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7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弼勛選任辯護人 陳昱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弼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弼勛疑因選舉恩怨,對高雄市岡山區維仁里里長、「岡山壽天宮」主任委員即告訴人戴清福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誹謗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帳號「邱弼勛」,在臉書(FACEBOOK)社群軟體網頁發文上傳如附表所示文字,公然侮辱、指摘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2、4、6、9、10、12至16、18之言論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附表編號16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如附表編號3、7、8之言論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如附表編號5、11、17之言論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無非是以被告邱弼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戴清福之指訴、附表所示言論之網頁截圖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貼文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辯稱:這不是因為選舉的恩怨,是104年迄今的問題,是里長沒有達到他給里民的承諾。因為104年10月我家有人因登革熱而死亡,這個在上次判決書法官有寫,我否認犯罪,我所述的事實都是基於公共事務去發言,都是我親身經歷的等語。辯護人則以:本案告訴人為里長,相較於一般民眾更具掌握社會資源,在鄰里間亦為公眾人物,既具社會性及政治性,衡請自應為較嚴苛之監督,被告身為岡山區維仁里之里民,望能透過言論激起大家注意,一同監督里長執行職務,其言論縱然對告訴人而言,較為尖酸,亦兼有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不應以公然侮辱及毀謗罪相繩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有於網頁張貼附表所示文字,且文字內容均是指摘告訴
人,告訴人為維仁里里長,自96年起即在岡山壽天宮兼任主任委員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易字卷第58至5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警詢證述相符(警卷第39至41頁),並有附表所示文字之網頁擷圖(證據出處如附表所示)、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易字卷第149至158頁,下稱前案判決)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
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於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構成要件,然為妥適界定刑法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俾使言論自由基本權與個人之人格名譽法益均獲得最適之實現,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復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揆諸前揭說明,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其在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符該罪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相當理由而誤認有此事實,並在客觀上指摘說明其所誤認之事,縱令該事已足致他人之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惟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則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未盡相符,實難逕以誹謗罪責相繩。至於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觀點,除非發表言論之行為人,對資訊不實已有所知悉,仍執意傳播不實言論,或本應對資訊之真實性起疑,卻仍故意不論事實真相而發表言論,方有繩以誹謗罪之可能。又按言論內容除「事實陳述」外,尚包括「意見表達」,「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係行為人依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對於特定事物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無所謂真實與否。又行為人之言論,係客觀陳述事情的實在情形,或主觀表達個人之意思和見解,固難期涇渭分明,惟行為人如係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表達主觀意見,無論其是否夾論夾敘,既可劃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自不因整體言論中含有「意見表達」成分,即置「事實陳述」之真偽於不顧。惟為免言論自由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在難以劃分「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情形,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且行為人所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陳述,亦不必與真實情形分毫不差,祗要其主要部分與真實情形相符,即無需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我國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即明文規定,行為人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不罰,乃就誹謗罪特設阻卻違法事由,以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換言之,行為人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者,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即不得擅以誹謗罪相繩。同條第3款規定所謂「善意」,則指非專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行為人只要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推定行為人係出於善意。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即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行為人只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依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無人身攻擊性之言論,縱用語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仍屬適當之言論。至於行為人之意見、評論或批判是否正確,則非所問。再關於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區辨,我國司法實務傾向採用「依附事實之可驗證性」此一標準加以檢驗。倘行為人所為令他人名譽受損之公然言論内容,依其語意脈絡空廢而無意義,無從辨識或檢驗所依附之事實為何(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亦即依附事實無從客觀驗證,此時相對人社會性評價下之情感或意識名譽受損,係屬侮辱行為;反之,倘依其語意脈絡具體而有意義,客觀上可以清楚理解、辨識所依附之事實(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亦即依附事實具客觀可驗證性,此時相對人客觀評價下之外部名譽受損,則屬誹謗範疇。另判斷該言論究屬「公然侮辱」或「誹謗」範疇,自應以言論內容之脈絡,比對前後語意,予以綜合觀察,以避免因為過度專注在特定文字,而不自覺傾向選擇或關注於某種特定結論,因而將原本屬於具前後脈絡語意之言論,脈絡化單獨觀察解讀而失之片段,造成偏狹而不能窺其全貌。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該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
㈢就公訴意旨認附表編號1、2、4、6、9、10、12至16、18之言
論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部分:
⒈附表編號1部分,依本院橋頭簡易庭107年度簡字第914號判決
(易字卷第159至162頁)、108年度簡字第833號判決(易字卷第163至164頁),確實有人曾於告訴人兼任高雄市岡山區壽天宮主委期間,於壽天宮廣場內及旁邊空地之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被告發表言論指出「聚眾賭博就是壽天宮」一事,難認其所言全無根據,且被告以此事實所發表之負面評論,用字遣詞雖屬強烈而使告訴人感到不快,惟倘非全然脫離其所憑之事實,依前述說明,尚難以加重誹謗罪相繩。又被告關於此一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評論,其使用之文字雖過於尖酸、激烈,部分文字甚至粗鄙,然岡山壽天宮聚眾賭博乙節,涉及社會治安,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亦不得以加重誹謗罪相繩。另就上開各編號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業如前述,其中屬於抽象謾罵部分,仍是圍繞里內治安,並非屬於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不該當於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附表編號2係評論告訴人未出席里長
講習會、公務會議之舉;編號4評論告訴人未出席里長須出席之公務會議,疫情期間議員陸淑美為岡山區向台糖爭取33公斤的酒精,每個里都有去領,結果告訴人沒去領取防疫酒精;編號6評論告訴人未出席里長聯誼會,導致岡山33個里裡面,只有維仁里沒有拿到里長聯誼會合資送的木匾;編號9評論告訴人於前案判決審理時,證稱里長聯誼會僅是會開一開就去吃飯,被告認為損及里長團體名譽;編號10評論維仁里之使用回饋金的計畫書有臨變用途,且主辦、協辦窗口都是告訴人,在110至111年疫情期間,曾以重陽敬老活動核銷台電公司20萬元回饋金辦桌宴請老人家,但是執行地點及分配地點都在岡山壽天宮,而且里民都不知道,被告調資料才知道,所以被告認為告訴人是靠岡山壽天宮在包裝;編號12則係被告透過里長聯誼會知悉告訴人實際上沒有參加里長聯誼會,但里長聯誼會都會給告訴人里長聯誼會制服,告訴人有穿這個制服,所以里民都誤以為告訴人有參加;編號13所稱經本院認證告訴人詐騙,被告係指前案判決,就是告訴人告我妨害名譽及加重誹謗的判決;編號14隱匿災情,則指平和路在111年、112年前都會積雨淹水,告訴人是第十任的里長,告訴人都沒有提報積水淹水,隱匿淹水的災情,就會導致登革熱;編號15則指告訴人又未出席區公所舉辦的112年里業務會報,被告透過其他里長得知告訴人未出席,遭其他里長嘲諷等語(易字卷第105至109頁),被告均是基於維仁里之相關事務及告訴人履行里長職務進行評論,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逐一說明其評論之事實依據,其所評事項均攸關維仁里里民利益,俱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並已說明其評論前所為之查證,惟被告僅為里民,並非里長或經手上開所評事務之人員,難以取得確切證明文件,倘對被告課以過高之查證義務,無異於禁止民眾評論里內事務,有損民主核心價值,不可不慎。又被告關於上揭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及評論,涉及里民之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並未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業如前述,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就上開各編號之言論均涉犯加重誹謗罪嫌,而所憑證據僅有網頁文字擷圖及告訴人單一指述,並未舉證被告言論是否虛偽不實?被告評論是否毫無事實根據?被告所評事項是否為可受公評?僅提出告訴人指述及被告發表言論之網頁擷圖,而無其他補強證據,顯無法證明被告毫無事實根據或顯然逸脫邏輯,則就附表編號2至4、6至10、12至15部分,均無從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又各編號言論均與公共利益有關,業如前述,其中屬於抽象謾罵部分,仍是圍繞里內公共事務,並非屬於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不該當於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⒊附表編號16部分,被告係對告訴人對於道路鏡子之管理發表
意見,該貼文並附有鏡柱之照片(警卷第41頁),告訴人更稱經其比對,該鏡柱照片應為高雄市岡山警悟禪寺(地址:高雄市○○區○○里○○路00號)前道路之交通凸面鏡,有告訴人刑事陳報(二)狀及告訴人調閱之該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在卷可查(警卷第37、47頁),足認被告亦係對維仁里內之交通凸面鏡管理發表評論,雖用字不雅,仍有一定之事實基礎,且交通凸面鏡涉及交通安全,亦屬公共利益,實難該當加重誹謗罪。又被告針對交通凸面鏡此一事實,本於個人感受所提出之意見表達、評論,亦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可受公評之事。另其中屬於抽象謾罵部分,仍是圍繞告訴人履行里長職務,處理公共事務之態度進行評論,亦非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亦不該當於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⒋附表編號18部分,公訴人未能指出何部分文字涉犯加重誹謗
,而當庭表示此部分應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易字卷第110頁)。就此部分,自不得以加重誹謗罪相繩。又屬於抽象謾罵部分,綜觀被告此前發表之言論(即前案判決及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7言論)脈絡,可知被告所指仍是針對告訴人長久以來之執行里長職務之表現,亦非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仍不該當公然侮辱之要件。
㈣就公訴意旨認附表編號3、7、8之言論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部分:
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編號3為評論里民回饋金去向;編號
7評論告訴人里長服務處三公尺內之消防栓制水閥漏水,告訴人置之不理,里民反應,告訴人仍不處理之事;編號8評論111年平和路淹水改善前,告訴人視察平和路有無淹水時,只有去現場拍照,且告訴人當時未顧及工安裁罰,未戴工地安全帽而拍照彰顯政績等語(易字卷第106、107頁),被告均是基於維仁里之相關事務及告訴人履行里長職務進行評論,被告並已於本院審理時,逐一說明其評論之事實依據,其所評事項均攸關維仁里里民利益,俱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僅為里民本於維仁里生活之所見所聞而為評論,並非全然無據,又被告並非里長或經手上開所評事務之人員,難以取得確切證明文件,倘對被告課以過高之查證義務,無異於禁止民眾評論里內事務,有損民主核心價值,不可不慎。又被告關於上揭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及評論,涉及里民之公共利益,而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可受公評之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並未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業如前述,則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就上開各編號之言論均涉犯加重誹謗罪嫌,而所憑證據僅有網頁文字擷圖及告訴人單一指述,並未舉證被告言論是否虛偽不實?被告評論是否毫無事實根據?僅提出告訴人指述及被告發表言論之網頁擷圖,而無其他補強證據,顯無法證明被告毫無事實根據或顯然逸脫邏輯,難認被告具有誹謗之實質惡意,則就附表編號3、7、8部分,均無從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㈤就公訴意旨認附表編號5、11、17之言論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⒈附表編號5部分,乃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及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前案判決認定被告無罪,並駁回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後,被告所為之評論,依其前後語意脈絡綜合觀察,係抱怨告訴人對其提告一事,終得昭雪,並因此抒發情緒,其抽象謾罵,著重在於表達自身無罪,對他人社會名譽尚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之影響,尚難認該當於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⒉附表編號11部分,則係因里內側溝排水堵塞,飄散異味,被
告乃督促身為里長之告訴人勤勞走動巡探;附表編號17部分,雖未具體指摘何事件,僅以反話評論告訴人為「內政部頒布3等及高雄市連續特優模範里長標準」,雖用字遣詞難登大雅之堂,然綜觀被告此前發表之言論脈絡,可知被告係針對告訴人長久以來之執行里長職務之表現,本於個人感受所為之言論,仍是圍繞里內公共事務,並非屬於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亦不該當公然侮辱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涉犯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犯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前述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汶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可歆編號 時間 (民國) 內容 檢察官起訴之涉犯法條 證據出處 1 112.02.04 112/02/02 🙋自明清開台創基以來,就你自己認定比同業還特優,自己感覺一切很良好。#混領沒責任戴清福暨遶境洗淨摳錢#螫麼丸都是在爽自己袴噹而已的郎✅️成天爽領俸帑、胡言亂語、愧對良心、違背良知、背離承諾。✅️怠里長自請法院要嚴明公正的認證戴清福真的是很爛,現已有判決案號出爐的廢物公料笨圾奧郎。#挵了37年破敗里政僅實話實說而已#濫告嘴臭郎就是岡山壽天宮大廟公#聚眾賭博就是岡山壽天宮喇幾騙鬼#硬扳亂漂岡山區維仁大郎頭戴清福國家就真的有認證你是很特憂的,車狗ㄚ亂拉屎消磨也是國家大塱窪頭,還真的就是吃香油愚民在領錢。垃圾車狗屎沒啥資源回收用途,腐敗餿水扣人拗人而已。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65頁 2 112.02.21 112/02/20 1400 #全市特悠之維仁里長戴清福🛌長嘆~長混本區第10任、特憂、奧蠱里長戴清福。今日又故意拒不參與,岡山區公所所召之112年里長講習會了。#腐敗怠惰無恥死皮厚顏成性🛀怠里長(戴清福)名符其實保證就是~愚民領帑、貪名愛財、唬濫欺騙、搓將擾民、靠將收牌、怠忽職守、怠惰偷安、睡到申時、不知去向、玩日愒歲、屍位素餐、狗彘之行、行同狗彘、蒙面喪心、奴顏媚骨、死皮賴臉、蠅營鼠窺、蠅營狗苟、恬不知恥、無恥之尤、厚顏無恥、卑鄙無恥、寡廉鮮恥、不以為恥、靦顏人世、奴顏婢膝、奴顏媚骨、鬼蜮伎倆、全無心肝、曲意逢迎、做小伏低、聲名狼籍、臭名昭著、威信掃地、搖尾乞伶之人士無誤。#岡山區特憂維仁里長戴清福💯會議現場安排應到有陳區長、鄭主秘、政風室主任等共計8個課室、1個隊的主官職們及行政區內的所有33位里長。#酒囊飯袋終日興趣消磨領帑👉各課室承銜執掌,現場均早有準備相關政令、待頒各種公務勤教。今又因怠里長的頑劣、無心、無德、無能、廢馳,公務會議故意明顯依法被召不到。#屢勸不聽積習成性惡馬脫韁🙏請問?地方機關與最基層的里辦事務,監督機關平時要如何指揮該派出單位?該被派出單位,又應如何受控配合上級?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66頁 3 112.02.28 饋贈岡山壽天宮信徒、高級人士、里外人士、親友...,預謀摳挖吃喝玩樂維仁里的資源時,反正都是花維仁里民的回饋金,所以全部都是免費的,而且會很大方極痛快的花掉!因為你是維仁里民,想免費玩噢?有這可能嗎?在做夢嗎?算你便宜點,只要600元就好了!但要先繳來到面前才有資格。看你不爽的,冷回說滿了已沒位置就好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67頁 4 112.03.04 112/03/03 #岡山區特憂維仁里長就是戴清福#岡山無極壽天宮廟公還是戴清福📣感謝前副議長陸淑美,陸續連年自台糖公司為岡山區33個里,爭取了每年再確定挹注👉睦鄰金35萬元👈做為各里里政基層建設之用。#不敢對里民老小公開公帑進銷帳#偷來暗去的無敵特憂唬濫扒資源✅️台糖公司、廠商代表、高市環保局、岡山區公所、全區里長們....,都一致瞪眼吹鬚並唾棄議論說~💥凡相關召集、開會、陳述、抗爭、協調、簽署、表決時,從不見維仁里有位混掛名、消磨錢、大廟公、怠里長的出現過。✅️台糖公司相關私下也很不悅的表示~💥這位平時🎬📸愛演表面、口氣唬濫、倒彈亂射、亂大狗便的怠里長,之前連最良心基本的各種簽到記錄、111年肺炎疫情嚴重時公司應陸副議長協調後,允諾免費提供的單桶20公升/75%酒精/共計66大桶💥他竟也🙏放棄🛌懶剁🛀無心👈無德👈無能👈也不稀罕趕緊來倉庫,領載回去分發給維仁里民老小們使用。💥全岡山區應該也只有他最會嚎誑語、耍詐騙、最厚顏、很扳轉、不要臉、故意無恥擋路🦵逼迫民眾🔐還濫刑誣告里民求討登報索名譽賠償。😫他的狗屁臭彈政見📯明著在鬼扯誆騙天下🗣說其平時很特優無敵認真,一定會努力的為里民們積極爭取各種福利🔇👀憑什麼每年台糖公司,都要平白的多再撥發這一筆35萬元到💤特幽維仁里去?明著暗地🕳都是被一些來路不明的幽靈鬼怪亂耗損?#報請計劃書實際都是些什麼玩意#都是些什麼高級人士在享用爽快💥扣除了怠里長一位,如今32位里長們都私人出資署名,將一同贈匾公開感謝前副議長陸淑美,為民所做過的一切努力💥而這位大人佛、老廟公兼怠里長卻是像鐵公雞般的一毛不拔,連小學生最基本的致謝禮貌也不想吭一聲,公開唾棄否決陸副議長的努力💥現今新任這第四屆,一開場確定又被同業直接出局,甚至被踢飛到廚餘飯桶堆裡頭去了。真的是很讓眾同業們瞠目結舌,很被眾人鄙視的爛人。#目前第十任混三十七年虛假表面#不分東西南北里坑領吃喝拉灑睡💥模範父親及母親節頒獎活動,故意不提撥桌宴餐款,甚至每年均無故不出席,不願來陪里民領獎(所以112年度睦鄰金被區公所先扣桌宴款下來再說,不然又要害本里的模範父母,又要雖小看人吃桌宴嚥口水差點暈倒了。)💥現實中這位🤜亂輪🤛載狗畜牲🐕公務車🛵🛞的怠里長🦼是如何剝削里民權益、揮霍公帑漂白各項回饋金的?都是那些人士在貪圖享受睦鄰金的?里民到老死還沒人知道,人生故事集裡還有這莫名其妙的35萬元睦鄰金可以買棺材。🙏請問?怠里長這37年來究竟是怎麼在耍雜技,刻意🫸搞丸👈消磨殆盡與烘乾里民應享福利的。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68頁 5 112.03.31(起訴書誤載為112.03.04) 對,你很不要臉。就是在說你 !#岡山區維仁里長戴清福 無誤! 憲法保障人權,民主國家、法制社會,任何人均可評議公共事務,一切只講合法、有證據的事實。111/02/07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0%2c%e6%98%93%2c242%2c00000000%2c1&ot=in刑事附帶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0%2c%e9%99%84%e6%b0%91%2c326%2c00000000%2c1&ot=in請問原告(戴清福)~邱某有亂講嗎?法官有亂判嗎?刑事判決如有不公、呈證如有不實,當事人絕對可依法上訴或因發現新事證時也可提起抗告與相關救濟! 刑法第309條第1項 警卷第69頁 6 112.03.07 112/03/06 0930 #怠里長把全里老小顏面丟盡#在壽天里爽刮維仁里的各項🙏廠商說了🔥~木匾112/03/02(四)選定了良辰吉時掛上的。😫都已經掛上的成品了,要怎麼事後去塗抹或增添內容?這是事前已校過稿的,在開什麼玩笑啊?按民情風俗,那是不能亂拆卸的。#厚顏無恥很不要臉的怠里長💊怠里長(人狗)歸剛ㄟ🙄還在不要臉裝大尾四找人嗆跟應嘴。🎤他忘了怎樣告人又是怎樣ㄠ狡辯,🏛在審判長與列席法官及檢察官面前,⚖️交叉詰問時行為像被訓獸一樣☝️怕被插輪胎漏氣主動蹲下秒變俗辣狗,🐕這條人狗差點沒搞趴姿閃尿一下。🙄已成歷史的刑庭問訊筆錄✅️會講話的狗證詞答:✍️因為...那個聯誼會...,...開會開一開就去吃飯了...(里長促進會)👊。🎹但這沒會員身份也沒資格講話的🚽大牌人狗,真的還很想不掏口袋💰。又想要免費沾邊撈撿現成,👎硬插花擠名字誆騙民眾作秀一下了📡#岡山區壽天宮大廟公戴清福🙏這是里長促進會全體與副議長,都一致對過稿的內😫因為維仁里的這條人狗真的很大牌,🥇要不然就是他自己花錢去💲,獨立做塊狗項圈🏅吊自己好了💊人家才不會被他臭到。#全國全市特優維仁里戴清福👉因為是全國全市特優怠里長⚖️法院判決依法已認證🏆真的是很奇葩變態🏁人狗都有登記在案真的是很不簡單!#全國全市第一邁向世界記錄👀乾脆單獨訂做,像遊覽車這樣整列長的廣告櫃,🔱無敵特優鋼材還亮面奧古的,記得再動用大吊車,🏗把人狗也飛空吊掛到副議長正門對面🤷車水馬龍的大馬路上平時打場空中麻將🀄。🤏掛匾儀式有火辣美女巡狩遶境團📢🎼人狗電子花車秀🙋匾上框上無敵亮眼LED大碗公爆閃泡燈🈲️(還有東西南北向各一顆🈳️沒線的破爛金光大喇叭❌️)場面有🎤滸欄杆📡搖滾吧🎼舞台秀🎬廣告大T霸㊙️烤丸子😚結束🙆。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0頁 7 112.03.20 112/03/15 0010 #當發現地面消防栓制水閥漏水時👉顧厝的人,一直在為您做事的人!真的沒有很爛只誇張混領錢而已⭕️盼等當地怠里長的主動發現並立即處置,15號不知道、16號沒反應、17號過去了、18號仍是沒動作、19號直接就換我接手並往上請求調度派援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1頁 8 112.03.20 水公司工班們投訴~怠里長平時都看不到的,今天上午在作業中很卡腳路。工地本來就有安全的問題,所以規定有連網錄影中,他的工地安全帽也不戴的,這個人只管照相顯政績,要害他們被罰錢逆?拍到,人就趕緊烙跑酸走了,又要趕緊去唬騙善良的維仁里民了! 刑法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2頁 9 112.04.08 112/04/08👉唬濫的人,一直在耗乾里民資源的人!~預告~全國/全市/全區🏆無敵嚴重特憂🎖倒彈ㄟ地方歷史撼鼓怠誌~#沒席次發言也沒廁角站沒板凳蹲的怠里長✅️岡山區里長組織(共33個行政里),本月下週公開排有3日外縣市的公出行程。❌️被革除席次🦵攆逐踢出🫧酒囊飯袋🤑混吃耗領🗣神鬼術士⛔️里長同業們拒絕同席⛔️不被公開及認定的️🀄維仁里長。#全國全市之無敵白賊特憂維仁里長戴清福 ⭕️法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58年台上字第3473號判決參照)至多只是村里民所組成的地域性非法人團體(⛔️戴清福⚠️大廟公),個人及里政仍是🈶️公務流於形式🈶️積習難改🈶️積極特幽🈶️公務腐敗🈶️公私混濁🈶️不堪檢視,至今仍未獲初步同意可書面申請加入里長組織。#對法官鬼扯蛋旱古開會開一開就去吃飯了❌️️也因為怠里長管🍚🍜🚽㊙️(⛔️戴清福⚠️大廟公)🛌班上一上就去睡覺了✔️故意歸岡ㄟ在曠課✔️噁名✔️擺爛🌬愛唬濫✔️裝大牌✔️不要臉✔️插照相✔️搶收割✔️擠作秀✔️會費不繳✔️愛混免錢✔️甚至在刑事法庭上,故意加重抵毀惡意妨害里長團體名譽,公開放肆妄言指說:因為...嘿...,會開一開就去吃飯了。✅️為此,目前正被里長組織⛔️考核⛔️嚴加制裁⛔️公開唾棄⛔️掃除不適⛔️拒絕申請入會⛔️不得參與正式議事!#應該站滑板車綁繩牽拉在遊覽車卡撐尾肇❌️所以下週公出時,保證會員出行名單上🚫沒名🚫沒碗🚫沒位❌️想當跟屁蟲🚫想補自費也沒報名資格🚫無參加出席的基本資格🚫現今答案只有🚫通通不行內。🤷至此,真的是丟盡了全部維仁里民老小🆚️共計1,069人的最基本顏面!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3頁 10 112.04.12 112/04/12 #上沖下洗罄竹難書一兼二顧摸蛤兼洗褲👉現在進行式文法要加ing🌬就你知道預算臨變用途🎭長期漂摳維仁里民福祉🥱藉岡山壽天宮大搞洗加工🈲️章程歪步萬年設計大師🤷🈲️以後甩手一攤冥人所為🈶️️繼續裝無辜🈶️收割🈶️撿作秀🈶️再硬拗🈶️揪團匪類第37年👊#全國全市之特憂破爛狗屎維仁里戴清福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79716🤷♂️信不信會被掀桌跪神🎲🀄成事不足敗事一籮筐🚽成天淨搞裝神弄鬼靠A將🈲️裝傻流涎給你3分顏色㊙️你卻開起了染紡構誣害㊙️那種款項㊙️收據㊙️發票....🥱㊙️別當媽祖婆都不知道你㊙️匪類一整桌吃喝玩樂梭...的密帳㊙️那是怎麼一回事㊙️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4頁 11 112.04.16 112/04/16 #側溝排水堵塞目前飄散異味拜託怠里長🙏各種事務請自己勤勞的去走動巡探🥱快去幹點有建設性的事好嗎❌️等撿便的症頭別又再牙起了。✅️先說了🙏請別再繼續的🚫收割玩丸🚫躺著領🚫撿現成🚫誆里民🚫搞作秀🚫簽個名裝假政績🚫逢場作戲🚫出頭一堆🚫唬濫整齣🚫裝模作樣🚫構陷濫告🚫拍照喬妙姿🚫照相完烙跑扶欄杆🤤趕安靈靠將的老戲碼了🙆♀️✅️都空拍機時代、21世紀、西元2023年、民國112年、混10任第37年,罕古怠誌已經爆康、大破功了啦! 刑法第309條第1項 警卷第75頁 12 112.05.24 112/05/03 #高雄市民政局岡山區里長文康及講習活動🤷委屈?污衊?抹黑?不實?造謠?罷凌?✅️請問維仁里的怠里長?你實際是怎麼在全力配合市長施政的?用唬的?拿制服不繳年費、白穿混吃騙社會、投機混場面、草包搶頭位、作秀...。人呢?臨時想棒賽?✅️法院111年度判決確定屎人後,又不想要臉了嗎?還是本來一直就很不要臉?沒人想被屎迴到,也沒人要跟屎同桌跟睡一起,遊覧車上你還可能會被請進行李間扶欄杆。✅️各級長官們都在投訴跟鄙視你了,你還要繼續的公演?造假?擺爛?唬濫?死拗?白賊?領善信的錢當萬年大廟公?給市府消磨公帑與漂白里政預算嗎?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6頁 13 112.05.25 唬濫~政見1~全心積極服務里民。政見3~關照里內獨居老人。其實都是下面這人的騙術跟幌子而已,實際想繼續的詐騙並撈取各種公家錢財好處,滿滿裝進私人口袋花用那才是真的。廢人、無心、無德、無能、特別更是不要臉到極點,這都是有經橋頭法院認證後,送貼終生保固標籤榮譽的!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7頁 14 112.06.09 歷史與所有官方所有文件佐資證明,維仁里第37年來選了一個只會白賊、不要臉、消磨、作秀、唬濫、吃嘴的廢物。事實上連為里民權益公開說話、爭取各項進步及與市政各局處當面溝通交流,啥正事都不會幹只會造假淨幹些隱匿災情、粉飾太平世界的怠里長!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8頁 15 112.06.09 112/06/09 0900#岡山區112年里業務會報👉市府列席局處、區公所主管、岡山區各里辦,再次連番嘲諷投訴並唾棄本處里長行為公開怠惰與行為不恥~✅️岡山區維仁里長戴清福🎭誠如橋院110年度易字第242號、橋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26號,一案二判決最終結果。真的是法院認證的不要臉、特別爛、廢物、特憂、狗改不了隨地的一個公帑米蟲。✅️戴清福至今仍是公務流於形式、應付體面,僅象徵式到場簽名後旋即抹油開溜會議場所,眾目睽睽下確實已顯露出無心、無德、無能、吃飯、棒賽、混日子的滑頭本質。🤔第十任37年來做事態度虛與委蛇,說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外一套。實際只在演戲、詐騙與坑殺里民權益,目的是在換取個人金錢、搏名、賺錢的機會。此人泯滅良心,終年不盡其公開履行選舉承諾與實踐基本義務,這就是其政見公報所載,全力配合市長施政....? 刑法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警卷第79頁 16 113.1.1 ...#岡山壽天宮#大廟公#怠里長#戴清福 吃飯、領錢、消磨、棒賽、作秀、唬濫、拗理由、噴口水、撿現成的業績最厲害了,保證連一面鏡子也管不好😓 刑法第309條第1項(檢察官當庭補充)、刑法第310條第2項 偵卷第41頁 17 113.1.28 靠違反人性道德、死不要臉、臉皮厚、睜眼說瞎話的功夫混騙社會,這樣才是內政部頒佈3等及高雄市連續特優的模範里長標準!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偵卷第43頁 18 113.3.25 原告#狗屎人#岡山壽天宮大廟公#怠里長#戴清福 繼續擺著爛、畫唬爛、吹牛逼! 被告里民依然不想自證一槍直接斃命原告,檢察署檢察官也是個吃了米不會查案的爛官,判決證明原訴檢察官吃巴掌既廢物又無能。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偵卷第45頁
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909800號卷 他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246號卷 偵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13號卷 審易卷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630號卷 易字卷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6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