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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袁再雄法定代理人 袁再傑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朱玉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刑全字第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袁再雄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朱玉香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以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全案案卷核閱無誤。茲因雙方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