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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15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家銘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被 告 郭家團

郭宸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聰榮律師

王睿律師被 告 周子皓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葉信宏律師陳映璇律師被 告 陳冠彣

吳姿枚

簡朸衿

黃冠融

陳冠伃

吳祥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831號、112年度偵字第24404號、112年度偵字第24846號、113年度偵字第2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家銘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陸罪,各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郭家團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郭宸佐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周子皓犯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貳罪,各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冠彣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吳姿枚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簡朸衿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黃冠融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冠伃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吳祥瑞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郭家銘為樂先俥汽車商行(址設:高雄市○○區○○○○0000號)之負責人,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分別與郭宸佐、郭家團、劉世勤(已歿)、簡朸衿、吳姿枚、吳祥瑞、周子皓、陳冠彣、陳冠伃、黃冠融等人分別共同謀議製造假車禍詐領保險金。嗣郭家銘、郭宸佐、郭家團、劉世勤(已歿)、簡朸衿、吳姿枚、吳祥瑞、周子皓、陳冠彣、陳冠伃、黃冠融等人謀議既定後,即分別依附表一「參與者及其分擔行為」欄所載分工,先由郭家銘、陳冠伃、黃冠融分別以自己或樂先俥汽車商行名義或借用人頭車主名義,購入附表一所示供撞車手或人頭車主駕駛之車輛及其中附表一編號5遭撞之路邊車輛後,再由郭家銘或中間安排者安排如附表一所示各撞車手或人頭車主,以及由郭家銘自任附表一編號1之撞車手及附表一編號2之人頭車主。嗣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即由各該撞車手駕車衝撞路邊或車輛而製造假車禍,再由附表一之各該撞車手或人頭車主向警方謊稱因駕駛不慎致發生車禍云云而報案,復由各該撞車手或人頭車主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致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發生真實車禍,而給付如附表一「保險公司理賠情形」欄所示之保險金。嗣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警方持搜索票前往附表二所示各地點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本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10人、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易一卷190、191、237、276頁)。被告10人、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經合法調查,自得引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上開證據,本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周子皓、陳冠彣、吳姿枚、簡朸衿、黃冠融、陳冠伃、吳祥瑞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郭家銘固坦承附表一編號4、6部分之犯行,且其餘部分之車禍確有發生,也確實有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款項;被告郭家團、郭宸佐固坦承有分別擔任附表一編號3、1部分之車主,且有親自於車輛保險之要保書上簽名,而此部分車輛確有發生車禍並有請領保險費,但均矢口否認其等就附表一編號1至3、5部分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1至3之車禍屬於真實之意外車禍,附表一編號5與被告郭家銘無關等語,然查:

㈠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周子皓(警二卷第491至501頁;偵

七卷第139至147頁;易一卷第219至242頁;第261至280頁)、被告陳冠彣(警二卷第565至578頁;偵四卷第163至169頁;易一卷第261至280頁、第373至386頁)、被告吳姿枚(警二卷第683至696頁;偵二卷第141至147頁;易一卷第219至242頁、第373至386頁)、被告簡朸衿(警二卷第757至769頁;偵三卷第111至119頁;易一卷第219至242頁;第373至386頁)、被告黃冠融(偵八卷第139至141頁;警二卷第815至823頁;易一卷第219至242頁、第373至386頁)、被告陳冠伃(偵八卷第189至191頁;警三卷第895至899頁;易一卷第219至242頁、第373至386頁)、被告吳祥瑞(偵九卷第95至97頁;警三卷第965至970頁;易一卷第219至242頁、第373至386頁)自白明確。被告郭家銘也就附表編號4、6所示犯行自白在案(警一卷第5至39頁;偵一卷第421至433頁;易一卷第173至195頁),前揭自白,與附表四所示證人證言相互符實,另有附表四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參,前開犯罪事實已堪認定。

㈡被告郭家銘、郭家團、郭宸佐雖辯稱前詞,然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之部分:

⑴被告郭家銘坦承附表一編號4、6之犯行已如前述,而對照附

表一編號3、6車禍發生之地點,並參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高市警仁分交字第112712218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174至180頁),可見附表一編號2、3、6車禍發生在相同路口。再對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12301112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204至20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高市警仁分交字第112712695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273至278頁),此3車禍之車輛行向幾乎完全相同(沿八德一路東向西行駛),碰撞地點也相近(均係撞上橋墩);事發時間也均21時至0時之夜間,均屬接近。並參酌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富保業字第1130000305號函暨附件(偵七卷第375至413頁)、新光產物汽車險賠案理算書(任意險)、理賠申請書、要保書(警一卷第195至202頁)、(AZM-6219)新光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汽車險賠案理算書(任意險)、理賠申請書、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任意險)(110/09/18)(警一卷第281至289頁),本三次車禍均係以全損方式請求給付保險金。此等與被告郭家銘有關之車輛,於被告郭家銘自承詐保之地點,多次以相同方式、時間碰撞相同地點,事發後車輛均以全損方式請求理賠,已可認此等車禍事故並非偶然,顯係被告郭家銘、郭家團於此地點製造假車禍詐保。

⑵另觀(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09日

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偵七卷第221至241頁)、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144至154頁),附表一編號1之車禍,雖其發生地點與前揭車禍不同,但同樣發生於夜間,且同係駕駛者行車期間自行撞上路旁障礙物(本次為橋旁之水泥護欄),同樣是碰撞後車輛就以全損方式出險。並參酌前開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可見附表一編號1之車輛估價時,僅有權威雜誌之估價155萬資料,欠缺其他的估價之參考,連車主也未能提供買車金額,故該案雖為中古車,然保險公司也僅能依照該權威雜誌內容估價,則此部分出險車輛,明顯具備估價資料少,保險公司難以估算價值,其保險價值是否符合車輛價值即有所疑問而有操作空間,此也與一般假車禍詐保事件中,行為人設法以較低價車輛投保較高額保險之前提相符。是此部分車禍事故,同樣是被告郭家銘相關車輛無端在與前揭其他次車禍接近之時間,以相似方式自撞發生車禍,最終也以全損方式出險,車輛又具備一般假車禍詐保事件之性質,此車禍事故之發生也難認係偶然發生,應係被告郭家銘、郭宸佐合作製造假車禍詐保。

⑶並參酌被告郭家銘自陳其建議被告周子皓至附表一編號6地點

製造假車禍等語(警一卷30頁),也可見其極有可能在該地點已經製造過假車禍,並觀附表一編號2、3、6車禍發生地點相同已如前述,而附表一編號2、3之時間較早,也與被告郭家銘展現出之可能在該地點製造過假車禍情狀相符,亦得佐證被告郭家銘於附表一編號2、3係製造假車禍。

⑷另本案乃涉及對假車禍詐領保險金,設定保險契約即為犯罪

之核心,被告郭家團、郭宸佐均參與保險契約之設立,對於本案附表一編號1、3車禍之詐保事件即已難諉為不知。另觀被告郭宸佐自陳其聽被告郭家銘說要去計劃假車禍詐領保險金等語(警二卷414頁);被告郭家團陳稱:附表一編號3的車輛已經有近10年車齡,卻仍保全險引起被告郭家團懷疑等語(偵五卷125頁),可見被告郭宸佐已聽說過被告郭家銘要以假車禍詐保、被告郭家團雖稱係在獲得理賠金後方知曉上情,然其既親自參與簽立要保書之過程,直接接觸保險契約內容,對於前開保險契約存在不合理之處已能知曉,被告郭家團卻仍出名單認人頭車主並簽立要保書,由此可見附表一編號1、3之車禍確實均為假車禍,而被告郭家團、郭宸佐此部分車禍均知曉可能係假車禍,卻仍協助被告郭家銘完成犯行,其等主觀上至少具備共同詐欺之間接故意及犯意聯絡。並且由被告郭家團所稱10年老車保全險很奇怪等語。對照(AND-199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143頁)、(2800-J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173頁)、(BDN-023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203頁),可見附表一編號1至3之車輛於車禍發生時分別為約8年、10年、10年老車,該等車輛卻以全險要保,更非常情。

⑸另觀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警一卷第159頁

)所記載之附表一編號1車禍之事故發生情況為「路況不熟撞入草堆」;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富保業字第1130000305號函暨附件(偵七卷第375至413頁)所記載之附表一編號2車禍之事故發生情況為「與車輛發生擦撞」;新光產物汽車險賠案理算書(任意險)、理賠申請書、要保書(警一卷第195至202頁)所記載之附表一編號3車禍之事故發生情況為「行駛不慎擦撞橋墩」,此與被告郭家銘陳稱附表一編號1車禍是駕車失控;編號2則先稱是視線不佳、為了躲狗,嗣又稱係駕駛者試車時自撞;編號3則稱是因為道路拓寬、路燈時好時壞才自撞等語(警一卷13、19;偵一卷425頁);被告郭家團則稱編號3則稱是因為天色昏暗、精神狀態不佳而撞車等語(警一卷340頁),可見附表一編號1至3之同樣車禍,被告郭家銘、郭家團、理賠申請書上之車禍發生事由均不相同,更可見此三次車禍無事實依據,僅係人為製造,方會連如何發生車禍乙節都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⑹從而,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3之車禍堪認為係被告郭家銘所製

造之假車禍,被告郭宸佐、郭家團為其中編號1、3之共同正犯。

⒉附表一編號5之部分:

⑴參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112年10月19日報

告書(他二卷第112至113頁),可見此部分車輛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有存在發票作廢之情況。而參照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新產法簡發字第1130000018號函暨附件(偵七卷第415頁),可見A車之承保價值明顯高於市價。而參酌被告郭家銘陳稱:我跟周子皓在本案一開始就謀議詐領保險金,當時用70至80萬元的價格購得AZM-6219這台車透過黃冠融、新光銀行產物保險專員(LINE暱稱:伶伶)建議可以透過先開發票後續作廢的這個作法才提高理賠金額等語(警一卷29頁),可見先開發票後續作廢即係被告郭家銘知曉且會使用之提高市價手法。對照前開A車發票作廢,但保費高於市價之狀況,可見所謂發票作廢之方式確有此事。而參酌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112年10月19日報告書,可見發票作廢需要樂仙俥汽車商行報稅時申報,並非被告黃冠融可獨自完成,需要以此方式提高理賠金額,必須有被告郭家銘之參與、協助,可見被告郭家銘對於此部分犯行非但有參與,且擔任設法提高保險金額之重要角色,更極有可能參與此部分犯行之出謀劃策。

⑵另前開報告書也載明附表一編號5之車輛來源均係樂先俥汽車商

行,又均被用以製造假車禍,樂先俥汽車商行與此假車禍詐保事件關係密切,更難認被告郭家銘就此全不知情且全未參與。⑶而保險公司以保險為業,並非可輕易欺騙者,欲以假車禍詐

保,需要考量車輛入手價值、性質、如何提高保費、如何讓車輛全損、如何蒙騙保險公司順利出險、如何取得、管理保險金等等,並非任何人隨便買一台車子胡亂投保均有利可圖。故雖被告黃冠融稱此部分車禍乃其一手策畫,被告郭家銘未參與云云(易一卷233頁),然其也稱車輛規格忘記、價值不知道、被告郭家銘也沒說車子多少錢、保多少錢不知道、被告吳姿枚投保金額不清楚,被告黃冠融隨便選一輛車子,甚麼車子會讓保險金額超過車輛價值也不知道等語(易一卷233至234頁),被告黃冠融對於車輛具體價值、保險契約細節一問三不知,殊難想像其能夠獨立完成假車禍詐保之策劃及行為,故其稱被告郭家銘未參與本案、本案乃其自身策畫等言詞,自無從採信。

⑷從而,本案附表一編號5之假車禍堪認被告郭家銘知曉且有參與策劃與犯案過程,非毫無關聯。

⒊至於雖依照卷內保險公司之估價資料,有部分車輛之保險金

額未高於市價,然本案因附表一全係假車禍,故有承保金額高於市價之部分,因其明顯有利可圖,當然可作為詐欺之佐證;承保金額未高於市價之部分,也僅係其利益相對較少或是相較之下無明顯利益,但其本身仍能作為自車輛回收資金之管道,且被告郭家銘也可能有機會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相關車輛,是就算承保金額未高於市價,只要係假車禍,仍能成立詐欺取財犯罪,尚不因承保金額未高於市價而即能推認不存在詐欺取財罪之可能性。

⒋從而,本案被告被告郭家銘、郭家團、郭宸佐所辯均不可採。

㈢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郭家銘就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編號4、5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郭宸佐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郭家團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周子皓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陳冠彣、陳冠伃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㈥被告簡朸衿、吳姿枚、吳祥瑞、黃冠融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㈦被告郭家銘、郭宸佐、郭家團、簡朸衿、吳姿枚、周子皓、

陳冠彣、吳祥瑞、陳冠伃、黃冠融等人就附表一「參與者及其分擔行為」欄所載分工,各自就其等參與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郭家銘、周子皓就上開所犯數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㈨被告行為後,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郭家銘就附表一編號4、被告周子皓就附表一編號4(附表一編號6只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被告陳冠彣、吳姿枚、簡朸衿、陳冠伃於偵查、審判中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爰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黃冠融雖繳回13萬元,但非所得全額(詳後述),無從此減輕事由適用}。

㈩公訴意旨固認附表一編號6部分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參與人僅2人,應論以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是公訴意旨上開認定,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0人不思以正常方式獲

取財物,反利用製造假車禍之方式,自保險公司處騙取保費,侵害保險公司之財產法益,所為實應非難。並考量被告10人本案犯案數量、金額,透過假車禍常額外造成公有物損壞或是交通不便,所造成之影響、危害非輕。並被告郭家銘居於本案核心地位,主導本案犯行,對於犯罪之貢獻遠高於其他被告。其犯後又僅坦承部分犯行,雖願意面對部分刑事責任但態度難謂誠摯。而被告郭家團、郭宸佐犯後否認犯行,未積極面對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又被告10人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害人無意願),也未賠償其等造成之損害。

但考量其餘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面對應承擔之司法責任之意,且被告郭家銘已繳回附表一編號4部分之所得、其餘除被告郭家團、郭宸佐、黃冠融、吳祥瑞外,也均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此等有繳回部分之犯後態度尚可,而被告黃冠融也繳回13萬元所得(雖非全額)。另參照被告10人之前科。兼衡被告郭家銘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目前做中古車買賣,月薪約8-10萬元,離婚,有一個5歲的小孩;被告郭家團自陳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現在做托吊車,月薪約4萬元,有兩個小孩,分別7歲、4歲;被告郭宸佐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現在做塑膠射出,月薪6萬元;被告周子皓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做中古車買賣,月薪新臺幣(下同)4-6萬元,已婚兩個小孩,分別8歲、4歲;被告陳冠彣自陳其智識程度為五專肄業,做鐵皮搭建,月薪4-5萬元,已婚兩個小孩,分別3歲、1歲;被告吳姿枚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做螺絲工廠的生管人員,月薪3萬,已婚兩個小孩,分別3歲、3個月;被告簡朸衿自陳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做餐廳服務生,月薪3萬元,已婚,家裡有身障的弟弟要照顧;被告黃冠融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做裝潢工程,月薪約4-5萬元,其他沒有要說明的;被告陳冠伃自陳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做中古車買賣,月薪4萬元,已婚兩個小孩,分別5歲、3歲;被告吳祥瑞自陳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做機車維修,月薪4萬元,兩個小孩,分別3歲、3個月(易二卷180至181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犯罪中所擔任之角色等一切情況,就被告10人所為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斟酌被告郭家銘所為犯罪情節、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亦均相類,犯罪時間相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是本院認為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內涵。

三、沒收之部分:㈠參酌本案前開匯款明細資料及各被告供述,可見本案保險金

給付流程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郭家銘、吳姿枚、周子皓、黃冠融、吳祥瑞等人因本件犯行分別獲得如附表一「各參與者之犯罪所得」欄所載保險金,此為其等之犯罪所得;被告陳冠彣、陳冠伃、簡朸衿也因參與本案而分別獲得,為其等所自陳(易卷二178葉至179頁),此為其等之犯罪所得,且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吳祥瑞陳稱:被告吳姿枚提領150萬元

,剩下的13萬是被告吳姿枚的報酬,被告吳祥瑞拿139萬元給被告黃冠融等語(警三卷969頁),此與(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65-266頁、他二卷第171至172頁)相符,且此部分犯行乃由被告黃冠融、被告郭家銘居於中心、主導地位,將大部分款項交給被告黃冠融實屬合理。至於被告黃冠融雖否認其有收到該139萬元,然因被告吳祥瑞上開陳述較為可信已如前述,本案應認有139萬元交至被告黃冠融處而成為其犯罪所得;13萬為被告吳姿枚之所得;差額之11萬為被告吳祥瑞之所得。應分別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㈢至於附表一編號1之所得部分,被告郭家銘之辯護人雖稱由

被告郭宸佐帳戶轉到被告郭家銘帳戶內之款項並非所得而事是被告郭家銘先付的貸剩餘款項,然此筆款項客觀上就是因被告郭家銘、郭宸佐詐保行為而由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當然係被告郭家銘之犯罪所得,就算被告郭家銘有先支出如何款項,至多也僅能認被告郭家銘以此部分所得填補其資金或是債務,無解於此部分款項乃犯罪所得之性質。另外被告郭家銘自承留在被告郭宸佐帳戶內之299,000元由其處分等語(易一卷187頁),此部分款項仍應認係被告家銘之犯罪所得,應於其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㈣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附表三所示物品,經被告郭家銘、郭家團自陳其等有於附表一編號4案情中使用,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㈤至於附表二編號1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4本、編號3之台新銀

行存摺、編號4之中國信託存摺、編號7之永豐銀行存摺、0000000000號SIM卡(附於附表二【7-2】IPhone14 Pro(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000000)0支內)、編號8之汽車過戶登記書、車輛異動、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燃料使用費登記繳納登記書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被告郭家銘、郭宸佐、周子皓、吳姿枚、簡朸衿之陳述在卷可參(易一卷193、194、240頁),但此等物品本身無高度價值,也難認其具有刑法上重要性,爰不就此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宣告沒收。

㈥本案宣告多數沒收,應併執行之。

四、本案不宣告緩刑之原因:本案除被告郭家銘外所受之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但被告均未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也未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且考量被告等人犯罪涉及之金額甚高,危害非小。且其等輕易相互配合製造假車禍,非但欺騙保險公司,也妨害交通往來,更浪費警察人力及公帑,更不宜輕縱。綜觀前情,本案難認應對被告宣告緩刑。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曾財和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碧玉、黃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假車禍時間 假車禍地點 假車禍車輛 保險公司(險種、保額、期間) 參與者及分擔行為 保險公司理賠情形 各參與者之犯罪所得 主文 1 108年2月13日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六巷與後港橋口 AND-1995 (廠牌BMW、4395CC)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車體險、保額1,549,000、0000000至0000000) 1.郭家銘(撞車手) 2.郭宸佐(AND-1995人頭車主,0000000登記、參與前開車輛保險契約設定之簽名環節) 3.由郭家銘駕駛AND-1995 號自小客車自撞並報案,後由郭家銘檢具相關單據向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4月30日賠付郭宸佐1,549,000元,並匯入郭宸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號,隨後由郭家銘轉匯1,250,000元至郭家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家銘1,549,000元 被告郭家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被告郭宸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109年1月4日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八涳橋旁 2800-J2 (廠牌PORSCHE、4806CC) 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體險、保額1,581,000、0000000至0000000) 1.郭家銘(2800-J2號人頭車主,0000000登記) 2.劉世勤(撞車手) 3.由劉世勤駕駛2800-J2號自小客車自撞並報案,後由郭家銘檢具相關單據向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3月11日賠付郭家銘1,581,000元,並匯入郭家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家銘1,581,000元 被告郭家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 109年8月29日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與八德一路90巷口 BDN-0231 (廠牌Mercedes-Benz、4663CC)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體險、保額1,581,000、0000000至0000000) 1.郭家銘(出謀劃策) 2.郭家團(BDN-0231人頭車主兼撞車手,0000000登記、參與前開車輛保險契約設定之簽名環節) 3.由郭家團駕駛BDN-0231號自小客車自撞並報案,後由郭家團檢具相關單據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2月3日賠付郭家團1,581,000元,並匯入郭家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隨後由郭家銘轉匯 1,580,000元至郭家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家銘1,580,000元 被告郭家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被告郭家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4 110年1月21日 高雄市橋頭區橋都路、新南三街口相撞 AZM-6219 (廠牌BMW、2979CC) 5706-JD (廠牌中華、1584CC) AZM-6219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體險、保額1,200,000、0000000至0000000),5706-JD 南山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1.郭家銘(出謀劃策、協助提高保險金) 2.周子皓(AZM-6219人頭車主兼撞車手,0000000登記) 3.陳冠彣(5706-JD人頭車主,109106登記) 4.陳冠伃(中間安排者兼撞車手) 5.由周子皓駕駛AZM-6219號自小客車與陳冠伃駕駛5706-JD號自小客車碰撞並報案,後由周子皓、陳冠彣分別檢具相關單據分別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南山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於110年5月8日賠付新光產物保險股份公司420,000元,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0000000賠付周子皓610,000元,並匯入周子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周子皓40萬元 郭家銘21萬元 被告郭家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已繳回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被告周子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已繳回左列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陳冠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被告陳冠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5 110年3月20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BEC-8159 (廠牌BMW、2993CC)、ABF-9521 (廠牌國瑞、1598CC)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體險、保額1,600,000、0000000至0000000),ABF-952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1.郭家銘(出謀劃策、協助提高保險金) 2.吳姿枚(BEC-8159人頭車主兼撞車手,0000000登記) 3.簡朸衿(ABF-9521人頭車主兼撞車手,0000000登記) 4.黃冠融(中間安排者)、吳祥瑞(中間安排者,傳達黃冠融指示予吳姿枚) 5.由簡朸衿駕駛ABF-9521號自小客車衝撞安排好之吳姿枚所停放在路邊之BEC-8159號自小客車,後由簡朸衿、吳姿枚分別檢具相關單據分別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3月23日以後之不詳時間賠付新光產物保險股份公司680,000元,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9月29日賠付吳姿枚1,630,000元,並匯入吳姿枚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其後由吳姿枚領出150萬元交給吳祥瑞,吳祥瑞再將其中139萬元轉交給黃冠融 吳姿枚13萬元 吳祥瑞11萬元 黃冠融139萬元 被告郭家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被告吳姿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 被告簡朸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被告黃冠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百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吳祥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0年9月18日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一路與八德一路90巷口 AZM-6219 (廠牌BMW、2979CC)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體險、保額1,200,000、0000000至0000000) 1.郭家銘(出謀劃策、協助提高保險金) 2.周子皓(AZM-6219人頭車主兼撞車手,0000000登記) 3.由周子皓駕駛AZM-6219號自小客車自撞並報案,後由周子皓檢具相關單據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於110年12月9日賠付周子皓1,210,000元,並匯入周子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隨後由周子皓轉匯 1,200,000元至郭家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周子皓10,000元 郭家銘1,200,000元 被告郭家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左列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被告周子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附表二:

編號 搜索地點/車輛 所有人/持有人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1 112年10月25日07時1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郭家銘 【1】iPhone12 mini(不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紫色)1支、【2】iPhone13 mini(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白色)1支、【3】iPhone6(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枚瑰金)1支、【4】SAMSUNG IMEI:000000000000000(白色)1支、【5】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郭家銘)1本、【6】中國信託存摺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戶名:郭家銘)1本、【7】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郭家銘)1本、【8】中國信託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郭家銘)1本、【9】花蓮一信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樂先俥汽車商行)1本、【10】花蓮一信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樂先俥汽車商行)1本、【11】花蓮一信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武觀汽車有限公司壽險處)1本、【12】新光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郭家銘)1本、【13】台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郭家銘)1本、【14】台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 戶名:樂先俥汽車商行)1本、【15】台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 戶名:郭家銘)1本、【16】台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 戶名:樂先俥汽車商行)1本、【17】中國信託VISA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張、【18】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事人:鄭安安、卓友富)1張、【19】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郭家銘 買:蔡益東)2張、【20】汽車讓渡書(讓渡人:郭家銘 承受人:瀏家榮)1張、【21】MASERATI交車證明(車主:吳依叡 使用人:吳依叡)1張、【22】MASERATI合同協議書(共4張 簽署人:吳依叡)1份、【23】豐駿汽車資料袋含ACN-2755行照1張、當鋪業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1張、鑰匙1個、汽車讓渡書1張(興成當鋪/郭家團)1份 112年10月25日08時4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 【1-2-1】汽車保險單(車號:000-0000 被保險人:鄭安安)2張、【1-2-2】同意書(債權人:台新光商業銀行 債權人:郭家銘)2張、【1-2-3】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龍澤中 買:樂仙俥汽車商行)2張、【1-2-4】清償證明書(共4張 車主:張峻豪)1份、【1-2-5】2010年馬二(灰)資料袋1袋、【1-2-6】11 rx35(白)資料袋1袋、【1-2-7】06 CRV(灰)舊資料資料袋1袋、【1-2-8】明細表帳簿1本、【1-2-9】南山人壽產物保險信封袋(含保險資料)1袋、【1-2-10】汽車讓渡書(讓渡人:李蘅哲 承受人:卓祐陞)2張、【1-2-11】中古汽車(介紹員)合約書2張、【1-2-12】汽車過戶登記資料袋1袋、【1-2-13】新領牌照登記書1張、【1-2-14】汽車讓渡書資料夾(共5張)1份、【1-2-15】汽機車過戶登記資料袋(含公司印章)1袋、【1-2-16】ALTIS(車號:000-0000)黑舊資料資料袋1袋、【1-2-17】合約書(112年度)1本、【1-2-18】USB隨身碟1個、【1-2-19】公司印章2個、【1-2-20】合約書資料夾1、【1-2-21】汽車買賣合約書1本、【1-2-22】樂仙俥汽車商行買賣合約書資夾9袋、【1-2-23】買進合約資料夾1本、【1-2-24】合約書資料夾1本、【1-2-25】合約書資料夾1本、【1-2-26】售出資料資料夾1本、【1-2-27】收據資料盒1盒、【1-2-28】110年匯款明細信封袋(含明細)1包、【1-2-29】111年匯款明細信封袋(含明細)1包、【1-2-30】資料夾(買賣合約書)1袋、【1-2-31】資料夾(買賣合約書)1袋、【1-2-32】合約書資料夾1本、【1-2-33】支出證明單(M5零件車)1張、【1-2-34】X70資料夾1袋、【1-2-35】14 S550 AVM-3357 4.7黑資料袋1袋 2 112年10月25日08時31分,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 郭家團 【2-1】汽車買賣合約書2本、【2-2】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密碼:2415)1支 3 112年10月25日07時15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 郭宸佐 【3-1】Iphone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密碼:0923)1支、【3-2】台新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本、【3-3】永豐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本、【3-4】台灣企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本 4 112年10月25日07時17分,在高雄市○○區○○○街0號 周子皓 【4-1】IPhone13 Pro max(門號:0000000000 序號:000000000000000)0支、【4-2】中國信託存摺(戶名:周子皓 帳號:000-0000-000-0000)、【4-3】元大銀行存摺(戶名:周子皓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 112年10月25日07時27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鹿野鵝肉店) 陳冠彣 【5-1】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密碼:000000)0支、【5-2】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陳冠彣)1本、【5-3】臺灣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張、【5-4】兆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戶名:陳冠彣)1本、【5-5】兆豐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張、【5-6】彰化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彣)1本、【5-7】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彣)1本、【5-8】第一銀行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張、【5-9】交通事故聯單3張、【5-10】調解書2張、【5-11】和解書1張、【5-12】灣尚汽車估價單1張 7 112年10月25日09時1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吳姿枚 【7-1】永豐銀行存摺(戶名:吳姿枚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本、【7-2】IPhone14 Pro(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密碼:000000)0支 8 112年10月25日09時58分,在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 簡朸衿 【8-1】汽(機)車過戶登記書1張、【8-2】車輛異動登記書2張、【8-3】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8-4】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1張、【8-5】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0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1張、【8-6】泰安產物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1張、【8-7】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汽車責任保險金通知簽收單1張、【8-8】交通部公路總局收據聯3張、【8-9】汽(機)車任意險暫收據【8-10】借據1張、【8-11】本票1張、【8-12】房屋租賃契約書2張、【8-13】手續費收據1張、【8-14】IPhone12 mini智慧型手機(0000000000)0支、【8-15】ABF-9521自小客車行車執照1張附表三:

編號 1 IPhone13 mini(含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白色)1支 2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密碼:2415)1支

附表四:證據資料明細

壹、書物證 【附表一編號1-AND-1995】 1、 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144-154頁) 2、(AND-199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143頁) 3、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警一卷第159頁) 4、陞隆汽車工作室維修單(警一卷第161-169頁) 5、(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他二卷第165-166頁)(同警一卷第155頁) (同警一卷第155頁) 6、(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09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偵七卷第221-241頁) 附件:保單資訊、要保書、報告書、理算作業、權威雜誌、理賠支付對象明細表(偵七卷第229-241頁) 【附表一編號2-2800-J2】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高市警仁分交字第112712218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174-180頁) 2、(2800-J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173頁) 3、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富保業字第1130000305號函暨附件(偵七卷第375-413頁) 附件:相關投保資料、重置價格及權威雜誌資料、理賠資料(偵七卷第377-413頁) (同警一卷第183-192頁) 【附表一編號3-BDN-0231】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12301112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204-209頁) 2、(BDN-023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203頁) 3、新光產物汽車險賠案理算書(任意險)、理賠申請書、要保書(警一卷第195-202頁) 4、(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13-214頁、他二卷第162-164頁) P162-164 【附表一編號4-AZM-6219、5706-JD】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11382200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220-226頁) 2、(5706-JD)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219頁) 3、(AZM-6219)新光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汽車險賠案理算書(任意險)、理賠申請書(110/1/21)(警一卷第233-238頁) 4、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服務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南山(理)字第113002號函暨附件(偵七卷第253-277頁) 附件:南山產物汽車保險理算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高雄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5706-JD自用小客車受損相片、陳冠彣君之駕照及行照、同業追償聯繫表、AZM-6219自用小客車之維修發票、和解書、南山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偵七卷第255-277頁) (同警一卷第239-240頁) 【附表一編號5-BEC-8159、ABF-9521】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12701794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245-254頁) 2、員警處理車禍現場照片-黃冠融(警二卷第737頁) 3、(ABF-952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243頁)(同警二卷第711頁) 4、(BEC-815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244頁)(同警二卷第712頁) 5、樂仙俥開立RAW-5552號自小客車(後更號為BEC-8159)發票(警一卷第255頁) 6、(BEC-8159)新光產物保險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任意險)(警一卷第257-259頁) 7、(ABF-952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單、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理賠計算書(警一卷第261-264頁) 8、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113)個理字第012號函暨附件(偵七卷第249-252頁) 附件:汽車保險單(偵七卷第251-252頁) 9、(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65-266頁、他二卷第171-172頁) P171-172 【附表一編號6-AZM-6219】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高市警仁分交字第11271269500號函暨車禍現場資料(警一卷第273-278頁) 2、(AZM-6219)新光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汽車險賠案理算書(任意險)、理賠申請書、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任意險)(110/09/18)(警一卷第281-289頁) 【附表一編號4、6-AZM-6219共通】 1、(AZM-621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一卷第217-218頁)(同警一卷第271-272頁) 2、(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27-228、279-280頁、他二卷第170頁) P279-280 P170 3、樂仙俥開立AZM-6219號自小客車買賣發票(警一卷第231頁) 【共通】 1、(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7、181、211、267頁、他二卷第153-154頁) P181 P211 P267 P153-154 2、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新產法簡發字第1130000018號函暨附件(偵七卷第415-164頁) 附件:汽車保險要保書、理賠書、投保之險種、保額、期間統整表(偵七卷第417-164頁) 3、樂仙俥汽車商行同事資料(警一卷第229-230頁) 4、手機畫面截圖-黃冠融聯絡資訊(警三卷第1073頁) 5、(郭宸佐、郭家團)113年5月24日提出之被證1:google地圖照片乙份(易一卷第165-167頁) 6、(郭家銘)113年6月7日提出之證物一~證物三(易一卷第205-212頁) 證物一:星展銀行北高分行貸款交易明細表(易一卷第205-203頁) 證物二:(郭家銘)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易一卷第209頁) 證物三:新光銀行清償證明書及繳款明細(易一卷第211-212頁) 7、查詢通信紀錄電話一覽表(偵七卷第195-199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112年6月5日報告書暨附件(他一卷第7-33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112年1月6日財高國稅鳳銷字第1122240185號函文證明該發票已作廢(他一卷第22頁)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112年10月17日報告書(他二卷第7-80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112年10月19日報告書(他二卷第89-127頁) 11、(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他二卷第155頁) 12、(郭家銘)金流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實價登錄(他二卷第156-161頁) 【搜索扣押】 1、(郭家銘)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郭家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警三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3、(郭家銘)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路00000號(警三卷第0000-0000頁) 4、(郭家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000號(警三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5、(郭家團)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路0000號(偵五卷第13-17頁) 6、(郭家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00號(警三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7、(郭宸佐)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路00號(偵六卷第13-17頁) 8、(郭宸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號(警三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9、(周子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街0號(偵七卷第13-17頁) 10、(周子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街0號(警三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11、(陳冠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區○○路00號(警四卷第1259頁) 12、(陳冠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13、(陳冠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14、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區○○路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1267頁) P1267 15、(陳冠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路00號5樓(警四卷第0000-0000頁) 16、(陳冠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高雄市○○區○○路00號5樓(警四卷第0000-0000頁) 17、(陳冠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路0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頁) 18、(陳冠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高雄市○○區○○路0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頁) 19、(吳姿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0、(吳姿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F(警四卷第1277頁) 21、(吳姿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F(警四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22、(吳姿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區○○路000號(警四卷第1287頁) 23、(吳姿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區○○路0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24、(簡朸衿)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755號搜索票-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5、(簡朸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警四卷第0000-000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 26、扣押物品照片(偵十卷第155-175頁) 2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13檢管133)(偵十卷第127-141頁) 28、扣押物品清單(113橋院總管275)(易一卷第67-87頁) 29、(郭家銘、郭家團、郭宸佐、周子皓、吳姿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扣字第5號刑事裁定(他三卷第279-284頁)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四 【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 1、(指認人郭家銘)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41-52頁) 2、(指認人郭家團)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351-369頁) 3、(指認人郭宸佐)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425-443頁) 4、(指認人周子皓)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503-515頁) 5、(指認人陳冠彣)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579-597頁) 6、(指認人吳姿枚)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697-708頁) 7、(指認人簡朸衿)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771-782頁) 8、(指認人黃冠融)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825-839頁) 9、(指認人陳冠伃)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901-919頁) 10、(指認人吳祥瑞)指認犯罪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971-982頁) 【調解】 1、台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8月28日民事調解紀錄表(易一卷第327頁) 2、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10月14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富邦(易一卷第337頁) 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10月14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新光(易一卷第339頁) 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10月16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新安東京(易一卷第341頁) 5、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11月14、25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2份(易一卷第345-347頁) 6、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1月20日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不成立(易一卷第431頁) 貳、證人供述 一、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正峯(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專員) 1、112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0000-0000頁) →刑事委任狀(警三卷第1049頁) 二、證人-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1、113年06月07日準備程序筆錄(易一卷第195頁) →刑事委任狀(易一卷第215頁) 2、113年06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易一卷第241頁) →刑事委任狀(易一卷第245頁) 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馬永霖(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專員) 1、112年05月3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000-0000頁) →刑事委任狀(警三卷第1037頁) 四、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彥宗(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專員) 1、112年10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0000-0000頁) →刑事委任狀(警三卷第1043頁) 五、證人-蔣伊慈 1、112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112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他三卷第103-110頁,已具結第111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