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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俊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及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8月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9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