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筱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筱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