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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6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章豪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

張倍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15、11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辛○○犯如附表一所示共陸拾罪,各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辛○○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13年2月15日止,任職於高雄市六龜區衛生所(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擔任公職藥師,職司六龜衛生所健保申報、藥品採購、管理與調劑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又六龜衛生所關於門診醫療及藥品衛材管理等事項,均使用衛生所醫療保健資訊系統(Primary Health Information System,下稱PHIS系統),而PHIS系統上之藥品衛材庫存數量,係伴隨該所所長兼醫師子○(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立處方箋之藥品衛材數量而自動扣減。辛○○明知其所管理之藥品均為六龜衛生所之公有財產,應依據子○開立之處方箋將藥品交付病患,己身並無權限可逕將屬於六龜衛生所之藥品處分轉讓他人,且其職務內容亦無權在PHIS系統內製作掛號及開立處方箋電磁紀錄,更明知抗焦慮藥物安邦錠所含成分阿普唑他(Alprazolam)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竟分別實行下列犯行:

㈠辛○○各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13

至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40「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侵占該欄所示數量之藥品(以下合稱A類藥品);又辛○○為掩飾其中部分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避免日後遭察覺實際藥品庫存數量與PHIS系統所示庫存數量差距過鉅,乃分別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40)、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附表二之一編號3至14、16至39)犯意,先後於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以系統管理員帳號「il45200」(108年8月18日前)或個人帳號「hao0614」(108年8月19日後)登入PHIS系統,偽造「辛○○」身分、不存在之病患「潘文華」身分(此病患身分乃係辛○○於107年3月14日某時許,虛捏「潘文華」姓名並未經同意、授權而逕自使用其先前任職於臺東縣大武鄉衛生所期間之同事乙○○醫師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真實資訊詳卷〉而創建)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辛○○」、「潘文華」身分經醫師子○診療並開立處方箋之電磁紀錄(看診日期、診斷內容、處方內容、調劑方式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以表彰「辛○○」、「潘文華」有於該等日期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經子○實際進行診療,並開立處方箋由六龜衛生所調劑交付藥品予該等病患之用意,繼而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高雄市衛生局)督導六龜衛生所藥政管理事項之正確性。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PHIS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39「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按月列印其職務所掌之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相關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於各該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㈡辛○○各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以附表三

之一編號1至17「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將該欄所示數量之安邦錠侵占入己,繼而無償轉讓予癸○○。復為掩飾上述犯行,其中編號9、10、14、15犯行係以該等編號「犯罪事實」欄後段所示方式,事後以自己名義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看診,經不知情之醫師子○看診開立安邦錠後刻意不予領取,以彌平此等犯行所致PHIS系統安邦錠結存與實際庫存數量之差額。其餘犯行則以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⑵所示方式,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接續於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3「登載時間」欄所示時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以其個人帳號個人帳號「hao0614」登入PHIS系統偽造同表所示病患經子○醫師開立安邦錠處方箋之電磁紀錄(處方內容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以表彰子○有於該等日期對潘美玲等病患開立安邦錠處方箋,並由六龜衛生所調劑交付安邦錠予該等病患之用意,繼而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高雄市衛生局監督六龜衛生所藥品管理之正確性。而因上述行使偽造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PHIS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⑶所示時間,列印其職務所掌之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時,明知該等文書上相關欄位登載已屬不實,仍於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此外,辛○○復以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⑷所示方式,於其職務所掌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公文書登載不實(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辛○○各基於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以附表三之一編號18至19

「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無償轉讓安邦錠予癸○○(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㈣辛○○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意,於高雄市衛生局

人員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前往六龜衛生所辦理藥品抽查作業後某日時,因應高雄市衛生局之檢查要求,自己或透過不知情之六龜衛生所其他職員,接續提出事實欄一㈠所示登載不實之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⑶⑷所示登載不實之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等公文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高雄市衛生局督導六龜衛生所藥政管理事項之正確性。

二、案因高雄市衛生局於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許,派員前往六龜衛生所辦理藥品抽查作業時,發現辛○○未落實登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且疑有管制藥品短少,其後辛○○於同年月14日下午前往高雄市衛生局說明時,自陳創建「潘文華」此虛擬病患,暨偽造該身分之掛號及處方箋電磁紀錄等情事,經高雄市衛生局彙整相關資料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告發,再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人員實施偵查,乃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作為認定被告辛○○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判程序時,檢察官、被告暨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訴二卷第76至77頁),本院並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另審酌此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無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乃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分據證人子○、庚○○(時任六龜衛生所稽查員

)、丙○○(六龜衛生所課員)、丁○○(時任六龜區衛生所清潔人員)、癸○○、壬○○(被告之父)、己○○(被告之配偶)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他一卷第123至128頁、調三卷第185至194、211至219、335至344、373至383、401至406、413至421、479至484、501至504、517至520頁、偵一卷第39至4

0、59至61、83至84、149至150、175至176頁、偵二卷第175至177、199至200、215至216、237至238頁),及證人王鵬翔(曾任六龜衛生所藥師)、吳明正(曾任高雄市衛生局藥政科科長)於廉政署詢問時(調三卷第351至358、387至392頁)證述明確;並有六龜衛生所112年8月10日藥品採購及管理業務查核表、藥材給藥清單(112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藥品名稱與適應症對照一覽表、被告之人事資料(銓敘審定函、高雄市衛生局派令、個人現職明細資料、個人銓審明細資料、職員離〈調〉職報告單、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員工執掌業務明細表、高雄市衛生局113年3月29日高市衛藥字第11333321900號函暨附件、西藥許可證查詢網頁資料(安邦錠)、被害人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列印資料、附表四編號18、22扣案物影本、六龜衛生所112年9月22日藥品盤點清單及藥品盤盈損報表、「潘文華」處方箋紙本列印資料、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內被告與己○○、壬○○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被告暨其親屬之疫苗接種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被告之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各區衛生所藥品請購及管理作業程序書、高雄市衛生局112年11月6日高市衛藥字第11241998800號函所附附件、六龜區衛生所員工資料與112年員工職掌業務明細表、高雄市衛生局112年10月30日高市衛藥字第11241448400號函暨六龜衛生所函覆資料、廉政署114年1月10日廉南玉113廉查南27字第11417000700號函暨附件、高雄市衛生局114年1月21日高市衛藥字第11430620100號函暨附件(調一卷第45至47、79至82、393至396頁、調四卷第5至17、23至43、49至103、109至120、201至231、239至251、287至340、343至345頁、調五卷第5至6、9至36頁、調八卷第5、7至11、29至33頁、他一卷第3至78、131至133、187至219頁、訴一卷第231至376頁),及附表二之一【證據方法】欄位、附表三之一「證據方法」欄所載證據資料存卷可佐,與附表四編號17至23、27所示物品扣案為憑;並經被告於高雄市衛生局陳述時、廉政署詢問、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及審判程序坦承不諱(他一卷第125至127頁、他二卷第49至54頁、調二卷第11至29頁、調三卷第7至14、25至56、75至90、143至149頁、偵一卷第201至

203、259至261、277至278、293至294、343至344、385至386頁、偵二卷第45至46、289至293頁、聲羈卷第35至38頁、訴一卷第169至181頁、訴二卷第9至12、53至54、94至102頁),足認其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堪採認。㈡起訴書犯罪時間特定及犯罪事實更正之說明:

⒈附表二之一編號9【事實更正】欄位㈢、編號21、24【事實更

正】欄位、編號39【事實更正】欄位㈢所示部分起訴書容有誤載或漏載,應予更正補充。

⒉次者,經細觀卷證資料可知,被告所偽造部分「辛○○」或「

潘文華」身分就診之處方箋內容,於同日就診同種藥名有開立兩項以上時,第二項以後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等欄位,在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與紙本處方箋列印資料出現若干歧異之記載;以附表二之一編號4之子編號4-13、4-14藥品金恩特為例,卷附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0頁)呈現兩筆全然相同之資料,亦即均為「3」、「QID」、「45」、「540」,然對應之紙本處方箋列印資料(調四卷第290頁)於編號4-14對應欄位則分別為「1」、「TID」、「3」、「9」。針對此節被告供稱:我實際填載之內容確如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所示,至於紙本處方箋列印資料是我遭搜索後才列印的,我無法解釋何以列印後,紙本處方箋列印資料之部分資訊會與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不符等語(訴一卷第174頁);而經本院針對此節函請偵查機關及高雄市衛生局釋疑,則分據廉政署覆以:本署移送予橋頭地檢署時所製作附表係綜合參考上述兩份資料,製表時確有發現前開歧異之處,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故以數量較少之紙本處方箋列印資料作為依據等語,及高雄市衛生局答以:PHIS系統看診作業資料與其輸出之紙本處方箋資料,於正常操作流程下應保持一致,惟所詢歧異原因本局無從確認,建請詢問當事人等語在案(詳訴一卷第231頁廉政署114年1月10日廉南玉113廉查南27字第11417000700號函、同卷第244至245頁高雄市衛生局114年1月21日高市衛藥字第11430620100號函)。

則本院審酌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既係直接自PHIS系統畫面擷取列印,應較符合被告製作當時之原貌,復據被告自陳同種藥名有開立兩項以上時確係登打兩、三筆完全相同資料等語如前,加以本判決最終認定除A類藥品外,附表二之一所示其餘經製作假處方箋之藥品均無證據足認係遭被告侵占(詳後揭「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自無被害財產數額有疑利歸被告之考量,爰以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就起訴書原以廉政署製表為依據部分,更正如本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4、6至7、9至10、12、14、16、18至19、22至23、26至32、35至40【事實更正】欄位所示。

⒊被告侵占附表二之二所示藥品之犯罪行為時間認定⑴起訴書附表三所認定此部分侵占公有財物之犯罪事實,主要

係綜參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所稱:這部分並未伴隨製作「辛○○」或「潘文華」身分就診之假處方箋,而是我從107年初起至112年8月10日遭高雄市衛生局抽查時止所陸續侵占,事後再以親自看診刻意未領藥之方式將藥帳補齊,或是將原應列為公帳之民眾事後退藥、醫師有開藥但民眾未領之藥品逕予侵占,並刻意未在PHIS系統登載,使藥帳上呈現該等藥品確經民眾依處方箋領走,而六龜衛生所有在上述期間之109年7月9日進行盤點,迄至高雄市衛局人員於112年8月10日實施稽查後,六龜衛生所於112年9月22日再行盤點,而上述兩次盤點均有察覺部分藥品庫存數量較藥帳上短少等情(調三卷第8至10、27至53頁),並參酌卷附109年7月9日、112年9月22日藥品盤點清單(調四卷第207至213、239至243頁)所示短少情形,依照被告於113年3月28日廉政署詢問時自陳之侵占總數量、期間、各次取用數量與頻率而為認定,先予敘明。

⑵惟本院酌以附表二之二犯罪行為期間既與附表二之一相互重

疊,在附表二之一各次犯行係以「月」為單位劃分罪數(詳後述二、論罪科刑之㈡、⒍⑴)之前提下,附表二之二之行為時間亦宜採取相同標準,適度納入與附表二之一犯行合併認定;再依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於起訴書附表三所認定侵占區間(倘起訴書認定有誤部分由本院依照卷證認定侵占區間)內,擇定該區間當中可與附表二之一併計之最早月份為行為時間,爰依附表二之二「說明」欄所示理由為審認。

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並未明載被告於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

上登載不實之確切行為時間,而前所引用之高雄市衛生局114年1月21日函文雖揭示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須以「日」為單位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訴一卷第243頁),此節亦據被告自陳確有「日清日結」之規範存在等語無訛(訴一卷第139頁);惟被告於審判程序時供稱:本案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登載不實部分,是在我偽造附表三之二所示處方箋完畢後所為,雖然有日清日結的規定,但我未必每天都會填載,也未必是在偽造處方箋當天一併為之,也有可能拖到下個月等語在案(訴二卷第101頁)。本院經綜合參酌卷附112年8月10日藥品採購及管理業務查核表、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及同年8月14日、9月19日被告之陳述意見紀錄資料(他一卷第7至9頁、他二卷第49至54頁)可知,高雄市衛生局人員於112年8月10日前往六龜衛生所稽查時,現場並無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資料,被告當時在場表示簿冊放在住家忘記帶,稽查人員乃請六龜衛生所於翌(11)日中午前補正提供109年10月20日至112年8月10日止之簿冊資料,該所即先後於112年8月11日、14日提供若干管制藥品簿冊,被告並自承此二日補充提供之簿冊確實為這幾天所補登等語在案;而細觀安邦錠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於112年7、8月份之記載(調五卷第91至92頁),手寫筆跡經目視結果未見在筆色、筆劃粗細、運筆型態等方面可明顯辨識為不同時間書寫之特徵,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本院乃認被告係於高雄市衛生所人員112年8月10日稽查六龜衛生所後某日時,方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一次性填載附表三之三所示內容,而因被告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上登載不實之舉,係為因應其先前所實行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8、11至13、16至17之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行而為,應在該等犯行中最後一次共同評價,爰更正審認如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⑷所載。

⒌起訴書固認定被告於按月列印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及在管

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上為不實填載後,均係以主動送交高雄市衛生局之方式而行使之(詳起訴書第2至3頁),惟針對此節被告先於偵查階段供稱:每個月所製作的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採購藥品進退貨月報表、當月醫療月報表,都是直接從PHIS系統列印出來,呈核給會計和所長,會計再把某份報表送到高雄市衛生局,但我現在忘記是哪份報表等語(調二卷第13頁),嗣於本院供稱: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我交給會計人員核章後,我就沒有再追蹤後續送給什麼單位,電子檔也不需要上傳,至於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是每種管制藥品每年編列一冊,我不清楚當年份登載完畢後有無需要呈核所長蓋章或送交高雄市衛生局等語(訴一卷第172、179至180頁);此外,證人丙○○則曾於廉政署詢問時證稱:六龜衛生所藥品管理之稽核機制,是藥師每個月要提送月報表給所內會計及衛生局藥政科等語(調三卷第381頁)。而高雄市衛生局前於告發函中即已明載:本局藥政科於112年8月10日至六龜衛生所進行稽查,發現該所有多項缺失,乃要求提供109年10月20日至112年8月10日期間之管制藥品簿冊比對等語在案(他一卷第4頁);審判中經本院就相關文書保管提交流程事項函詢結果,該局則覆稱: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原則上係各衛生所自行保存,本局於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庫存情況,若遇有醫療用品科目結餘金額須核對,再提供作為佐證資料,至於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記錄,資料須由各衛生所自行保管5年備查,無須定期檢送簿冊供本局查核,然本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衛生所之簿冊管理等情綦詳(訴一卷第243頁該局114年1月21日高市衛藥字第11430620100號函文參照),堪認上述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並非透過定期提交高雄市衛生局之方式行使,而係因高雄市衛生局派員於112年8月10日前往稽查,為因應檢查要求被告始於其後某日時自己或透過不知情之六龜衛生所其他職員,接續提交本案相關之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而行使之,故起訴書此部分認定容有違誤,爰予更正如事實欄一㈣所示。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就事實欄各該犯行所為,分別係犯附表一「所犯法條、罪名」欄所示之罪。又起訴書就附表二之一編號3至14、16至39所示犯行,雖均漏未論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然訴追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均同一,本院並已告知上開分則加重之罪名(訴一卷第169頁、訴二卷第8、52頁),尚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加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㈡罪數競合及起訴效力所及之說明⒈間接正犯

被告在登載不實之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上核章後,呈核不知情之吳美蓮、子○核章,先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再於事實欄一㈣所示時間自己或透過不知情之六龜衛生所人員提交高雄市衛生局人員而行使,均應成立間接正犯。

⒉吸收關係

次者,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40、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⑵所示各次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其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39、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⑶所載各次在職務所掌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及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⑷所載在職務所掌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各為嗣後事實欄一㈣所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⒊接續犯

被告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2、13至16、18、21至22、24、28、32、36、39至40犯行中,同編號內所為複數侵占公有財物之行為,暨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1、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7⑵所為複數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就各次行為之內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一行為較屬允恰。另針對事實欄一㈣所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被告係於112年8月10日六龜衛生所遭稽查後,當場或其後陸續依稽查人員指示提交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供查核,業如前述,此形式上複數之提交行為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尚屬接近之時間內所為,亦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⒋想像競合犯⑴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觀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所示各編號犯行,犯罪目

的無非係藉由偽造「辛○○」或「潘文華」身分就診之紀錄,以適度降低PHIS系統內庫存藥品餘額,以求符合實際庫存量,其中編號1、2、13至15、18、21、27、32、36、39至40犯行更係因被告有侵占藥品之行為,而有透過偽造處方箋之方式彌平藥帳之需求;至於編號16、22、24、28「犯罪事實」欄所載侵占藥品行為,雖未併同製作對應之假處方箋,然該等侵占藥品之行為時間與該月製作假處方箋之時點相近,如合併評價應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被告整體犯罪計畫以觀,於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各編號所實行之(侵占公有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舉,雖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行為時間仍至為相近,甚至有部分合致並相互交錯,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予以數罪併罰恐有過度評價之虞,揆諸上開說明,即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將之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從而其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⑶另針對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6所示各次侵占公有

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行,及同表編號17所示侵占公有財物、轉讓第四級毒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行為時間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均是為順利將安邦錠提供予癸○○,其中編號17犯行更係藉由製作假處方箋掩飾先前侵占、轉讓安邦錠之不法舉措,此際依一般社會通念,若予以數罪併罰亦有過度評價之虞。

⑷綜前所述,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事實欄一㈡即附

表三之一編號1至17各次犯行所涉複數罪名,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依想像競合各從一重論以侵占公有財物罪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詳附表一「想像競合後所論處罪名」欄所示)。

⒌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侵占附表二之一編號27-2藥品1條、編

號39-4藥品20顆之犯罪事實,然前者核與附表二之一編號27所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後者則與附表二之一編號39所示侵占同表編號39-10部分藥品之行為,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業如前載,即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此部分犯罪事實既自始為被告坦承在案(調三卷第42、47至48頁),並經辯護人製成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編號9、13之內容,據以主張被告所坦承侵占標的在案(訴一卷第151、155至156、169至170頁、訴二卷第9至10、53、94、108頁),已無礙於被告與辯護人之攻擊防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⒍分論併罰

按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雖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逐次實行,並具有連續性,然其所為之數行為既侵害不同之法益,則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在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即應依其多次犯罪各別可分之情節,按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書核犯欄並未具體記載被告所犯罪名最終應如何論罪,而於本院審理期間,蒞庭檢察官及辯護人則曾分別提及以侵占藥品種類、癸○○傳送訊息索要安邦錠之時間,或行為年度作為劃分數罪之依據,其餘符合同一標準者(例如針對同一種藥品之所有行為、同一年度所涉全部行為)則論以接續犯之意見(訴一卷第398頁、訴二卷第9、23至24、34至35、106、108頁),是本案應如何妥適劃定數罪之區分依據,即有究明之必要。經查:⑴如前所述,被告自陳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確有按月製作列印

,且由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⑶可知,被告行為模式大抵係在月初製作前一月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稍前,會將有彌平藥帳需求之假處方箋製作完畢上傳,而其所虛捏之就診日期多數亦為前一個月某日,此節非惟經被告自陳明確(訴二卷第98頁),亦核與卷附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右上角「印表日期」欄位、「辛○○」或「潘文華」身分之就醫紀錄看診頁面列印資料,及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相符。則縱然被告侵占A類藥品之行為持續相當期間,然被告每月製作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之時點乃相對明確可分,其仍能逐次評估是否確要實行相關犯罪,此觀附表二之一所示在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上登載不實之行為並非每月均有,甚至108年中旬過後多為相隔數月方實行一次犯行,益徵被告並未自始即形成長期犯罪計畫而得概括論以接續一罪,本院因認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之論罪方式,應依各該犯行罪質所含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編號40除外)中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製作之頻率,亦即以「月」作為區分數罪之標準乃屬合理適當。⑵次者,關於事實欄一㈡、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9所示各罪,

其罪質均包含轉讓第四級毒品罪,而刑事司法實務針對販賣、轉讓毒品行為之論罪,業已形塑一罪一罰之穩定見解,縱行為人有持續販賣、轉讓毒品予相同購毒者(毒品受讓者)之舉措,如依卷證可明確區分形成販賣、轉讓合意及實施交易之時間,即應分論併罰,此論罪概念更不宜僅因具體個案中販賣(轉讓)毒品罪經想像競合論處其他較重罪名,而更易上開論罪本質,特別是本案侵占安邦錠之行為,確實係因應逐次轉讓予癸○○之行為而為。故本院審酌被告實行事實欄一㈡、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9所示各次犯行前,均有先與癸○○以通訊軟體聯繫,於每次接獲癸○○訊息時,被告均可充分評估是否仍要為觸法行為,加以被告為因應癸○○之安邦錠需求,交互運用先侵占後自己看診不拿藥、先侵占再製作假處方箋彌平藥帳、以自己名義看診取得安邦錠後再轉讓等不同方式,難謂係相同行為單純反覆實施,再兼以被告所自陳:癸○○有需求的時候我才會帶給她,沒有特別與她約定要長期幫忙帶安邦錠等語(訴二卷第100頁),益徵被告事實欄一㈡、㈢各次犯行係基於各別犯意,即無從概括論以接續一罪。

⑶又事實欄一㈡、㈢即附表三之一所示(侵占、)轉讓安邦錠之

行為時間,雖與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之犯行有若干交錯重疊,然經稽諸卷內事證可知,六龜衛生所於案發時關於一般藥品及管制藥品之管理方式並不全然相同,管制藥品依法須另以簿冊管理,且安邦錠部分多數均有涉及侵占行為,至於A類藥品則否,基此被告關於侵占、轉讓安邦錠犯行,其犯意當可與其他一般藥品所衍生相關犯行明顯區分,而無過度評價之嫌。

⑷綜上所陳,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40、事實

欄一㈡、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9,及事實欄一㈣所示各罪間,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被告所涉附表一共六十罪應予分論併罰。至於檢辯所提及以藥品種類或行為年度為標準劃分數罪之意見,因前者於被告在相同期間內侵占數種一般藥品時,恐有過度評價之虞,後者則未充分考量一般藥品須按月製作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之現實,而有評價不足之疑慮,均難憑採。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被告行為時乃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公務員,其所為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至12、17、19、20、23、25、26、29至31、33至35、37至38所示犯行,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同表編號13至14、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等犯行,則因已依想像競合論以較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爰將想像競合輕罪即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加重其刑之部分,於量刑時併予審酌。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13至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40犯行,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犯行,被告所侵占公有財物價值大抵在10餘元至1千餘元間不等,均在5萬元以下且遠低於5萬元;本院審酌被告侵占該等藥品後,依其陳稱安邦錠均轉讓癸○○服用,其餘藥品則係作為自己或其他家人之常備藥,依卷附事證未足證明被告有另外將A類藥品及安邦錠轉售牟利,或為其他不法情狀更嚴重之利用,堪認其上開犯行所犯情節均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涉該等犯行俱減輕其刑。

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⑴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旨在鼓勵被告於犯罪後勇於自新,並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便於犯罪偵查。此規定係對被告所予之寬典,是有無符合自白要件,應就其所述之實質內容是否涉及「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承認或肯定」而有助於犯罪之偵查為判斷。至其動機、詳簡、次數,嗣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已於偵查階段自白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

13至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40,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所示侵占公有財物犯行(調二卷第11至29頁、調三卷第25至56、75至89、143至149頁),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已繳交起訴書核算之犯罪所得30萬3,534元(已將本院認定之犯罪所得總額包含在內,詳後述)在案,有本院114年4月10日收據可佐(訴二卷第29頁),則其就上述各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要件,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⒌自首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法上所謂自首,乃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之謂。又自首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非有偵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

⑵再者,想像競合犯,在犯罪評價上為數罪,僅在科刑上從一

重處斷,就此以觀,該未為偵查機關發覺之部分犯罪事實,自屬前開條文所稱「未發覺之罪」文義射程之範圍;再者,如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供出,偵查機關即因行為人之供述,得悉整個犯罪之全貌,進而依法偵辦,自有助益偵查;且其主動申告尚未被發覺部分之罪,擴大犯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依社會通念,多有悔改認過之心。是依文義、體系、歷史及目的性等解釋方法,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行為人就未發覺之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主動供出,接受裁判,於從該重罪處斷時,應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始合乎該法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並符事理之平及國民之法律感情。況法律之所以將想像競合犯規定為科刑上一罪,乃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或重複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自無因科刑上從一重處斷之結果,而剝奪行為人享有自首減刑寬典之理。從而,若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先被發覺,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自首於後,法院從一重罪處斷時,自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反之,重罪之犯罪事實發覺於前,輕罪部分自首於後,從一重罪處斷時,因重罪部分非屬自首,固不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但因行為人主動供述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倘認其確有悔改認過之心,自得資為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經查,本案係高雄市衛生局人員於112年8月10日前往六龜區

衛生所辦理行政稽查時,發現該所藥品管理有諸多缺失,且安邦錠數量有不符情事,其後被告於高雄市衛生局訪談時坦承創建虛捏「潘文華」之病歷資料,並於PHIS系統開立假處方箋,惟斯時被告否認有何侵占藥品情事,經高雄市衛生局以「潘文華」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查詢醫事人員系統,發現為被害人乙○○之個資,故陳報廉政署於112年9月間立案調查,經廉政署蒐集相關事證,認被告涉嫌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始於113年3月6日向本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約詢相關人員,至於被告所涉轉讓第四級毒品部分,則係廉政署於113年3月12日執行搜索及詢問時,經被告自白坦承轉讓安邦錠予癸○○之事實等節,業經廉政署以114年1月10日廉南玉113廉查南27字第11417000700號函檢附查核表、陳述意見紀錄、醫事人員查詢系統頁面說明在案(訴一卷第231至242頁),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確認無訛,此外尚有高雄市衛生局112年11月6日高市衛藥字第11241998800號函、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65號案卷內之偵查機關聲請理由及事實依據說明節本(他一卷第3至6頁、訴二卷證物袋內)存卷可查。

⑷由上可知,被告早先雖有向高雄市衛生局人員自承創建虛捏

「潘文華」身分之病歷資料及開立假處方箋之犯罪情節,然高雄市衛生局人員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況斯時被告係全盤否認有何侵占公有財物之事實,復未見其有請求高雄市衛生局人員轉呈受裁判意思予其他有偵查犯罪職務公務員之情事。則此後高雄市衛生局檢附證據資料向橋頭地檢署告發時,偵查機關就被告涉有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罪,即已生合理懷疑,並據此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實施搜索,故被告縱於遭搜索後向偵查機關表達有實行上述罪名之犯罪,至多僅係對於已發覺之犯罪所為自白,與自首之要件尚有未符。⑸至於上述高雄市衛生局112年11月6日告發函中,雖記載因若

干安邦錠流向不明,恐流向不知名之第三人,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或第8條之罪等語,然審酌藥品去向不明一事固然已可合理懷疑係遭保管人侵占,然行為人易持有為所有後究係留作自用,抑或無償轉讓、有對價出售他人,在無其他跡證可資參酌之情況下,似難率謂已發覺涉有後續犯罪。則參諸上開引用之廉政署114年1月10日函文可知,被告於113年3月12日遭搜索及偵查機關詢問時,即坦承轉讓安邦錠予癸○○之情事,此經對照被告113年3月12日廉政署詢問筆錄,偵查人員問及有無提供安邦錠或贊安諾給其他人,被告答稱有提供安邦錠予癸○○之事,並就偵查人員所提示行動電話內與癸○○之對話肯認確係轉讓安邦錠之相關通訊(調二卷第22至23、26至28頁),基此堪信於被告113年3月12日表達有將安邦錠轉讓予癸○○此特定對象之前,偵查機關尚未掌握此部分犯行之具體事證,故此際被告既已自承轉讓第四級毒品予癸○○之犯罪事實,並願接受裁判,則事實欄一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8、19轉讓第四級犯行均符合自首要件,即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於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犯行部分,被告雖同有自主向偵查機關坦認將安邦錠轉讓予癸○○之犯罪事實,然依前揭說明,於被告自承此節之前,偵查機關對於其所涉想像競合之重罪即侵占公有財物犯行既已發覺,轉讓第四級毒品之輕罪即無從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然仍能資為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考,併此說明。

⒍刑法第59條⑴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其法定刑為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刑責乃屬嚴峻,惟同屬本條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行為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所得之財產數額亦屬有別,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於此種情況下倘依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非不可依客觀犯行、主觀惡性及圖利之不正利益數額等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是就被告所涉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13至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40犯行,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犯行以觀,各次侵占財物價值介於10餘元至1千餘元之間,客觀價值尚微,且依卷內事證尚無從審認被告侵占該等藥品後,除將安邦錠轉讓予癸○○、其餘藥品供己或家人作為常備藥品外,果有轉售牟利或其他情節更嚴重之不法利用情事,故無論係就主觀惡性或犯罪行為之手段、所生損害等節觀之均難謂嚴重,此際依其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之法定本刑,經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前段予以減輕其刑後,依法猶須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之刑,仍屬過重而有過苛之情。是本院綜衡上情,依被告所涉上述共三十三次犯行之犯罪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確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可堪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就事實欄一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8、19所示轉讓第四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至於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所示犯行,則因依想像競合論以較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爰將想像競合輕罪即轉讓第四級毒品罪偵審自白得減刑之部分,於量刑時併予審酌。⒏綜前所述,被告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13至16

、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40犯行,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所示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均符合三項減刑事由(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9條),另就事實欄一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8至19所示轉讓第四級毒品犯行,則皆符合二項減刑事由(刑法第62條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爰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均遞減輕之。

㈣刑之裁量⒈犯情事由(刑法第57條第1至3、7至9款)⑴被告身為公職藥師,未克盡職責管理職務上所掌藥品,竟因

自身或家人之用藥需求,擅自侵占A類藥品及安邦錠,復為掩飾上述部分侵占犯行,暨其所自陳便宜行事、彌平藥帳之動機,利用其因在六龜衛生所內有申報健保之職責,而未經系統設定閉鎖製作掛號、處方箋權限之漏洞,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偽造該等電磁紀錄,及於相關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嗣後更向主管機關行使之,其犯罪動機、目的洵不可取,並已破壞藥師執行職務之廉潔性及主管機關藥政管理之正確性。而針對上述犯罪動機、目的與是類侵占公有財物之其他案件相較,難謂其主觀惡性有特別高之處,爰未就此量刑因子作加重刑度之考量。⑵次就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等節,應參酌證人子○於偵訊時

所稱:六龜衛生所之藥品為該所之成本資產,被告所為會影響六龜衛生所的盈餘結算,及同所同仁最後分配的獎金數額,我的損失比較大等語(偵二卷第176頁),暨被害人乙○○個人資料遭利用之情狀、筆數,與事實欄一㈣行使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數量,予以相應之刑度。再者,附表二之一、三之一涉及侵占公有財物犯行部分,所侵占財物價值落在10餘元至1千餘元不等之區間,犯罪所生損害尚非過鉅,於量定各罪宣告刑時尚無須特別作出區隔。惟除事實欄一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8、19及事實欄一㈣犯行外,其餘各罪應考量其罪質尚包括經想像競合之輕罪,情節應較諸單純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者為重;且其中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編號13至14、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犯行,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想像競合輕罪即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加重其刑部分。另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所示犯行,尚應一併斟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轉讓第四級毒品罪)偵審自白減刑之事由,暨其確有在偵查機關發覺此部分犯罪前自主供述具體事實之情,予以從輕酌處。

⒉一般情狀之行為人屬性事由(刑法第57條第4、5、6、10款)⑴被告於本件案發前,並無任何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

有其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訴二卷第45至46頁),素行尚佳,此可作為從輕微調刑度之事由。

⑵次者,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

前在私人診所擔任藥師,平均月收入約6萬餘元,經濟狀況普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各就讀高中、國中)須扶養等語(訴二卷第456頁)。另關於被告之學歷、家庭經濟生活況況等節,尚有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名下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調八卷第9至11、137至171、187至192頁、訴一卷第41頁)。

⑶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透過辯護人表示有與被害人乙○○商談

和解之意願,嗣經被害人乙○○表達因被告身為專業藥師之公務員,本案非單純一次性犯罪,並造成多人困擾,故無意願與被告試行和(調)解等語(參訴一卷第204頁準備程序筆錄、第229至230頁本院意見查詢表),致被告迄未彌補被害人乙○○所受損害,然尚非被告拒不賠償。而被告於案發後之偵審程序中,大抵均坦承犯罪,並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繳回起訴書核算之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佳,誠可作為從輕量刑之事由。

⒊是本院綜參前述刑法第57條所示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

,就被告所犯各罪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其中編號58、59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於蒞庭檢察官雖建議宣告刑部分除有期徒刑外,宜另併科罰金等語(參訴二卷第107頁審判筆錄,蒞庭檢察官雖係針對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為主張,然定應執行既係植基於各罪宣告刑而來,本院乃於此段落一併說明),惟本院參酌被告本案所為縱屬不該,然其中有涉犯侵占公有財物部分,財產損害金額均未逾2千元,實屬小額,其餘未涉及侵占公有財物罪之犯行則更無對被告剝奪財產權之考量,故審諸有期徒刑刑度之刑罰教化效用,經整體權衡乃認各罪所宣告有期徒刑已足充分評價被告本案犯行之不法與罪責內涵,遂不予併科罰金刑。㈤定應執行刑部分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手段尚屬一致,並均侵害國家法益,犯罪時間尚非相隔甚遠,並佐以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對被告教化效果不佳,亦有害回歸社會,爰併予參酌其涉案期間侵占之財產總額,暨當庭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訴二卷第109頁)後,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㈥緩刑宣告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於偵

審階段大抵均坦承犯行,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已繳回起訴書認定之犯罪所得數額等情,均如前述,諒其歷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加以緩刑制度之設計本係促使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至於與被害人和解與否本非宣告緩刑之必要考量因素,蓋未達成和解之原因本即所在多有,尚難徒憑未達成和解之事實即認被告無悛悔之意;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透過辯護人表示有與被害人乙○○商談和解之意願,惟因被害人乙○○表達無意願與被告試行和(調)解,致被告迄未彌補被害人乙○○所受損害,尚非其拒不賠償等情,業經析述如前,自難將雙方未達成和解一事作為認定不宜緩刑之原因。再衡量現代刑法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本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倘刑罰之宣示對於行為人之矯正、教化,已足產生警示作用,自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進而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之社會、家庭隔閡,以及不易復歸社會之流弊。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酌其之犯罪情節、所犯法條之法定刑及本院所定應執行自由刑之刑度,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⒉另佐以被告所犯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具有相當程度之公

益性,同時復具財產犯罪之本質,爰參酌檢察官、被告暨辯護人關於緩刑條件之陳述,及被告之犯罪情節、自身所陳經濟狀況、已繳納之犯罪所得經諭知沒收之範圍(詳下述)及現有固定工作等情(訴二卷第105頁),命其於本判決確定後二年內,應向公庫支付主文所示金額,以維法治。至於檢辯雙方針對緩刑條件雖表示可令被告支付款項予健保署公益專戶、其他指定之慈善單位機構(如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等語(訴一卷第33至36、107至109頁)。然本院衡以現今刑事司法實務關於義務勞務此種緩刑條件之執行,多留待案件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而非由事實審法院在判決主文中逕予越俎代庖決定,此無非係為尊重執行檢察官之裁量權,更可避免因法院對於執行實務較不熟稔,導致諭知無法(難以)執行之緩刑條件而損及受刑人權益;而於適用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之情形,關於支付方式、對象等節亦應作相同考量,本院乃認不宜過度介入執行檢察官之裁量權限,故檢辯雙方前開意見礙難採納,附此說明。

⒊又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倘若被告違反上開緩刑

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褫奪公權按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13至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40,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所示侵占公有財物犯行,既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自均應宣告褫奪公權;另事實欄一㈣所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則經本院諭知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刑,本院衡以此罪名與公務員身分緊密相關,依其行為性質認亦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斟酌全案情節及犯情輕重,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編號1至2、13至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

57、60「主文」欄所示,且依刑法第51條第8款之規定,僅就其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至於其餘犯行則因本院所諭知宣告刑均未滿有期徒刑1年,復無其他應宣告褫奪公權之法定事由,自無從諭知褫奪公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所用之物

按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始能將輕罪完整合併評價,並避免數罪性質的想像競合與一罪意義的法條競合,二者法律效果無分軒輊之失衡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5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行動電話,既係被告所有供其實行事實欄一㈡、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9轉讓第四級毒品犯行所用,雖其中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犯行最終經想像競合結果,係論以較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依前開說明,輕罪之沒收事由既應一併適用,且相較於侵占安邦錠此公有財物行為而言,該行動電話在本案之具體用途與轉讓安邦錠之構成要件行為較具緊密關連性,故事實欄一㈡、㈢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9所示犯行,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附表四編號17所示行動電話。至於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之一各次犯行、事實欄一㈣犯行過程中,因無證據可認有使用前述行動電話作為犯罪工具,爰不於該等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該行動電話。

㈡犯罪所得

被告實行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13至16、18、21至22、24、27至28、32、36、39至40,及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17所示侵占公有財物犯行所取得之A類藥品及安邦錠,核屬其之犯罪所得,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並經被告繳回現金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自附表四編號29所示已繳回之現金中,按各次犯行侵占之財物價值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㈢不予沒收其他物品之理由⒈本案所偽造之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及登載不實內容之藥

品衛材庫存月報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等公文書,雖係被告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惟因均經上傳至健保署雲端或提交高雄市衛生局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更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8至24、27所示物品,部分係偵查機關實

施搜索後自六龜衛生所電腦系統所列印,均係用作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證據資料,然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在案發時即由被告管領持有,或對於本件犯罪實現有直接促成、推進之效用;至於同表編號14至16、25至26、28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4至16之隨身硬碟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詳如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所示(訴二卷第12至13、15至17頁),均無從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自無庸諭知沒收。

㈣現行刑法將沒收列為專章,並定性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立法

理由參照),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從而,針對被告沒收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部分,依法即無庸於應執行刑項下再予重複諭知。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除前揭有罪部分事實欄一㈠所載A類藥品外,被告尚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侵占附表二之三所示藥品(以下合稱B類藥品)。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根據被告有針對B

類藥品偽造附表二之一對應之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事實,暨參酌證人子○、庚○○、王鵬翔、丙○○、吳明正、丁○○偵查階段之證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侵占公有財物犯行,辯稱:誠如我在偵查階段所述,包括進藥時登載數字錯誤、洗腎室用藥紀錄未與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串聯、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存在小數點,及誤依應交付其他藥局調劑之處方箋給藥這些情形,都會造成藥帳與實際情形不符而有短少狀況,故我之所以會製作此部分藥品對應之假處方箋,實係因我在製作月報表或調劑時發現藥量有差異所為彌平措施,此部分藥品並非我取走等語(訴一卷第175至177頁)。經查:

一、被告有於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自身身分、「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辛○○」或「潘文華」經子○診療並開立B類藥品處方箋電磁紀錄,繼而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事實,業經本判決有罪部分審認在案,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被告就其偽造B類藥品處方箋電磁紀錄之源由,前於113年3月12日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供稱:因過期藥品常常來不及上簽作藥品管理,我才會創建「潘文華」身分扣庫存,有時候發現現場藥品數量短少,也會用扣庫存方式讓帳面與實際藥品數量一致,我覺得系統有不正常,藥帳跟實際數量就是一直不相符,但我找不出原因,所以我需要長期一直做調整,此節我也曾向子○抱怨過,另衛生所在巡迴醫療時藥品都是使用夾鍊袋簡易包裝,且搬運過程常會發生摔落箱子掉出藥品,或是有些裸裝藥品分包時掉落發生污損,這些狀況都會導致藥品無法使用,以「潘文華」身分看診銷帳的藥品總數量確實已非正常耗損範圍等語(調二卷第14至16、18至19頁、偵一卷第202頁);嗣於113年3月20日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藥帳會短少的原因除了少部分是我自己拿走之外,可能原因尚包括進藥時登載數字錯誤、洗腎室藥品未與PHIS系統串連所造成開藥後總額未連動之結果、將醫師處方箋所開小數點數量以整數發藥所造成之落差、誤將應由院外調劑之處方箋以所內藥品交付病患等這些情形(調三卷第11至12頁),而其於同日偵訊時另稱:藥帳發生落差可能是藥品入庫時所輸入數量就有錯誤,或是我清點不夠確實,另外也可能是衛生所盤點時其他同仁報給我的數字有誤等語(偵一卷第260頁);其餘偵審詢(訊)問期日則大抵表達係為彌平藥帳差額而為上開舉措。

三、相關證人證述要旨㈠證人子○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證稱:六龜衛生所之藥品盤點

作業一年會辦理二次,大多是全所休診全員盤點,盤點完後藥師會彙整給我核章,我不會去抽查數量有無相符,先前的盤點及月報表我並未發現異常,我比較重視管制藥品的管理,每個月會去翻簿冊;110年後因為新冠肺炎疫情,我忙於處理疫情及施打疫苗事務,所以就沒有特別去注意過期藥品銷毀之事,高雄市衛生局藥政科人員自110年後也沒有來稽查,直到本次疫情緩和後之112年8月來稽查就發現問題;耐絞寧和補斯可胖均非常用藥,我猜被告可能是便宜行事,以開立處方箋之方式處理這兩種過期藥;過期藥品依正常流程都要上簽,會一併會同政風、會計及總務人員共同銷毀藥品,如果有帳目不符的問題,在容許範圍內會用上簽以盤盈盤損方式處理等語(調三卷第185至203、211至219頁、偵一卷第176頁)。㈡證人庚○○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證稱:六龜衛生所的調劑室

有上鎖,鑰匙由藥師及總務保管,除了藥師以外不會有人去碰藥品;藥品盤點作業印象中是每三個月或半年進行一次,藥師會從PHIS系統列印出藥品清單,指揮全所人一起分工盤點,如遇所長換人也會進行大盤點,我只記得曾發生過一次藥品先後二個月結餘金額不一致的情形,藥品會耗損通常是毀損或調劑時掉落在地上,一個月全衛生所所有藥品總耗損額大約1、20顆左右,如有藥品毀損或調劑掉落情事,可以用盤損方式處理,我任內並未發生單月份藥品耗損數百或數千單位之狀況,以我的經驗來說也不可能;如一般藥品過期處理方式是填寫盤盈盤損表,會計與藥師會一起確認是否為過期藥品,至於過期管制藥品要拋棄時,則會由高雄市衛生局人員會同核對並銷毀,六龜衛生所藥庫或調劑室不曾漏水等語(調三卷第335至344頁、偵一卷第59至61頁)。

㈢證人王鵬翔於廉政署詢問時證稱:六龜衛生所的藥品都放在

藥庫及調劑室,我任職期間下班時會把調劑室和病歷室的門上鎖,請購的藥品收到後,藥師會核對藥品數量及發票是否一致,並將藥品放入藥局,之後才會將相關資訊登錄PHIS系統;我擔任該所藥師期間,一年至少要進行藥品盤點二次,流程是藥師從PHIS系統列印所有品項清單,全所的人會一起分工盤點,如盤點結果與PHIS系統庫存數量有差距,藥師就要分析差距原因;如果PHIS系統出問題導致系統藥品庫存量發生異常,就必須向所長、會計報告,並依據前月份藥帳數量為基準逐筆修正,修正完再度向會計及所長報告,此種異常情形發生頻率很低,一年遇到一次就很多了;每項藥品一年大約有10幾顆因潮解、變質或調劑時掉落導致耗損,單項藥品不可能每個月都在耗損1、20件或一個月耗損超過100顆;過期藥品之處理程序須拍照存證並列清冊上簽給衛生局,進行銷毀時總務、會計及藥師都會在場,也會拍照存證,不能直接丟棄等語(調三卷第351至358頁)。

㈣證人丙○○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證稱:先前六龜衛生所進藥

流程是由藥師填寫請購單交給我向廠商叫藥,藥品到貨後再由藥師簽收並清點驗收、製作黏貼憑證,而被告到六龜衛生所任職後,跟我說以後先由他向藥廠叫貨就好,事後才會補寫請購單,沒有經過我這邊;藥品若要銷毀須先由藥師上簽,簽准後會同兼辦政風、兼任會計一起清點,以水銷方式完成銷毀並拍照存證,清冊經所長蓋章後再由我歸檔;於112年底之前六龜衛生所的藥品都是放在調劑室或被告個人座位後方櫃子,一般藥品沒有上鎖,管制藥品才會用盒子上鎖;所內盤點藥品時藥師會將所有藥品裝箱拿到二樓會議室,並用PHIS系統產製盤點清單,請所內全體同仁協助盤點,若盤點結果發現藥庫數量與PHIS系統數量不一致,會由藥師製作盤盈損報表並上簽處理,我並無印象我任職期間之四名藥師曾反映過PHIS系統發生衝突,導致系統藥品庫存量異常減少之情事等語(調三卷第373至383頁、偵一卷第83至84頁)。

㈤證人吳明正於廉政署詢問時證稱:因保存不當受潮、調劑時

破損髒汙或壓壞等原因導致藥品無法使用的情形確實存在,但不多見,原則上應該會在10%以下,現在藥品幾乎都是鋁箔包裝、一排以10顆或14顆計,較不容易受潮且方便保存、調劑;如衛生所遇藥品快過期時,可通知廠商依退藥期限辦理更換,至於若已經過期,則必須將品項及數量上簽報准方可銷毀,不可直接當作廢棄物丟棄等語(調三卷第387至392頁)。

㈥證人丁○○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時證稱:六龜衛生所的廢棄物

大致分為感染的廢棄物桶、針筒桶子及一般垃圾,就一般垃圾我會大致檢查有無做好垃圾分類,再拿去垃圾車丟棄,印象中沒有在所內各單位的垃圾內發現丟棄的藥品,只有偶爾會在地板上掃到幾顆遺落的藥丸,至於會丟在垃圾桶的都是包裝藥品的空罐或空盒,所內未曾有人請我丟棄藥品或我不知內容物的大型垃圾,因為有人請我丟棄的垃圾我都會先看內容物確認是否要回收等語(調三卷第401至406頁、偵一卷第39至41頁)。

四、由起訴書證據清單「待證事實」欄所載內容可知,檢察官論斷B類藥品同係遭被告所侵占之原因,係綜合參酌證人庚○○、王鵬翔、吳明正上開證述,認藥品調劑過程固然無可避免會發生耗損之情事,然此情形僅屬偶然且數量極微,當不致會有本案所示大幅短少之狀況。此節固據被告於113年3月12日廉政署詢問時,自承以「潘文華」身分製作處方箋銷帳之藥品數量已非正常耗損範圍等語如前,然關於證人庚○○等人所證藥品調劑過程正常耗損數量,即有「所有藥品每月共1、20顆」、「單項藥品一年10餘顆」、「10%以下」等顯然歧異之標準,且該等證人僅口頭表述自身所認知之合理耗損量,並未併予提供六龜衛生所或高雄市衛生局所轄各衛生所關於正常耗損量之統計資料為佐,卷內亦無是類證據資料供本院勾稽審認,則證人庚○○等人此部分證述是否符合客觀實情,暨應採納何人所述標準,已無從率認。況證人庚○○等人所述正常耗損標準縱屬可採,於超出該範圍達到何程度時尚屬可容忍範圍、何程度即認屬不合理,並未據公訴意旨具體說明劃定。又證人庚○○、王鵬翔固均證稱調劑室於下班時間會上鎖等語如前,然經對照證人丙○○所稱一般藥品放在調劑室內不會上鎖一節可知,於案發期間之正常上班時段既未必僅有被告一人進出調劑室,是否可逕將藥品逸失量超出前述「正常」範圍之結果,均歸因於係遭被告不法易持有為所有,亦屬有疑。

五、次者,稽諸證人子○、庚○○及丙○○上開證述可知,實際庫存藥量與PHIS系統藥帳之總額產生落差時,依六龜衛生所當時行政流程,大可透過製作盤盈盤損報表予以彌補;加以遇藥品過期時,依標準流程須循上簽呈報銷毀方式為之,此節亦分據證人子○、庚○○、王鵬翔、吳明正證述明確,則苟係其他非可歸責於被告之原因導致藥帳缺損,被告似無甘冒行政違失、甚至是觸犯刑章之風險自行以上開方式自行彌平藥帳之必要。更有甚者,證人丙○○尚明白證稱未曾接獲歷任藥師反映PHIS系統與實際庫存發生大規模衝突之情,且針對被告所辯曾向子○抱怨此事一節,亦未據證人子○證實確有此事。

而被告針對何以不透過盤損方式處理藥帳缺損一節辯稱:盤點機制比較複雜,必須要將全部業務停止,全所的人一起來大盤點,發現不符時就要交叉比對,我不好意思為此強求大家中斷手上業務來做這件事等語在案(訴一卷第179頁)。

本院衡酌高雄市衛生局固要求轄內衛生所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須進行定期盤點,且於對庫存量發生疑問時亦得隨時盤點之,而縱使在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期間,亦未曾函令各衛生所放寬藥品盤點頻率,此有高雄市各區衛生所藥品請購及管理作業程序書,及上述高雄市衛生局114年1月21日函文在卷為憑(調四卷第51至53頁、訴一卷第244頁);然首先被告所辯盤點須動員全所人力一節,確與證人庚○○、王鵬翔及丙○○所述吻合,而證人子○亦稱110年後高雄市衛生局即暫未派員前來稽查等語如前,核與前載高雄市衛生局114年1月21日函文所稱110年至111年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有暫緩執行對衛生所之藥品查核業務乙情相符。則在慮及盤點須勞師動眾影響其他同仁工作進程,加以主管機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暫緩稽查,衛生所亦有相應於疫情之業務須執行,縱疏於盤點亦不致隨即遭主管機關糾正等情況下,被告選擇採取便宜行事之作法,逕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銷帳,並未明顯悖於事理,依現存公訴意旨所舉事證亦未能排除此種可能性之存在,即無從僅以被告未採取盤點、製作盤盈損報表方式處理藥帳,逕予推認有列在偽造之處方箋上之全部藥品均係遭其侵占。

六、被告針對其在廉政署詢問時所羅列諸項導致PHIS系統藥帳與實際庫存發生落差之可能原因,固始終未能提供事證供偵審機關調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復自陳:我在廉政署承認侵占藥品之項目及數量,主要是將我家人使用之合理數量乘以我印象中拿走的次數來估算,製作筆錄時我手上並沒有任何文件依據等語在案(訴一卷第175頁),然承前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本無提出對其有利證據之義務,更無從因其無法提出利己證據而對被告作不利之認定;加以被告所述藥帳可能發生落差之事由雖未能證明為真,然已足突顯藥品自請購送抵衛生所並驗收無訛後,在藥師登載入庫數量、各次調劑作業、所內各單位用藥登載、定期人工盤點任一環節,發生未即時、確實登載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並非全無可能,且以證人王鵬翔曾擔任六龜衛生所藥師之身分,其亦未全盤否定PHIS系統本身問題導致庫存量發生異常之可能性;而檢察官如未能充分舉證前述各該環節中藥品數量均無逸漏,暨PHIS系統無異常紀錄穩定性極佳等節,即無從將最終系統藥帳與實際庫存落差之全部結果,逕認均係遭被告侵占所致。則本案經被告偽造處方箋之藥品雖有部分數量達數百、上千單位,而有啟人疑竇之處,然就處方箋所登載B類藥品是否果係全部遭被告侵占,致被告為掩飾此情方須偽造處方箋電磁紀錄一節,卷內既再無例如被告與他人之可疑通訊資料、轉售管道資訊及金流等證據資料,加以廉政署承辦人員於附表四所示時、地執行搜索時,亦未在被告私人管領之場域扣得任何B類藥品或其外包裝,加以附表二之一所示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頻率並無固定,復未據公訴意旨舉證說明如何從偽造之處方箋內之藥品種類、數量、單價認定係遭被告侵占(例如藥品單價甚高、於案發期間市面上稀缺而有轉售牟利之誘因);反之,部分藥品於偽造之處方箋中開立數量尚微、單價甚低,尚難率謂被告果有侵占之動機及必要。故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實無從使人確信B類藥品亦均係遭被告侵占而達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

肆、此外,本院遍查全卷復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除事實欄一㈠所載侵占A類藥品之犯行外,另有侵占B類藥品之犯罪事實,此部分被訴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本判決事實欄一㈠認定有罪之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間,既各具有實質上一罪(侵占數量之減縮)或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碧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各罪宣告刑及褫奪公權、沒收)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罪名 想像競合後所論處罪名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柒點伍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2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3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4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5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6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6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7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7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8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9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0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1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2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2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3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3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14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4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點陸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15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5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16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6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點貳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17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8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8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19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19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0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0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1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1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肆拾玖點玖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22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2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23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4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4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25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5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6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6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7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7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28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8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29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29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0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0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1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1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2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2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33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4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4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5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5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6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6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37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8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8 辛○○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9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9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叁拾肆點伍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0 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二之一編號40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1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2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2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3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3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4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4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5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5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6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6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7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7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8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8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49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9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0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0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1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1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2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2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3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3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4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4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5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5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6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6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7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7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辛○○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元均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58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罪 無 辛○○犯轉讓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 59 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三之一編號19 辛○○犯轉讓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 60 事實欄一㈣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無 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二之一(事實欄一㈠犯罪事實)編號 犯罪事實 子編號 處方內容 處方名稱 路徑 劑量 劑量單位 用法 天數 合計總量 藥品單價(元) 1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7年1月1日至同年月3日期間接續侵占右揭編號1-1藥品30顆、編號1-2藥品30顆、編號1-3藥品20顆(此部分價值共計130元),及附表二之二編號2之藥品25顆(價值共計37.5元)。嗣為掩飾部分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1月3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辛○○」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辛○○」身分於106年12月19日經醫師子○診斷為「G4700失眠,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1月3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6年1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1 Prednisolone普立朗 PO 1 Tab PRN 30 30 1.50 1-2 Loperamide安痢 PO 1 Cap PRN 30 30 1.50 1-3 Loratadine宜敏靜 PO 1 Tab BID 30 60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24頁附表一標題列不計之第一至三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二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2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19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四卷第128頁)。 ㈡106年1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99至115頁)。 2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7年2月3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2-1藥品20顆(價值共計10元)、附表二之二編號13藥品10顆(價值共計15元)。嗣為掩飾部分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2月3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辛○○」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辛○○」身分於107年1月17日經醫師子○診斷為「K5900便秘,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2月3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7年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1 Acetaminophen伯樂止痛 PO 1 Tab PRN 14 20 0.50 2-2 Sennosides便通樂 PO 2 Tab PRN 14 20 1.07 【備註】即起訴書第24頁附表一標題列不計之第四至五列、起訴書第34頁(附表三)第一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至156頁)編號1第一列、編號14第二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19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四卷第129頁)。 ㈡107年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117至135頁)。 3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4月3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7年3月14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4月3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7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1 Norvasc脈優 PO 1 Tab TID 28 84 5.70 3-2 Sinomin止膿敏眼藥水 OU 1 Btl TID 28 69 14.80 3-3 Kingmin景明眼藥水 OU 1 Btl PRN 28 9.7 14.80 3-4 Scopolamin普治使可 PO 1 Tab TID 3 8 2.00 3-5 Doxazosin多沙賓 PO 1 Tab TID 28 105 2.28 3-6 Losa&Hydro那寶穩 PO 1 Tab QD 28 24.5 7.40 3-7 Chlorzoxazone舒可樂 PO 1 Tab TID 3 8 2.00 3-8 Medrone美得能 PO 1 Tab BID 28 800 1.54 3-9 Clopain克痛凝膠 EXT 1 Tub PRN 14 9.7 24.90 3-10 Montelukast息喘 PO 1 Tab QD 30 37 16.70 3-11 Smokfree淨菸貼片 SKIN 7 Patc QD 28 81 59.80 【備註】即起訴書第24頁附表二標題列不計之第一至十一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19頁)。 ㈡107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137至155頁)。 4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5月2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7年4月11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5月2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7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4-1 Atenolol優心 PO 0.5 Tab QD 3 1.5 2.00 4-2 Augmentin諾快寧 PO 0.5 Tab QD 3 1.5 6.00 4-3 Sitagliptin佳糖維 PO 0.5 Tab QD 3 1.5 26.70 4-4 Relenza瑞樂沙 INHL 1 btl BID 4 8 113.20 4-5 Pecolin高克痢藥水 PO 1 Btl QID 1 4 19.80 4-6 MeLOXicam美息炎 PO 0.5 Tab QD 3 1.5 2.11 4-7 Betason-N比達爽眼膏 EXT 2.9 Tub QD 1 2.9 15.50 4-8 Erythromycin紅黴素眼膏 OU 2.4 Tub QD 1 2.4 12.10 4-9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2.8 Tub QD 1 2.8 14.80 4-10 6 Calcium Carbonate優鈣 PO 0.5 Tab QD 3 1.5 1.00 4-11 ATOrvastatin亞妥悠 PO 0.5 Tab QD 3 1.5 7.50 4-12 Acetaminophen伯樂止痛 PO 0.5 Tab QD 3 1.5 0.50 4-13 Ginkgo金恩特 PO 3 Tab QID 45 540 2.02 4-14 Ginkgo金恩特 PO 3 Tab QID 45 540 2.02 4-15 Medrone美得能 PO 3 Tab TID 36 324 1.54 4-16 Medrone美得能 PO 3 Tab TID 36 324 1.54 【備註】即起訴書第24頁附表二標題列不計之第十二至十九列、第25頁(附表二)第一至八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4-14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TID」、「3」、「9」。 ㈡編號4-16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1」、「1」。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0頁)。 ㈡107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167至175頁)。 5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6月7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7年5月1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6月7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7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5-1 COLIN 120ml咳利寧 PO 0.1 Btl BID 1 0.2 22.20 5-2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0.4 Btl QD 1 0.4 29.30 5-3 Betason-N比達爽眼膏 EXT 0.9 Tub QD 1 0.9 15.50 5-4 Lantus蘭德仕注射劑 SC 0.2 Penf PRN 1 0.2 454.00 5-5 InsulinHU.Mixture70/30混合型 SC 0.8 Vial QD 1 0.8 300.00 5-6 Amizide安立壓 PO 0.5 粒 QD 1 0.5 2.26 【備註】即起訴書第25頁(附表二)第九至十四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1頁)。 ㈡107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177至193頁)。 6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8月3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7年7月2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8月3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7年7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6-1 Pyrazinamide砒井羧胺錠 PO 10 Tab QID 25 1000 4.68 6-2 Rifampicin立復黴素 PO 10 Cap QID 18 720 10.10 6-3 Rifampicin立復黴素 PO 10 Cap QID 18 720 10.10 6-4 Spironolactone蘇拉通 PO 1 Tab QD 8 8 2.00 6-5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2.1 Btl QID 1 8.4 29.30 6-6 VOREN-K 25mg非炎鉀 PO 1 Tab TID 29 87 2.00 6-7 Magnesium Oxide氧化鎂 PO 10 Tab QID 25 1000 0.17 【備註】即起訴書第25頁(附表二)第十五至二十一列。 【事實更正】 編號6-3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19」、「19」。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2頁)。 ㈡107年7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195至211頁)。 7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10月3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7年9月17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10月3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7年9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7-1 InsulinHU.Mixture70/30混合型 SC 0.05 Vial QD 7 0.4 290.00 7-2 Ketotifen膠囊喘福Asumalife PO 4 Cap TID 60 720 1.64 7-3 Ketotifen膠囊喘福Asumalife PO 4 Cap TID 60 720 1.64 7-4 Tofranil妥富腦 PO 2 Tab QID 55 440 2.00 7-5 Magnesium Oxide氧化鎂 PO 100 Tab TID 20 6000 0.16 7-6 Betason-N比達爽眼膏 EXT 1 Tub BID 3 0.3 15.50 7-7 Estradiol伊黛歐 PO 3 Tab TID 28 252 3.98 7-8 Estradiol伊黛歐 PO 3 Tab TID 28 252 3.98 【備註】即起訴書第25頁(附表二)第二十二至二十九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7-3藥品之「劑量」、「劑量單位」、「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5」、「5」。 ㈡編號7-8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42」、「42」。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3頁)。 ㈡107年9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213至229頁)。 8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7年11月5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接續為下列行為:⑴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7年10月1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編號8-1至8-3「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⑵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7年10月1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編號8-4至8-8「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7年11月5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7年10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8-1 Nabumetone疼立解 PO 1 Tab BID 7 14 3.49 8-2 Solaxin200mg舒肉筋新 PO 1 Tab BID 7 14 2.00 8-3 Prednisolone普立朗 PO 1 Tab BID 7 14 1.50 8-4 Erythromycin紅黴素眼膏 OU 1 Tub BID 23 46 12.10 8-5 Fluarix小兒流感 IM 2 AMP STAT 31 62 0.00 8-6 Isoconazole愛膚健陰道錠 VAG 6 Tab HS 9 54 5.10 8-7 Estrogen伊使蒙 PO 199 Tab QD 4 796 1.85 8-8 Sinbaby金貝比 EXT 1 Btl PRN 28 28 33.70 【備註】即起訴書第25頁(附表二)第三十至三十四列、第26頁(附表二)第一至三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4至425頁)。 ㈡107年10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231至247頁)。 9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8年3月5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8年2月11日經醫師子○診斷為「E1122 第2型糖尿病,糖尿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8年3月5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8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9-1 Patear派滴兒眼藥水 OU 50 Btl QID 30 200 32.70 9-2 G/W 5%注射液 IVD 1 BOT STAT 21 21 22.00 9-3 Pioglitazone泌特穩 PO 3 Tab TID 17 153 14.30 9-4 Pioglitazone泌特穩 PO 3 Tab TID 17 153 14.30 9-5 Ethambutol醫尚肺妥 PO 10 Tab TID 30 900 2.32 9-6 Ethambutol醫尚肺妥 PO 10 Tab TID 30 900 2.32 9-7 Codeine-T咳定平 PO 0.8 Tab QD 1 0.8 1.50 9-8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0.33 Tub QD 1 0.3 14.10 9-9 Carbocisteine可莫痰 PO 0.8 Cap QD 1 0.8 1.21 9-10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0.3 Btl QD 1 0.3 28.90 9-11 Cetirizine協帝 PO 4 Tab QID 27 432 2.00 9-12 Cetirizine協帝 PO 4 Tab QID 27 432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26頁(附表二)第四至十五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9-4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8」、「8」。 ㈡編號9-6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BID」、「11」、「22」。 ㈢編號9-11藥品之「劑量單位」起訴書誤載為「Tub」。 ㈣編號9-12藥品之「劑量」、「劑量單位」、「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Tub」、「BID」、「5」、「10」。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6頁)。 ㈡108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249至263頁)。 10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8年4月3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8年3月18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8年4月3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8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0-1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1 Btl STAT 1 0.4 28.90 10-2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0.33 Tub QD 1 0.7 14.10 10-3 Famotidine法碼鎭 PO 1 Tab QD 1 0.8 2.00 10-4 Gliclazide欣糖康 PO 6 Tab TID 30 540 1.50 10-5 Gliclazide欣糖康 PO 6 Tab TID 30 540 1.50 10-6 Eryththromycin紅黴素膠囊 PO 10 Cap TID 10 300 1.90 10-7 Eryththromycin紅黴素膠囊 PO 10 Cap TID 10 300 1.90 10-8 Prednisolone普立朗 PO 1 Tab QD 1 0.4 1.50 【備註】即起訴書第26頁(附表二)第十六至二十三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10-5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ID」、「4」、「16」。 ㈡編號10-7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2」、「2」。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7頁)。 ㈡108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265至283頁)。 11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8年6月4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8年5月16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8年6月4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8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1-1 Clopain克痛凝膠 EXT 1 Tub PRN 14 4 24.10 11-2 Augmentin諾快寧 PO 1 Tab PRN 37 37 5.90 11-3 Cividoid喜美凝膠 EXT 1 Tub PRN 6 6 36.60 11-4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1 Tub PRN 7 4 14.10 11-5 Medicon減咳康 PO 1 Tab PRN 42 42 0.70 11-6 Loratadine宜敏靜 PO 1 Tab PRN 21 21.8 2.00 11-7 Midorine邁妥林錠 PO 1 PRN 34 34 3.42 11-8 Cefadroxil優克黴素 PO 1 Cap PRN 9 9 2.16 11-9 Trimyzole Cream祛黴諾乳膏 EXT 1 Yub PRN 1 1 34.60 11-10 Carbocisteine可莫痰 PO 1 Cap TID 7 21 1.21 11-11 Famotidine法碼鎭 PO 1 Tab PRN 22 22 2.00 11-12 Primperan腹寧朗 PO 1 Tab PRN 27 27 2.00 11-13 Kascoal加斯克兒 PO 1 Tab TID 3 9 0.30 11-14 Strocain息痛佳音 PO 1 Tab TID 17 51 2.00 11-15 Solaxin200mg舒肉筋新 PO 1 Tab TID 2 6 2.00 11-16 Acetaminophen伯樂止痛 PO 1 Tab BID 11 22 0.46 11-17 Bisacodyl樂可舒 PO 1 Tab HS 7 7 1.37 11-18 6 Kalimate加利美粉 PO 1 包 PRN 31 31 10.30 11-19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1 Btl PRN 1 1.7 28.90 11-20 Colchicin可樂喜 PO 1 Tab BID 4 8 2.00 11-21 Sinomin止膿敏眼藥水 OU 1 Btl PRN 2 2 14.30 11-22 Cyproheptadine佩你安 PO 1 Tab BID 10 20 2.00 11-23 6 Calcium Carbonate優鈣 PO 7 Tab TID 11 231 0.69 11-24 Folic acid葉酸錠 PO 1 Tab PRN 7 7 2.00 11-25 Kentamin開恩達命 PO 5 Cap QD 7 35 2.00 11-26 Neomycin新黴素軟膏 EXT 1 Tub PRN 2 2 16.40 11-27 Sennosides便通樂 PO 3 Tab HS 21 63 1.04 11-28 Aspirin暢血脈 PO 1 Cap QD 28 28 2.00 11-29 Norvasc脈優 PO 1 Tab QD 28 28 5.00 【備註】即起訴書第26頁(附表二)第二十四至三十四列、第27頁(附表二)第一至十八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8頁)。 ㈡108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285至301頁)。 12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8年7月4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8年6月13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8年7月4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8年6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2-1 Cefadroxil優克黴素 PO 1 Cap TID 4 12 2.15 12-2 Loratadine宜敏靜 PO 1 Tab BID 16 32 2.00 12-3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0.33 Tub QD 7 7 13.60 12-4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0.08 Btl TID 7 1 28.80 12-5 Solaxin200mg舒肉筋新 PO 1 Tab PRN 19 19 2.00 12-6 Sennosides便通樂 PO 7 Tab HS 11 77 1.02 12-7 Bisacodyl樂可舒 PO 1 Tab HS 7 7 1.37 12-8 Prednisolone普立朗 PO 1 Tab TID 4 12 1.50 12-9 Midorine邁妥林錠 PO 1 BID 3 6 3.42 12-10 MeLOXicam美息炎 PO 1 Tab BID 5 10 1.86 12-11 Folic acid葉酸錠 PO 1 Tab TID 7 21 2.00 12-12 Kentamin開恩達命 PO 1 Cap TID 7 21 2.00 12-13 6 Calcium Carbonate優鈣 PO 1 Tab TID 21 63 1.32 12-14 Famotidine法碼鎭 PO 1 Tab TID 7 21 2.00 12-15 Carbocisteine可莫痰 PO 1 Cap TID 3 9 1.19 12-16 Acetaminophen伯樂止痛 PO 1 Tab TID 4 12 0.43 12-17 Clopain克痛凝膠 EXT 1 Tub PRN 1 1 23.60 12-18 Theophylline鐵寧喘 PO 1 Tab PRN 1 0.5 2.00 12-19 Isoniazid異菸鹼醯井 PO 3 Tab TID 28 252 2.00 12-20 Isoniazid異菸鹼醯井 PO 3 Tab TID 28 252 2.00 12-21 Cimetidine 400mg祛潰 PO 2 Tab TID 31 186 2.00 12-22 Amizide安立壓 PO 1 粒 QD 15 15 2.03 12-23 ONSD眼藥水 OU 195 Btl PRN 60 195 13.50 【備註】即起訴書第27頁(附表二)第十九至三十四列、第28頁(附表二)第一至七列。 【事實更正】 編號12-20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PRN」、「5」、「5」。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29頁)。 ㈡108年6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303至313頁)。 13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8年8月2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13-16藥品9.5顆(價值共計19元)。嗣為掩飾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8年8月2日稍前某日時,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8年7月8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8年8月2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8年7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3-1 Primperan腹寧朗 PO 1 Tab TID 7 21 2.00 13-2 Cividoid喜美凝膠 EXT 0.33 Tub TID 3 2 36.10 13-3 Loperamide安痢 PO 1 Cap TID 2 6 1.50 13-4 6 Calcium Carbonate優鈣 PO 1 Tab TID 51 153 1.32 13-5 Acetaminophen伯樂止痛 PO 1 Tab PRN 54 54 0.43 13-6 Loratadine宜敏靜 PO 1 Tab QD 5 5 2.00 13-7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0.33 Tub QD 2 2.3 13.60 13-8 Sennosides便通樂 PO 2 Tab HS 6 12 1.02 13-9 VOREN-K 25mg非炎鉀 PO 1 Tab BID 23 46 2.00 13-10 Strocain息痛佳音 PO 1 Tab PRN 52 52 2.00 13-11 Solaxin200mg舒肉筋新 PO 1 Tab TID 7 21 2.00 13-12 Alinamine-F合力他命 PO 1 粒 TID 7 21 2.00 13-13 6 Kalimate加利美粉 PO 1 包 BID 4 8 10.10 13-14 Flurbi貼布 EXT 1 Patc PRN 32 32 5.50 13-15 Kascoal加斯克兒 PO 1 Tab TID 3 9 0.30 13-16 Buscopan補斯可胖 PO 1 Tab TID 3 9.5 2.00 13-17 Nifedipine心得平 PO 1 Cap PRN 3 3 1.82 13-18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1 Btl PRN 1 0.6 28.80 13-19 Sinbaby金貝比 EXT 0.34 Btl PRN 3 9 33.70 【備註】即起訴書第28頁(附表二)第八至二十六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0頁)。 ㈡108年7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315至329頁)。 14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8年9月3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14-5藥品0.5顆(價值1元)、編號14-10藥品20顆(價值共計8.6元,此部分起訴書漏未論列而為起訴效力所及)、附表二之二編號3所示藥品(價值共計20元)。嗣為掩飾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8年9月3日凌晨2時至3時42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8年8月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8年9月3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8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4-1 Clopain克痛凝膠 EXT 1 Tub PRN 14 2 23.60 14-2 Sennosides便通樂 PO 2 Tab PRN 6 12 1.02 14-3 6 Calcium Carbonate優鈣 PO 3 Tab PRN 21 63 1.32 14-4 Primperan腹寧朗 PO 1 Tab TID 3 9 2.00 14-5 Buscopan補斯可胖 PO 1 Tab QD 3 3 2.00 14-6 Fluoxctine解鬱 PO 1 Cap BID 20 40 1.96 14-7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1 Tub QD 3 3 13.60 14-8 Medicon減咳康 PO 1 Tab TID 3 9 0.66 14-9 Carbocisteine可莫痰 PO 1 Cap TID 3 9 1.19 14-10 Acetaminophen伯樂止痛 PO 1 Tab TID 21 63 0.43 14-11 Prednisolone普立朗 PO 1 Tab TID 2 6 1.50 14-12 Loratadine宜敏靜 PO 1 Tab BID 3 6 2.00 14-13 Nifedipine心得平 PO 1 Cap PRN 3 3 1.82 14-14 Bisacodyl樂可舒 PO 1 Tab HS 14 14 1.37 14-15 Neomycin新黴素軟膏 EXT 1 Tub PRN 1 1 16.40 14-16 VOREN-K 25mg非炎鉀 PO 1 Tab BID 5 10 2.00 14-17 Folic acid葉酸錠 PO 4 Tab QD 68 272 2.00 14-18 MEFEnamic acid保痛樂 PO 30 Cap TID 10 900 1.50 14-19 MEFEnamic acid保痛樂 PO 30 Cap TID 10 900 1.50 14-20 Colchicin可樂喜 PO 0.5 Tab QD 1 0.5 2.00 14-21 Plendil普心寧 PO 19 Tab QD 10 190 2.37 14-22 Fe-Back鐵補注射液 IVD 2 Vial Stat 47 94 69.00 14-23 Doxter立安 PO 1 Tab QD 1 1 1.96 14-24 PenNeedle 筆型胰島素針頭 100 100 個 PRN 50 5000 3.20 14-25 PenNeedle 筆型胰島素針頭 100 100 個 PRN 50 5000 3.20 【備註】即起訴書第28頁(附表二)第二十七至三十四列、第29頁(附表二)第一至十七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三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1第二列、編號3第一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14-19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4」、「4」。 ㈡編號14-25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8」、「47」、「376」。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1頁)。 ㈡108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331至34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57至259頁)。 15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8年11月12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15藥品10顆(價值共計15元)。嗣為掩飾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辛○○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8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2分許,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辛○○」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辛○○」身分於108年11月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G4700失眠,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8年12月5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8年1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5 Loperamide安痢 PO 1 Cap PRN 10 10 1.50 【備註】即起訴書第24頁附表一標題列不計之第六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19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四卷第141頁)。 ㈡108年1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349至365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55頁)。 16 辛○○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9年1月1日至同年2月4日期間接續侵占附表二之二編號6藥品中之2條(價值共計27.2元)、同表編號7藥品中之1瓶(價值25元)、同表編號9藥品中之2顆(價值共計3元)。辛○○又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9年2月4日凌晨3時26分至4時2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1月13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9年2月4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6-1 Volna-k 25mg 待可服您寧 PO 1 Tab TID 29 87 2.00 16-2 Tofranil妥富腦 PO 10 Tab QID 30 1200 2.00 16-3 Tofranil妥富腦 PO 10 Tab QID 30 1200 2.00 16-4 Tofranil妥富腦 PO 10 Tab QID 30 1200 2.00 16-5 Cyproheptadine佩你安 PO 5 Tab TID 30 450 2.00 16-6 Estrogen伊使蒙 PO 4 Tab TID 29 348 1.85 16-7 Estrogen伊使蒙 PO 4 Tab TID 29 348 1.85 16-8 I.N.A.H 100mg異菸鹼 醯錠 PO 20 Tab TID 30 1800 1.50 16-9 I.N.A.H 100mg異菸鹼醯錠 PO 20 Tab TID 30 1800 1.50 16-10 Aldactin 25mg愛達信 PO 30 Tab TID 30 2700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29頁(附表二)第十八至二十七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六、七、九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5、6、8。 【事實更正】 ㈠編號16-3藥品之「劑量」、「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4」、「480」。 ㈡編號16-4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HS」、「7」、「7」。 ㈢編號16-7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2」、「6」。 ㈣編號16-9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2」、「2」。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2頁)。 ㈡109年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367至381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59頁)。 17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9年3月3日凌晨5時29分至31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2月24日經醫師子○診斷為「E1122 第2型糖尿病,糖尿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9年3月3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7 Amepiride 2.0mg 欣益糖 PO 1 PRN 19 19 2.23 【備註】即起訴書第29頁(附表二)第二十八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3頁)。 ㈡109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383至399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59頁)。 18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9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7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18-6藥品20顆(價值共計40元)、附表二之二編號12藥品(價值共計120元)。嗣為掩飾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9年4月7日凌晨2時3分至4時15分許,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3月20日經醫師子○診斷為「E1122 第2型糖尿病,糖尿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9年4月7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8-1 Carbocisteine可莫痰 PO 0.1 Cap PRN 1 0.1 1.19 18-2 Betason-N比達爽眼膏 EXT 0.9 Tub PRN 1 0.9 15.50 18-3 Prednisolone普立朗 PO 0.5 Tab PRN 1 0.5 1.50 18-4 MEPtin減喘淨 PO 0.5 Tab PRN 1 0.5 2.00 18-5 Hyzaar好悅您 PO 0.2 Tab PRN 1 0.2 5.30 18-6 Loratadine宜敏靜 PO 9 Tab QID 30 1080 2.00 18-7 Loratadine宜敏靜 PO 9 Tab QID 30 1080 2.00 18-8 PVC針筒0.5c.c 100 100 支 STAT 30 3000 3.70 18-9 PVC針筒0.5c.c 100 100 支 STAT 30 3000 3.70 18-10 Medicon減咳康 PO 10 Tab TID 7 210 0.66 18-11 Medicon減咳康 PO 10 Tab TID 7 210 0.66 18-12 Erythromycin紅黴素眼膏 OU 100 Tub BID 20 200 1.90 18-13 Imipramine靜安 PO 1 Tab HS 7 7 1.23 【備註】即起訴書第29頁(附表二)第二十九至三十四列、第30頁(附表二)第一至七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十二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2第三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18-7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3」、「PRN」、「31」、「93」。 ㈡編號18-9藥品之「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0」、「1000」。 ㈢編號18-11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19」、「19」。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4頁)。 ㈡109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五卷第403至419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59至261頁)。 19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9年5月5日凌晨0時28分至31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4月8日經醫師子○診斷為「E1122 第2型糖尿病,糖尿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9年5月5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19-1 Aldactin 25mg 愛達信 PO 12 Tab PRN 28 336 2.00 19-2 Aldactin 25mg 愛達信 PO 12 Tab PRN 28 336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八至九列。 【事實更正】 編號19-2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6」、「6」。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5頁)。 ㈡109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91至10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1頁)。 20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9年6月2日凌晨2時8分至13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5月21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9年6月2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0-1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1 PRN 1 0.4 26.60 20-2 Fe-Back鐵補注射液 IVD 1 Vial Stat 1 5.6 69.00 20-3 Sitagliptin佳糖維 PO 1 Tab PRN 1 0.5 25.00 20-4 Neomycin新黴素軟膏 EXT 1 Tub PRN 1 0.9 16.40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十至十三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6頁)。 ㈡109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109至125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1頁)。 21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9年7月9日至同年9月25日期間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21-1藥品2瓶(價值共計50元)、附表二之二編號1藥品(價值共計106.6元)、同表編號2藥品125顆(價值共計187.5元)、同表編號6藥品3條(價值共計40.8元)、同表編號7藥品5瓶(價值共計125元)、同表編號13藥品160顆(價值共計240元)、同表編號16藥品(價值共計300元)等藥品。嗣為掩飾部分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接續於:⑴109年9月25日上午6時56分至59分許,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9月3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編號21-1「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及⑵於109年10月6日凌晨2時13分至20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9月9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編號21-2至21-7「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9年10月6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9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1-1 Ibuprofren依普芬藥水 PO 5 Btl PRN 10 50 25.00 21-2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0.33 Tub QD 7 1.3 13.60 21-3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0.1 TID 3 1.2 26.60 21-4 COLIN 120ml咳利寧 PO 0.1 Btl TID 3 0.5 21.70 21-5 Clopain克痛凝膠 EXT 0.33 Tub PRN 14 0.1 23.60 21-6 Neomycin新黴素軟膏 EXT 0.33 Tub PRN 3 0.7 16.40 21-7 Solaxin200mg舒肉筋新 PO 0.5 Tab PRN 1 0.5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十四至二十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不計標題列第一、二、六列、第34頁(附表三)第一、四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至156頁)編號1第三列、編號2、編號5、編號10第一列、編號14第三列。 【事實更正】 編號21-6藥品之「路徑」起訴書誤載為「PO」。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7至438頁)。 ㈡109年9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127至145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1頁)。 22 辛○○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09年10月6日(即本附表編號21在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登載不實之日)至同年11月4日期間,接續侵占附表二之二編號10藥品(價值共計150元)。又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接續於109年11月4日凌晨0時38分至40分、同日中午12時21分至30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10月14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9慢性腎臟疾病,未特定」、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09年11月4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10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2-1 Midorine邁妥林錠 PO 10 BID 25 500 3.42 22-2 Cyproheptadine佩你安 PO 10 Tab TID 27 810 2.00 22-3 Cyproheptadine佩你安 PO 10 Tab TID 27 810 2.00 22-4 3 Dipyridamol符匹力達 PO 1 Tab TID 4 12 2.00 22-5 Loratadine柔他定 PO 9 TID 10 270 0.60 22-6 Loratadine柔他定 PO 9 TID 10 270 0.60 22-7 Loratadine敏福錠 PO 10 TID 18 540 2.00 22-8 Loratadine敏福錠 PO 10 TID 18 540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二十一至二十八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不計標題列第十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10第二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22-3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PRN」、「17」、「17」。 ㈡編號22-6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PRN」、「19」、「19」。 ㈢編號22-8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PRN」、「21」、「21」。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39頁)。 ㈡109年10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147至163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2至263頁)。 23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09年12月1日晚間7時36分至8時26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09年11月11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第四期慢性腎臟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同年12月4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09年1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3-1 Plendil普心寧 PO 2 Tab TID 25 150 2.24 23-2 Plendil普心寧 PO 2 Tab TID 25 150 2.24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二十九至三十列。 【事實更正】 編號23-2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ID」、「4」、「4」。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0頁)。 ㈡109年1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165至181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3頁)。 24 辛○○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1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日期間接續侵占附表二之二編號5藥品(價值共計600元)、同表編號8藥品(價值共計60元)、同表編號9藥品2顆(價值共計3元)、同表編號14藥品(價值共計27元)。又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0年3月3日凌晨4時50分至59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0年2月8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0年3月3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0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4-1 Xylmol喜癒痔 EXT 8 Tub PRN 8 8 46.70 24-2 Elistin益利循 PO 5 Tab TID 53 795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三十一至三十二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五、八、九列、第34頁(附表三)第二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至156頁)編號4、7、8、編號15第一列。 【事實更正】 編號24-2藥品之「用法」起訴書誤載為「PRN」。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1頁)。 ㈡110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183至199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3頁)。 25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接續於110年6月2日凌晨3時31分至33分期間、同日凌晨5時1分至3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0年5月7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0年6月2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0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5-1 Berotec N備勞喘噴劑 INHL 1 Btl PRN 37 37 138.00 25-2 Estrogen伊使蒙 PO 1 Tab QD 1 1 1.85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三十三至三十四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2頁)。 ㈡110年5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201至21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3頁)。 26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0年9月2日凌晨2時49分至4時1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0年8月16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0年9月2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0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6-1 Sennosides便通樂 PO 2 Tab HS 19 38 1.00 26-2 Amizide安立壓 PO 3 粒 QD 39 117 1.98 26-3 Antiphen安佳熱 PO 6 Btl PRN 3 18 15.40 26-4 Betahistine寧耳眩 PO 10 Tab TID 30 900 2.52 26-5 Betahistine寧耳眩 PO 10 Tab TID 30 900 2.52 26-6 Betahistine寧耳眩 PO 10 Tab TID 30 900 2.52 26-7 Vioment整腸錠 PO 30 Tab TID 29 2610 0.01 26-8 Vioment整腸錠 PO 30 Tab TID 29 2610 0.01 26-9 Codeine-T咳定平 PO 10 Tab TID 18 540 1.50 26-10 Codeine-T咳定平 PO 10 Tab TID 18 540 1.50 26-11 Betason-N比達爽眼膏 EXT 1 Tub BID 20 56 15.50 26-12 Nifedipine心得平 PO 10 Cap BID 10 200 1.81 26-13 Nifedipine心得平 PO 10 Cap BID 10 200 1.81 26-14 Tamiflu公費克流感 PO 1 Cap QD 7 7 59.40 26-15 RIFINAH 300 S. C. TABLETS PO 2 QD 16 32 13.50 26-16 Terazosin脈降 PO 10 Tab TID 30 900 2.07 26-17 Terazosin脈降 PO 10 Tab TID 30 900 2.07 26-18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0.4 QD 1 0.4 26.50 26-19 Buscopan補斯可胖 PO 0.5 Tab QD 1 0.5 2.00 26-20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0.7 Tub QD 1 0.7 13.30 26-21 CYProheptadine希普利敏藥水 PO 0.9 Btl QD 1 0.9 25.00 26-22 InsulinHU.Mixture70/30混合型 SC 0.5 Vial QD 1 0.5 286.00 26-23 Neomycin新黴素軟膏 EXT 0.1 Tub QD 1 0.1 16.40 26-24 Norvasc脈優 PO 0.5 Tab QD 1 0.5 4.30 26-25 Primperan腹寧朗 PO 0.5 Tab QD 1 0.5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0頁(附表二)第三十五至三十七列、第31頁(附表二)第一至二十二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26-5藥品之「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8」、「240」。 ㈡編號26-6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2」、「2」。 ㈢編號26-8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2」、「QD」、「11」、「22」。 ㈣編號26-10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BID」、「7」、「14」。 ㈤編號26-13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4」、「8」。 ㈥編號26-17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HS」、「4」、「4」。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3頁)。 ㈡110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219至23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3至264頁)。 27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10年11月1日前某日侵占右揭編號27-2藥品1條(價值50元,此部分起訴書漏未論列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嗣為掩飾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0年11月1日晚間10時2分至15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0年10月13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0年11月1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0年10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7-1 Foxone好視多眼藥水 OU 1 Btl QD 13 13 12.60 27-2 High-Xylmol喜癒痔 EXT 1 HS 2 2 50.00 27-3 BEESIX TABLETS 50MG(PYRIDOXINE HCL)"VPP" PO 10 BID 50 1000 1.50 27-4 Fluoxetine解鬱 PO 10 Cap QID 50 2000 2.80 27-5 Fluoxetine解鬱 PO 10 Cap QID 50 2000 2.80 27-6 Pyrazinamide砒井羧胺錠 PO 10 Tab BID 50 1000 4.68 27-7 Clopain克痛凝膠 EXT 0.33 Tub PRN 2 0.7 23.10 27-8 6 Aluminum hydroxide 324mg PO 0.5 Tab QD 1 0.5 0.58 【備註】即起訴書第31頁(附表二)第二十三至三十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9。 【事實更正】 編號27-5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87」、「TID」、「1」、「261」。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4頁)。 ㈡110年10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239至255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4頁)。 28 辛○○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11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日期間接續侵占附表二之二編號9藥品150顆(價值共計225元)、同表編號17藥品28顆(價值共計56元)。又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1年3月3日凌晨0時46分至1時54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1年2月7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1年3月3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1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8-1 Aldactin 25mg 愛達信 PO 9 Tab TID 31 837 2.00 28-2 Aldactin 25mg 愛達信 PO 9 Tab TID 31 837 2.00 28-3 Fe-Back鐵補注射液 IVD 20 Vial Stat 20 400 65.00 28-4 Fe-Back鐵補注射液 IVD 20 Vial Stat 20 400 65.00 28-5 Theophylline鐵寧喘 PO 30 Tab BID 31 1860 2.00 28-6 Theophylline鐵寧喘 PO 30 Tab BID 31 1860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1頁(附表二)第三十一至三十六列、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九列、第34頁(附表三)第五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至156頁)編號8、編號17。。 【事實更正】 ㈠編號28-2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14」、「14」。 ㈡編號28-4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12」、「12」。 ㈢編號28-6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29」、「58」。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5頁)。 ㈡111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257至275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4頁)。 29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1年3月31日下午1時58分至3時27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1年3月2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1年4月1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1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29-1 Betahistine寧耳眩 PO 22 Tab TID 30 1980 2.36 29-2 Betahistine寧耳眩 PO 22 Tab TID 30 1980 2.36 29-3 Co-Midis80mg/5mg倍壓妥 PO 20 Tab BID 25 1000 11.60 29-4 Ditropan達多幫 PO 5 Tab QD 25 125 2.12 29-5 Furosemid 40mg舒利諾錠 PO 13 TID 30 1170 2.00 29-6 Furosemid 40mg舒利諾錠 PO 13 TID 30 1170 2.00 29-7 Metformin伏糖 PO 2 TAB QD 12 24 2.00 29-8 InsulinHU.Mixture70/30混合型 SC 10.2 Vial QD 1 10.2 282.00 29-9 Isoconazole愛膚健陰道錠 VAG 572 Tab HS 1 572 5.00 29-10 Nincort寧康口內膏 EXT 1 Tub PRN 4 4 28.40 29-11 Rifampicin300mg立泛黴素膠囊 PO 10 TID 30 900 8.00 29-12 Rifampicin300mg立泛黴素膠囊 PO 10 TID 30 900 8.00 29-13 RIFINAH 300 S. C. TABLETS PO 250 QD 2 500 13.50 【備註】即起訴書第31頁(附表二)第三十七至四十八列、第32頁(附表二)第一至二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29-2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2」、「QD」、「10」、「20」。 ㈡編號29-6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2」、「QD」、「37」、「74」。 ㈢編號29-12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2」、「QD」、「26」、「52」。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6頁)。 ㈡111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189至20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4至265頁)。 30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23分至30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1年4月6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1年5月3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1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0-1 Acyclovir剋皰 PO 18 Tab BID 7 252 4.26 30-2 Acyclovir剋皰 PO 18 Tab BID 7 252 4.26 【備註】即起訴書第32頁(附表二)第三至四列。 【事實更正】 編號30-2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TID」、「3」、「9」。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7頁)。 ㈡111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277至293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5頁)。 31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1年7月6日凌晨0時43分至1時36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1年6月1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1年7月6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1年6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1-1 NOBAR 5mg諾怡 PO 10 Tab QD 23 230 3.84 31-2 NOBAR 5mg諾怡 PO 10 Tab QD 23 230 3.84 31-3 Codeine-T咳定平 PO 20 Tab TID 19 1140 1.50 31-4 Codeine-T咳定平 PO 20 Tab TID 19 1140 1.50 31-5 Fluoxetine解鬱 PO 20 Cap QID 28 2240 2.80 31-6 Fluoxetine解鬱 PO 20 Cap QID 28 2240 2.80 31-7 Fluoxetine解鬱 PO 20 Cap QID 28 2240 2.80 31-8 Trimyzole Cream祛黴諾乳膏 EXT 30 Tub BID 7 60 30.40 31-9 Trimyzole Cream祛黴諾乳膏 EXT 30 Tub BID 7 60 30.40 31-10 Stin inj IVP 30 Vial STAT 30 900 15.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2頁(附表二)第五至十四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31-2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4」、「4」。 ㈡編號31-4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15」、「45」。 ㈢編號31-6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3」、「HS」、「23」、「69」。 ㈣編號31-7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HS」、「2」、「2」。 ㈤編號31-9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5」、「QD」、「5」、「5」。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8頁)。 ㈡111年6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295至311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5至266頁)。 32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11年9月1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32-6藥品30顆(價值共計60元)、附表二之二編號17藥品28顆(價值共計56元)。嗣為掩飾部分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1年9月1日上午7時0分至10分許,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1年8月17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1年9月1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1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2-1 Magnesium Oxide氧化鎂 PO 30 Tab TID 11 990 0.16 32-2 Magnesium Oxide氧化鎂 PO 30 Tab TID 11 990 0.16 32-3 GLUCOMET F.C. TABLETS 5/500MG PO 3 QD 17 51 2.01 32-4 Engerix-BB型肝炎 IM 1 Vial PRN 16 16 223.20 32-5 Estrogen伊使蒙 PO 66 Tab QD 2 132 1.85 32-6 Cyproheptadine佩你安 PO 143 Tab QD 4 572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2頁(附表二)第十五至二十列、起訴書第34頁(附表三)第五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7。 【事實更正】 編號32-2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10」、「30」。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49頁)。 ㈡111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313至329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6頁)。 33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1年10月4日凌晨2時55分至3時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1年9月14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1年10月4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1年9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3-1 Elistin益利循 PO 50 Tab QID 5 1000 2.00 33-2 Hydrocortisone吉舒乳膏 EXT 33 QD 1 33 15.00 33-3 Plendil普心寧 PO 30 Tab QD 10 300 2.04 【備註】即起訴書第32頁(附表二)第二十一至二十三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50頁)。 ㈡111年9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六卷第331至34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6頁)。 34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2年2月1日凌晨0時24分至1時15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2年1月11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2年2月1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4-1 ZITHROMAX 250日舒 PO 22 HS 4 88 17.50 34-2 Clarithromycin凱信黴素 PO 23 Tab QD 2 46 3.24 34-3 Loratadine敏福錠 PO 343 QD 1 343 2.00 34-4 Neomycin新黴素軟膏 EXT 0.8 Tub PRN 1 0.8 16.40 34-5 ONSD眼藥水 OU 0.7 Btl QD 1 0.7 12.80 34-6 Sinomin止膿敏眼藥水 OU 0.7 Btl QD 1 0.7 13.90 34-7 High-Xylmol喜癒痔 EXT 0.8 HS 1 0.8 49.00 34-8 Hyzaar好悅您 PO 0.4 Tab QD 1 0.4 4.11 34-9 Clobetasol可立舒乳膏 EXT 0.3 Tub QD 1 0.3 12.80 34-10 COLIN 120ml咳利寧 PO 0.3 Btl QD 1 0.3 21.50 34-11 CYProheptadine希普利敏藥水 PO 0.8 Btl PRN 1 0.8 25.00 34-12 Clopain克痛凝膠 EXT 0.1 Tub PRN 1 0.1 22.50 34-13 Betason-N比達爽眼膏 EXT 0.3 Tub QD 1 0.3 15.50 【備註】即起訴書第32頁(附表二)第二十四至三十六列。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51頁)。 ㈡112年1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281至29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6至267頁)。 35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2年3月1日晚間10時57分至11時9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2年2月8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2年3月2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5-1 METFORMIN寬樂醣 PO 372 QD 4 1488 2.00 35-2 Gemfibrozil脂福 PO 833 Tab QD 1 833 2.48 35-3 VOREN-K 25mg非炎鉀 PO 10 Tab TID 4 120 2.00 35-4 VOREN-K 25mg非炎鉀 PO 10 Tab TID 4 120 2.00 35-5 Famotidine法碼鎭 PO 0.5 Tab QD 1 0.5 2.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2頁(附表二)第三十七至四十一列。 【事實更正】 編號35-4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27」、「27」。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52頁)。 ㈡112年2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299至315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7頁)。 36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12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1日期間接續侵占右揭編號36-7藥品60顆(價值共計90元)、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藥品(價值共計10元)、同表編號11之藥品(價值共計15元)。嗣為掩飾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2年4月1日晚間6時9分至27分許,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2年3月1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2年4月1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6-1 Brown Mixture甘草止咳水 PO 0.1 STAT 1 0.1 26.50 36-2 Carbocisteine可莫痰 PO 1 Cap STAT 1 0.1 1.14 36-3 Medicon嗽必康 PO 1 STAT 1 0.1 0.47 36-4 Augmentin諾快寧 PO 1 Tab STAT 39 39 5.90 36-5 Stin inj IVP 31 Vial STAT 22 682 15.00 36-6 Stin inj IVP 31 Vial STAT 22 682 15.00 36-7 Loperamide安痢 PO 10 Cap TID 8 240 1.50 36-8 Loperamide安痢 PO 10 Cap TID 8 240 1.50 36-9 Isosorbide易適倍 PO 11 Tab TID 22 726 2.00 36-10 Isosorbide易適倍 PO 11 Tab TID 22 726 2.00 36-11 Montelukast樂息喘 PO 1 HS 28 28 12.30 36-12 Nincort寧康口內膏 EXT 1 Tub PRN 26 26 28.40 【備註】即起訴書第32頁(附表二)第四十二至四十八列、第33頁(附表二)第一至六列、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四、十一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至156頁)編號3第三列、編號11第五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36-6藥品之「劑量」、「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24」、「24」。 ㈡編號36-8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BID」、「14」、「28」。 ㈢編號36-10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QD」、「25」、「25」。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53頁)。 ㈡112年3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317至333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7至268頁)。 37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2年4月24日下午5時11分至15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2年4月19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2年5月1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7-1 Nitrostat耐絞寧 PO 7 Tab TID 13 273 2.86 37-2 Nitrostat耐絞寧 PO 7 Tab TID 13 273 2.86 【備註】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二)第七至八列。 【事實更正】 編號37-2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PRN」、「2」、「2」。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54頁)。 ㈡112年4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335至351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8頁)。 38 辛○○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2年7月3日晚間10時54分至11時19分期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2年6月14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2年7月4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6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8-1 Hydrocortisone吉舒乳膏 EXT 140 BID 1 280 15.00 38-2 Hydrocortisone吉舒乳膏 EXT 140 BID 1 280 15.00 【備註】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二)第七至八列。 【事實更正】 編號38-2藥品之「劑量」、「用法」、「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3」、「QD」、「3」。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55頁)。 ㈡112年6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353至369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8頁)。 39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12年8月2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39-4藥品20顆(價值共計40元,此部分起訴書漏未論列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編號39-10藥品6條(價值共計81元)、附表二之二編號15藥品(價值13.5元)。嗣為掩飾上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2年8月2日凌晨4時5分至34分許,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潘文華」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潘文華」身分於112年7月5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6末期腎疾病」、開立右揭「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而因上述行使偽造掛號、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112年8月2日稍後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7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完畢後,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 39-1 Ditropan達多幫 PO 5 Tab PRN 5 25 2.02 39-2 Furosemid 40mg舒利諾錠 PO 100 QID 4 1600 2.00 39-3 Furosemid 40mg舒利諾錠 PO 100 QID 4 1600 2.00 39-4 Mosapin 5mg順胃暢 PO 96 AC 1 96 2.00 39-5 Amizide安立壓 PO 200 粒 QD 5 1000 1.80 39-6 ATOrvastatin亞妥悠 PO 30 Tab TID 9 810 7.50 39-7 ATOrvastatin亞妥悠 PO 30 Tab TID 9 810 7.50 39-8 Nifedipine心得平 PO 100 Cap PRN 12 1200 1.81 39-9 Estrogen伊使蒙 PO 796 Tab QD 1 796 3.50 39-10 Sinbeta杏貝他健乳膏 EXT 50 QD 1 50 13.50 39-11 Medicon嗽必康 PO 50 QD 1 50 0.47 【備註】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二)第十一至二十一列、第34頁(附表三)第三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3、編號15第三列。 【事實更正】 ㈠編號39-3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207」、「QD 」、「1」、「207」。 ㈡編號39-7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82」、「QD」、「1」、「82」。 ㈢編號39-8、39-9藥品起訴書均漏載「劑量單位」。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20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一卷第456頁)。 ㈡112年7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371至387頁)。 ㈢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68至269頁)。 40 辛○○先基於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於112年8月10日前某日接續侵占右揭編號40-2藥品20顆(價值共計40元)。嗣為掩飾部分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彌平不詳原因之藥帳虧損,辛○○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於112年8月10日上午8時45分至9時43分許,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接續為下列行為:⑴偽造「辛○○」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辛○○」身分於112年2月1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2第二期慢性腎臟疾病」、開立右揭編號40-1「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⑵偽造「辛○○」身分之掛號電磁紀錄,繼而偽造「辛○○」身分於112年3月29日經醫師子○診斷為「N18.2第二期慢性腎臟疾病」、開立右揭編號40-2至40-4「處方內容」欄暨該欄子欄位項目藥品、調劑方式為「#僅扣庫存」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均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 40-1 I.N.A.H 100mg異菸鹼醯錠 PO 394 PRN 1 394 2.00 40-2 Buscopan補斯可胖 PO 500 Tab BID 1 1000 2.00 40-3 Buscopan補斯可胖 PO 500 Tab BID 1 1000 2.00 40-4 Nitrostat耐絞寧 PO 137 Tab PRN 1 137 2.86 【備註】即起訴書第24頁附表一標題不計之第七至十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至156頁)編號3第二列。 【事實更正】 編號40-3藥品之「劑量」、「用法」、「天數」、「合計總量」起訴書分別誤載為「1」、「TID」、「10」、「30」。 【證據方法】 ㈠附表四編號19所示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調四卷第151至152頁)。 ㈡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調四卷第255頁)。附表二之二編號 藥品名稱 劑量 單位 數量 藥品 單價 合計 起訴書原認定侵占時間 說明 1 FUCOLE PARAN TABLETS 理冒伯樂止痛錠 Tab 260 0.41 106.6 109年7月9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一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1第三列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1,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1之侵占事實 2 AMOXICILLIN CAPSULES 500MG "YUNG SHIN" 永信安莫西林膠囊500毫克 Cap 150 1.5 225 107年1月某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二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2 ⑵茲參照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自107年年初開始侵占左揭藥品,截至109年7月9日盤點時短少之25顆確為其所侵占,其後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則侵占125顆等情(調一卷第187至188頁),而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25顆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1,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1之侵占事實;另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125顆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1,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1之侵占事實 3 Buscopan Sugar Coated Tablets 10mg 補斯可伴糖衣錠10毫克 Tab 10 2 20 108年8月5日至109年7月9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三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3第一列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14,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14之侵占事實 4 Buscopan Sugar Coated Tablets 10mg 補斯可伴糖衣錠10毫克 Tab 5 2 10 112年3月29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四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3第三列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36,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36之侵占事實 5 CIMEWELL F.C. TABLETS 400MG (CIMETIDINE) "KOJAR" 國嘉欣美胃膜衣錠400毫克 Tab 300 2 600 110年1月某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五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4 ⑵茲參照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自110年左右開始侵占左揭藥品,共計侵占300顆,包括112年9月22日盤點時所短少30顆,其餘270顆則為民眾退藥後未在系統中刪除等情(調一卷第191頁),而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4,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4之侵占事實 6 CLOBETASOL CREAM 0.5MG/GM "SINPHAR" 杏輝可立舒乳膏0.5毫克/公克(可洛貝他索) Tub 5 13.6 68 109年1月某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六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5 ⑵茲參照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自109年間開始侵占左揭藥品,截至109年7月9日盤點時短少之2條確為其所侵占,其後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則侵占3條等情(調一卷第192至193頁),而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2條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16,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16之侵占事實;另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3條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1,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1之侵占事實 7 CYPROMIN SOLUTION 0.4MG/ML "CENTER" 晟德希普利敏液0.4毫克/毫升 Btl 6 25 150 109年1月某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七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6 ⑵茲參照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自109年間開始侵占左揭藥品,截至109年7月9日盤點時短少之其中1瓶確為其所侵占,其後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則侵占5瓶等情(調一卷第193至194頁),而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1瓶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16,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16之侵占事實;另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5瓶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1,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1之侵占事實 8 PILIAN TABLETS "Y.S." 永信佩你安錠 Tab 30 2 60 110年1月某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八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7 ⑵被告雖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110至112年間均有侵占行為,然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4,故以對被告有利之計算方式,均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4之侵占事實 9 ERGOCAFE TABLETS "C.H." 正和痛安錠 Tab 154 1.5 231 109年1月某日至112年8月10日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九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8 ⑵茲參照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自109年年間開始侵占左揭藥品,截至109年7月9日盤點時短少之其中2顆確為其所侵占,其後110年間侵占2顆,而自111年至112年8月10日期間則侵占共150顆等情(調一卷第196至197頁),而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109年、110年各2顆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分別為編號16、編號24,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16、24之侵占事實;而111年起犯行區間中,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8,故以對被告有利之計算方式,均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8之侵占事實 10 IBUPROFEN ORAL SUSPENSION 20MG/ML "CENTER" 晟德依普芬口服懸液劑20毫克/毫升 Btl 6 25 150 109年9月3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十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5頁)編號10第二列 ⑵被告雖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其在附表二之一編號21犯行後,每隔半年有一次侵占行為(調一卷第199頁),然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2,故以對被告有利之計算方式,均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2之侵占事實 11 UNDIARRHEA CAPSULES (LOPERAMIDE) "YUNG SHIN" 永信安痢膠囊(樂必寧) Cap 10 1.5 15 112年3月15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十一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1第四列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36,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36之侵占事實 12 CLATINE TABLET 10MG "STANDARD"(LORATADINE) 生達宜敏靜錠10公絲(樂雷塔定) Tab 60 2 120 109年3月20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3頁附表三標題列不計第十二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2第三列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18,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18之侵占事實 13 PREDNISOLONE TABLETS 5MG普立朗錠5公絲(培尼皮質醇) Tab 170 1.5 255 108年8月5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4頁(附表三)第一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4第二、三列 ⑵茲參照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其在附表二之一編號1犯行後,截至109年7月9日盤點時短少之其中10顆確為其所侵占,其後自109年7月9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則以每兩個月帶走10顆之頻率,侵占共計160顆等情(調一卷第187至188頁),而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10顆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之侵占事實;另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中,就被告所述160顆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1,故以對被告有利之計算方式,均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1之侵占事實 14 Sinbeta derm cream 杏貝他健乳膏 Tub 2 13.5 27 110年1月某日至110年12月24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4頁(附表三)第二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5第一列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4,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4之侵占事實 15 Sinbeta derm cream 杏貝他健乳膏 Tub 1 13.5 13.5 112年7月5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4頁(附表三)第三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5第三列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39,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39之侵占事實 16 SOLAXIN TABLETS 舒肉筋新錠 Tab 150 2 300 109年7月9日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4頁(附表三)第四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6 ⑵因起訴書所認定左揭區間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1,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1之侵占事實 17 FLUZINE TABLETS "STANDARD" (FLUNARIZINE) 5MG" 生達服腦清錠5公絲(服納利林) Tab 56 2 112 109年7月9日(此起始點應有誤認)至112年8月10日間 ⑴即起訴書第34頁(附表三)第五列、113年12月12日刑事辯護狀附表甲(訴一卷第156頁)編號17 ⑵茲參照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自111年間開始侵占左揭藥品,截至111年8月11日前有陸續侵占28顆,事後再於111年8月11日看診回補,其後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則侵占28顆等情(調一卷第208至209頁),而因被告上述侵占區間中,就其所陳第一次28顆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28,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28之侵占事實;另就被告所述第二次28顆部分可與附表二之一重合併計最早者為編號32,故計入附表二之一編號32之侵占事實附表二之三(本判決所稱B類藥品範圍)附表二之一編號1-3中之40顆、編號2-2、編號3-1至3-11、編號4-1至4-16、編號5-1至5-6、編號6-1至6-7、編號7-1至7-8、編號8-1至8-8、編號9-1至9-12、編號10-1至10-8、編號11-1至11-29、編號12-1至12-23、編號13-1至13-15、編號13-17至13-19、編號14-1至14-4、編號14-5中之2.5顆、編號14-6至14-9、編號14-10中之43顆、編號14-11至14-25、編號16-1至16-10、編號17、編號18-1至18-5、編號18-6中之1060顆、編號18-7至18-13、編號19-1至19-2、編號20-1至20-4、編號21-1中之48瓶、編號21-2至21-7、編號22-1至22-8、編號23-1至23-2、編號24-1至24-2、編號25-1至25-2、編號26-1至26-25、編號27-1、編號27-2中之1條、27-3至27-8、編號28-1至28-6、編號29-1至29-13、編號30-1至30-2、編號31-1至31-10、編號32-1至32-6、編號33-1至33-3、編號34-1至34-13、編號35-1至35-5、編號36-1至36-6、編號36-7中之180顆、編號36-8至36-12、編號37-1至37-2、編號38-1至38-2、編號39-1至39-3、編號39-4之76顆、編號39-5至39-9、編號39-10中之44條、編號39-11、編號40-1、編號40-2中之980顆、編號40-3至40-4附表三之一(事實欄一㈡、㈢犯行)編 號 犯罪事實 證據方法 1 辛○○於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7分至同日晚間6時13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0顆(價值合計20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09年6月4日或5日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其與癸○○父母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下稱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51頁) 2 辛○○於109年7月8日晚間11時43分至同年月14日晚間11時30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0顆(價值合計20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09年7月15日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53頁) 3 辛○○於110年2月21日晚間11時39分至同年月22日上午7時53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0年2月22日上午7時53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55頁) 4 辛○○於110年4月19日晚間9時10分至同年月20日上午11時14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0年4月20日上午11時14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57頁) 5 辛○○於110年6月2日晚間10時26分至同年月3日下午5時16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0年6月3日下午5時16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59頁) 6 辛○○於110年8月8日晚間11時37分至同年月9日上午9時42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0年8月9日上午9時42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61頁) 7 辛○○於111年1月9日晚間11時27分至同年月10日中午12時20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1年1月10日中午12時20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63頁) 8 辛○○於111年3月8日晚間8時55分許,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接獲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其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1年3月9日或10日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65頁) 9 辛○○於111年5月22日晚間11時17分至同年月23日上午9時32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0顆(價值合計20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32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其後辛○○再於111年8月11日以自己名義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看診,經不知情之醫師子○看診開立安邦錠20顆後,刻意不領取該20顆安邦錠,以此方式彌平本附表編號9、10犯行所致PHIS系統安邦錠結存與實際庫存數量之差額。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犯行】 辛○○111年8月11日PHIS系統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149、367頁) 10 辛○○於111年7月11日下午1時27分至同日下午3時38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0顆(價值合計20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1年7月11日下午3時38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其後辛○○再於111年8月11日以自己名義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看診,經不知情之醫師子○看診開立安邦錠20顆後,刻意不領取該20顆安邦錠,以此方式彌平本附表編號9、10犯行所致PHIS系統安邦錠結存與實際庫存數量之差額。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犯行】 辛○○111年8月11日PHIS系統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149、369頁) 11 辛○○於111年9月28日凌晨0時18分至同日上午7時50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1年9月28日上午7時50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71頁) 12 辛○○於111年11月15日晚間11時53分至同年月16日中午12時13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1年11月16日中午12時13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73頁) 13 辛○○於112年1月10日晚間11時34分至同年月11日上午7時20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2年1月11日上午7時20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75頁) 14 辛○○於112年3月6日晚間9時24分許,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接獲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其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0顆(價值合計20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2年3月7日或8日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其後辛○○再於112年5月2日以自己名義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看診,經不知情之醫師子○看診開立安邦錠20顆後,刻意不領取該20顆安邦錠,以此方式彌平本附表編號14、15犯行所致PHIS系統安邦錠結存與實際庫存數量之差額。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犯行】 辛○○112年5月2日PHIS系統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153、377頁) 15 辛○○於112年4月19日晚間11時35分至同年月20日晚間9時12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0顆(價值合計20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2年4月21日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其後辛○○再於112年5月2日以自己名義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看診,經不知情之醫師子○看診開立安邦錠20顆後,刻意不領取該20顆安邦錠,以此方式彌平本附表編號14、15犯行所致PHIS系統安邦錠結存與實際庫存數量之差額。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犯行】 辛○○112年5月2日PHIS系統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153、379頁) 16 辛○○於112年5月25日晚間11時58分至同年月26日上午7時45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記聯絡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2顆(價值合計24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2年5月26日上午7時45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犯行】 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381頁) 17 辛○○於112年7月17日凌晨0時6分許,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接獲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即實行下列犯行:⑴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上述接獲簡訊後某時許拿取六龜衛生所內其所管領之安邦錠14顆(價值合計28元)予以侵占入己,繼而於112年7月17日凌晨0時6分後某時許,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⑵其後辛○○為彌平本附表編號1至8、11至13、16至17犯行所致PHIS系統安邦錠結存與實際庫存數量之差額,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接續於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3「登載時間」欄所示時間,使用六龜衛生所藥局調劑室之公務電腦,登入PHIS系統偽造同表病患於對應「看診日期」欄所示日期,經醫師子○開立處方名稱為「Alprazolam Tablets 0.5mg "CYH"安邦錠0.5毫克」、調劑方式為「自行調劑」、其餘項目如附表三之二所載之處方箋電磁紀錄,並儲存於PHIS系統內上傳至健保署雲端備份而行使之;⑶又因上述行使偽造處方箋電磁紀錄之結果,導致系統庫存藥量隨之變動扣減,辛○○於①112年8月2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7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時,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欄位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基於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犯意,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②於112年9月5日某時許列印其職務所掌之112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公文書時,明知該文書上關於右揭藥品對應欄位之「本月領用量」、「本月領用額」、「本月結存量」、「本月結存額」等欄位已屬不實,仍基於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犯意,在該份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核章,並陳送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吳美蓮、醫師兼所長子○核章後留存於六龜衛生所內備查;⑷又辛○○同樣為彌平本附表編號1至8、11至13、16至17犯行所致PHIS系統安邦錠結存與實際庫存數量之差額,乃於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六龜衛生所經高雄市衛生所人員稽查後某日時,在其職務上所掌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藥品名稱:Alprazolam 0.5mg安邦;日期區間:112年)公文書上,為附表三之三所示內容之不實登載。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附表五、附表六犯行】 六龜衛生所PHIS系統操作紀錄檔、附表三之二所示病患之就醫紀錄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271、277至284頁)、六龜衛生所藥材給藥清單、112年安邦錠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調五卷第78至79、85至96頁)、112年7月及112年8月藥品衛材庫存月報表(調七卷第371至387頁)。 18 辛○○於112年9月15日晚間11時51分至同年月18日晚間6時9分期間,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與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癸○○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辛○○即基於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112年9月18日以自己名義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看診,經不知情之醫師子○看診開立安邦錠14顆後,辛○○再於同日稍後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犯行】 辛○○112年9月18日PHIS系統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154、385頁) 19 辛○○於112年12月5日晚間10時45分許,使用附表四編號17行動電話接獲癸○○使用LINE通訊軟體訊息聯繫有安眠藥需求之事後,即基於轉讓第四級毒品犯意,於112年12月6日以自己名義在六龜衛生所掛號看診,經不知情之醫師子○看診開立安邦錠14顆後,辛○○再於同日稍後將上開藥品兼第四級毒品帶返辛○○父母住處,無償轉讓癸○○收受。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犯行】 辛○○112年12月6日PHIS系統看診作業頁面列印資料、辛○○與癸○○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四卷第159、387頁)附表三之二(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⑵具體內容)編號 登載時間 看診日期 姓名 路 徑 劑量 劑量單位 用法 天 數 合計 (顆) 1 112年8月11日凌晨5時53分至6時24分期間 112年8月1日 潘美玲 PO 1 Tab PRN 14 28 112年8月1日 潘德明 PO 1 Tab HS 14 14 112年8月1日 陳建仲 PO 1 Tab PRN 14 14 112年8月1日 陳秀蘭 PO 1 Tab BID 7 14 112年8月3日 詹黃秀蘭 PO 1 Tab BID 7 14 112年8月3日 葉劉金珠 PO 1 Tab BID 10 20 112年8月7日 邱慶明 PO 1 Tab BID 7 14 112年8月7日 黃阿桃 PO 1 Tab BID 7 14 112年8月7日 邱振華 PO 1 Tab PRN 12 12 2 112年8月29日上午11時46分許 112年7月31日 李淑珍 PO 1 Tab BID 7 14 3 112年9月5日凌晨0時27分許 112年8月22日 劉秀娥 PO 1 Tab HS 14 14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一編號17「犯罪事實」欄⑷具體內容)編號 日期 收支 原因 支出 數量 結存 數量 1 112年7月31日 調劑 56 281 2 112年8月1日 調劑 70 211 3 112年8月3日 調劑 34 177 4 112年8月7日 調劑 26 137 5 112年8月22日 調劑 56 1001附表四(扣案物品)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扣案物內容資訊 ㈠113年3月12日上午6時55分至8時45分在高雄市○○區○○街00號3樓辛○○住處搜索扣得。(持有人:辛○○)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65號搜索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七卷第413至419頁、訴一卷第129至133頁) 1 中華郵政存摺 伍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戶名辛○○(帳號詳卷) 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戶名辛○○(帳號詳卷) 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3,戶名辛○○(帳號詳卷) 4 太麻里農會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4,戶名辛○○(帳號詳卷) 5 富邦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5,戶名辛○○(帳號詳卷) 6 彰化銀行存摺 貳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6,戶名辛○○(帳號詳卷) 7 六龜郵局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7,戶名辛○○(帳號詳卷) 8 中華郵政存摺 貳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8,戶名邱鈴雅(帳號詳卷) 9 彰化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9,戶名吳己○○(帳號詳卷) 10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0,戶名吳己○○(帳號詳卷) 11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1,戶名吳己○○(帳號詳卷) 12 第一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2,戶名吳己○○(帳號詳卷) 1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壹本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3,戶名己○○(帳號詳卷) 14 SEAGATE廠牌隨身硬碟 壹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4,容量1T,內容詳訴二卷第12、15頁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 15 SEAGATE廠牌隨身硬碟(含線) 壹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5,容量2T,內容詳訴二卷第12至13、16頁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 16 IMATION廠牌隨身硬碟(含線) 壹只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6,內容詳訴二卷第13、17頁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 17 行動電話 壹支 三星廠牌,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號 ㈡113年3月12日上午8時10分至下午1時39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六龜衛生所搜索扣得。(持有人:子○)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65號搜索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七卷第421至427頁、訴一卷第136至140頁) 18 辛○○PHIS系統權限 壹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內容詳調四卷第111至120頁 19 辛○○就醫紀錄列印資料 壹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內容詳調四卷第121至160頁 20 「潘文華」就醫紀錄列印資料 壹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內容詳調四卷第161至200頁 21 PHIS系統操作手冊 壹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22 高雄市六龜區衛生所缺失檢討報告書 壹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內容詳調四卷第201至231頁 23 藥品報廢/耗損處理明細報表 壹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24 廠商進退藥期報表 叁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25 藥材逐日入出明細表 壹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藥名:脈優 26 就醫紀錄 壹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0 27 高雄市○○區○○○○○○○○○○號:ALPR1) 壹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1,內容詳調五卷第37至83頁 28 公庫支票存根 捌包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㈢辛○○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起訴書所核算犯罪所得 【證據出處】本院114年4月10日收據(訴二卷第29頁) 29 現金 見右欄 新臺幣叁拾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 備註:編號1至13所示物品業經本院以113年12月23日113年度聲字第1520號裁定發還,並經被告本人具領在案(詳113年度聲字第1520號卷第69至71、83至87頁)附表五(本判決卷宗代號對照)卷宗案號 代號 廉政署南調組廉南玉113廉查南28字第11317016110號卷 調一卷 廉政署南調組113年廉查南字第27、28號證據卷一 調二卷 廉政署南調組113年廉查南字第27、28號證據卷二 調三卷 廉政署南調組113年廉查南字第27、28號證據卷三 調四卷 廉政署南調組113年廉查南字第27、28號證據卷四 調五卷 廉政署南調組113年廉查南字第27、28號證據卷五 調六卷 廉政署南調組113年廉查南字第27、28號證據卷六 調七卷 廉政署南調組資料卷1 調八卷 廉政署南調組資料卷2 調九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272號卷 他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605號卷 他二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15號卷一 偵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15號卷二 偵二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377號卷 偵三卷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6號卷 聲羈卷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0號卷一 訴一卷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0號卷二 訴二卷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