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育呈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育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呈前因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其中4月已執行完畢)及1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93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