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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巨股被 告 李炯鋐選任辯護人 宋冠儀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之,逾期未補正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