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勇志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具 保 人 韓秀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6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113年度偵字第3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韓秀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其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韓秀鑾於民國112年6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存單號碼: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6月9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佐(偵四卷第31至33、63、69頁),嗣被告經本院對其戶籍址及居所為合法傳喚,其仍未於114年11月25日審判程序期日到庭,且現已為本院以另案通緝中,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其陳報之送達住所後,迄未能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4年11月25日審判程序報到單、審判筆錄、被告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被告之通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確實督促被告到庭,揆諸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