們先找 Sam 了解一下抖音那個…我之前跟他提的那個老郭,還有那個伊 諾吉他,他們在上面做的銷量怎麼樣,一天營業額怎麼樣,你們 再來說我…。 A女:聽不太到,聽不太到耶。 B男:就是說找Sam啦,Sam在不在?Mabel。 被告:你們找Sam啊。 C男:Sam在嗎? B男:Sam才了解這個啦。 A女:聽不太到你們的聲音耶。 C男:可能是信號的問題吧。 A女:聽不到聲音。 B男:哇好多(滑動螢幕購買紀錄)。 C男:現在聽到了嗎? D男:現在大聲一點了。 C男:Manson的意思是說要找Sam,Sam應該了解一些。你找時間 。 D男:顯軍嗎?可以再大聲一點嗎? C男:可以,可以,因為這邊信號好像不太好。 B男:找Sam,Sam。 C男:要找Sam,Sam應該知道一些。 D男:我重新打給你。 C男:好。 B男:就不要開視訊了吧?視訊會不好,就語音就好。 B男:哇好多,真的很多(滑動螢幕購買紀錄)。 D男:(鈴聲)喂? C男:喂?黃先生,聽得到嗎? A女:有,現在有聽到了。 D男:這個,顯軍,他應該是做他自己的東西吼,然後把公司的 錢投進去這樣子。 A女:然後現在週轉不過來了啦。 C男:是這樣啊,那個,Manson現在也在這邊啊,他說Sam應該了 解多一些啊。 D男:不是,Anyway,他要花錢必須經過我們同意啊。 C男:對啊,是啊。 D男:那他花錢怎麼沒有經過我們,就把錢花出去? A女:重點是,對啊,而且上個月的報表我們看到的餘額就是14 萬多,表示說那你就是這個月整個投進去的嘛? C男:應該,應該不是吧。 A女:對,那如果不是就表示現在這個就只是一個說法了嘛,因 為昨天還前天…。 C男:我看一下你的現在的餘額。 被告:你說我的帳戶的餘額? C男:對,帳戶的餘額,然後你帳戶的那個流水有嗎?你帳戶的 流水? 被告:等一下。 C男:嗯。 B男:手機在我這啊。 C男:帳戶的流水,他可能另外還有一個手機。 B男:哦。 D男:他抖音是什麼時候,什麼時候開始在玩抖音的?把它抓出 來。 C男:20年4月份吧,最早1筆抖幣。 D男:抖幣的話應該是賭博軟體。 被告:不是啦,它不是賭博軟體。 C男:不是不是,不是賭博軟體啦。 B男:好,一直到4月27,結束。 檔案名稱:00000000-0(全長2分29秒) 2 (00:00:00-00:00:02畫面為被告手機頁面顯示我的資產即 銀行帳戶餘額「374.88」,如圖4) B男:好,然後要看什麼嗎? (00:00:08-00:00:43畫面為將手機交還給站在門內之被告 , C男持另1支手機與D男視訊中,如圖5、6) C男:你有那個什麼嗎? B男:付款紀錄之類。 C男:那個流水嗎?付款的流水。 D男:對啊,上次因為公司的錢我不能去領錢嘛,所以才轉到他 個人的戶頭,大概是最近這半年吧。 被告:這是我的明細。 B男:那就從…。 D男:我想那個抖幣是他…。 (00:00:44-00:01:41畫面為被告遞交手機畫面顯示為查詢明 細,手指向下滑動查詢明細,如圖7) 被告:但是這是我自己的明細…。 B男:我知道,那有沒有跟公司有關的? B男:好,來看有沒有跟公司有關的…(滑動手機查詢明細頁面 )。 被告:要慢慢找了。 C男:這是最近的1個月吧?他不是上個月才把錢給你打過來的嗎 ?14萬。 被告:不是,他不是1次打14萬,他分了3次啦。 C男:你分了3次打的是吧? 被告:對啊。 B男:但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看。 C男:黃先生? D男:蛤? C男:您是分了3次打的錢是嗎? D男:好像是哦,這個Mabel這邊都有紀錄。 B男:這個嗎?這個北京微播視界就是抖音嗎? 被告:對。 B男:好那我就拍這個,北京微播視界,3000,3000,3000,300 0,5000,6000…,要不要黃先生看一下吧。 C男:什麼叫微播視界? B男:就是抖音啊 被告:對,它就是抖音。 C男:微播視界啊。 B男:要不要給黃先生看一下? C男:好,等一下啊。 (00:01:42-00:01:55畫面為C男持另1支手機與D男視訊察看被 告手機中之查詢明細,如圖8) B男:黃先生你看他的紀錄,基本上錢都花在這裡了」 D男:這個這個跟,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C男:對啊。 D男:欸你可以用照片拍給我一下?用照片拍給我,這個跟我們 沒有什麼關係啊。 (00:02:01-00:02:08畫面為C男持另1支手機對被告手機中之 查詢明細截圖,如圖9) B男:那截圖吧。 D男:對截圖給我。 (00:02:10-00:02:29畫面為被告手機畫面中之查詢明細,手 指向上滑動查詢明細,如圖10) D男:這個基本上跟,跟我們沒有…你問他這個跟我們有什麼關 係? D男:Manson? 被告:欸。 D男:這個錢跟我們有什麼關係? 被告:你你覺得沒有那就沒有吧。 D男:不是啦,啊你你你老實講啊,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被告:你你覺得沒有那就沒有吧。 D男:第一,你有跟我們講嗎? 被告:沒有啊我沒有跟你講啊。 B男:差不多就這樣,到底了。 檔案名稱:00000000-0(全長47秒) 3 (00:00:00-00:00:47畫面為被告示範如何使用其手機裡抖 音帳號上熱門,如圖11) 被告:上熱門。 C男:蛤? 被告:怎麼上熱門,等一下哦。 C男:你要寫1個詳細的報告給黃先生,因為這個我們都不太懂, 我們確實都不太懂。 D男:…然後他本身也donate7、8萬。 被告:不是啦。 E男:這種這種,這種做法一點都沒有那個啊…那效益在哪?啊 我這樣問,如果他這樣子講這算公司,那效益在哪裡? D男:對啊,這有什麼效益? 被告:怎麼跑不出來…。 E男:我是覺得啊,要誠實一點,然後,該怎麼還公司就怎麼還 。卷宗簡稱對照表(僅列本判決引用之卷宗,其餘未引用之卷宗不予贅列):

卷宗名稱(簡稱) 1.高雄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8595號(他一卷) 2.橋頭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2號(他二卷) 3.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15號(審易緝卷) 4.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8號(易緝卷)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