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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8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慈恩 (年籍資料詳卷)選任辯護人 楊岡儒律師

洪千惠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醫偵字第2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18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慈恩領有合格醫師執照,係址設高雄市左營區之某醫美診所駐診醫師(地址、診所名均詳卷)。緣告訴人盧春菊於民國110年5月5日13時許,前往被告駐診之醫美診所進行施打艾麗斯皮下填補劑(AestheFill)醫美療程,並由被告為告訴人施打,而被告本應注意替患者臉部施打艾麗斯皮下填補劑時,應注意調整施打患者臉部之相對位置,不可在眼窩四周、較薄之皮膚組織等位置施打,以避免將艾麗斯皮下填補劑注射進入血管,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告訴人之額頭、右側太陽穴、兩側蘋果肌及法令紋等處施打艾麗斯皮下填補劑(廠牌:Regen Biotech, Inc.、劑型:AestheFill-V200 200mg/Vial)共約0.8毫升時,不慎將艾麗斯皮下填補劑注入該等部位微血管。嗣告訴人於接受注射後發覺右眼視線模糊,而於110年5月7日前往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榮總)急診醫治,經診斷告訴人係因臉部接受艾麗斯皮下填補劑注射,導致右眼視網膜中央動脈阻塞。後告訴人於110年5月8日前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診醫治時,經診斷告訴人受有右眼中心視網膜動脈阻塞及多處血管阻塞。嗣告訴人再於110年10月25日前往榮總就診醫治,經診斷告訴人受有右眼視網膜動脈阻塞併視神經萎縮,且經治療後右眼視力仍嚴重受損,已達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而受有重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