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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子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426、23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至5之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子勤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methylmethcathinone,簡稱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販賣愷他命予林韋辰。

㈡被告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

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販賣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各該編號所示之購毒者。

㈢因認被告就上開㈠即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就上開㈡即附表一編號3至5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本案」,應僅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起訴書所載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如與「本案」不具聯繫因素,而僅與「本案」追加起訴後之其他案件具有聯繫因素者,即不許再追加該另案。易言之,僅在另案與「本案」具有聯繫因素者始得追加起訴,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公訴人係以另案被告楊東翰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22、7787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6號審理中,而本案被告所涉犯罪事實,與上開案件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之犯罪,而依法追加起訴等語。然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號案件之犯罪事實,乃另案被告楊東翰在附表二所示時間,販賣該表所示毒品給該表所示之人。而揆諸前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本案」,應僅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起訴書所載案件,於本案即追加起訴部分應與附表二所列各項犯行有相牽連關係時方能追加起訴。但本件公訴人係就被告與另案被告楊東翰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共同販賣愷他命及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予郭宗勝之部分,以及前開追加起訴意旨之部分為追加起訴,而照附表一、二之犯罪事實,兩者僅在附表一、二編號1之部分有所重疊而有數人共犯一罪之情況,附表一編號2至5均為被告自行犯案,與附表二所示各項犯行均無相牽連之關係,且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與其他犯罪相差近8個月,販毒地點、對象均不相同,顯無法評價為一罪,更難認附表一編號2至5之部分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號案件存在如何之相牽連關係。是本案足認本案附表一編號2至5之部分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號案件不具相牽連關係,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附表一編號1之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由本院繼續審理,並此附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筠雅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購毒者 毒品種類交易金額 交易方式 1 何子勤楊東翰 111年11月15日21時12分許 高雄市○○區○○○○00號真便宜汽車百貨停車場 郭宗勝 毒咖啡包3,000元愷他命8,000元 郭宗勝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暱稱「旺旺仙貝」之何子勤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何子勤即指示楊東翰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毛重5公克之愷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12包予郭宗勝,並收取價金8,000 元、3,000元。 2 何子勤 112年7月24日12時57分許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路與瑞田街口 林韋辰 愷他命3,200元 林韋辰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暱稱「法科」之何子勤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何子勤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毛重2公克之愷他命1包予林韋辰,並收取價金3,200元。 3 何子勤 112年7月10日8時36分許 高雄市新興區自立二路與自立橫路口 張凱旋 毒咖啡包3,000元 張凱旋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暱稱「法科」之何子勤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何子勤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12包予張凱旋,並收取價金3,000元。 4 何子勤 112年9月3日13時52分許 高雄市○鎮區○○街0號前 李胤恩 毒咖啡包2,000元 李胤恩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暱稱「法科」之何子勤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何子勤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8包予李胤恩,並收取價金2,000元。 5 何子勤 112年9月20日7時48分許 高雄市鳳山區頂庄路與頂庄路251巷口 廖郁亭 毒咖啡包4,000元 廖郁亭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暱稱「婆婆八百號」之何子勤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何子勤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毒品咖啡包15包予廖郁亭,並收取價金4,000元。附表二:

編號 行為人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購毒者 交易方式 1 楊東翰 、旺旺仙貝 111年11月15日21時1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真便宜汽車百貨停車場 郭宗勝 郭宗勝以通訊軟體WeChat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旺旺仙貝」之人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旺旺仙貝即指示楊東翰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重約3公克之愷他命1包、毒咖啡包12包予郭宗勝,並收取價金6500元、3000元。 2 楊東翰 111年11月12日19時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劉庭妃 劉庭妃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楊東翰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楊東翰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毒咖啡包6包予劉庭妃,並收取價金2000元。 3 楊東翰 112年1月21日22時39分許 高雄市○○區○○街00○0號前 黃偉育 黃偉育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楊東翰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楊東翰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毒咖啡包2包予黃偉育,並收取價金600元。 4 楊東翰 112年2月9日15時43分許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東路與後勁南路口 陳均緯 陳均緯透過某友人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楊東翰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楊東翰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重約2公克之愷他命1包予陳均緯,並收取價金3400元。 5 楊東翰 112年2月23日9時30分許 高雄市○○區○○街00號前 吳宥鋒 吳宥鋒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楊東翰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嗣楊東翰即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交付毒咖啡包6包予吳宥鋒,並收取價金2000元。

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