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原係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欲否認犯罪並聲請重新審理,則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