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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景煌

李嘉哲

葉招慶

許福川

王守計 男

楊家哲共 同選任辯護人 周章欽律師

余建德律師蘇柏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87、24188號、113年度偵字第5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曾景煌、李嘉哲、葉招慶、許福川、王守計、楊家哲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6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