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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選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志成選任辯護人 張鈞綸律師

王培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37號、第41號、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曾任高雄市茄萣區嘉泰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亦為中華泛藍協會成員,中華泛藍協會之宗旨在於保中、愛台、反獨,並主要支持藍營即國民黨等政黨之候選人,而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下合稱本次選舉),於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序於112年9月12日、11月7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立法委員選舉公告,並於112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而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選出立法委員,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下稱不分區立委),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係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其席次依政黨得票率計算。被告明知大陸地區臺辦等機構,於本次選舉,支持主張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及「反台獨」之泛藍陣營,且附表所示之人均為本次選舉之選舉權人,對於本次選舉具有投票權,仍基於受滲透來源資助、委託、指示為候選人宣傳、支持,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先接受中國大陸地區政府之委託、指示及資助,由被告先分別聯繫各省臺辦人員,安排由陸方資助之落地招待行程,再由被告邀約里長、里民等人參加,被告最後邀集如附表一編號2至23、附表二編號2至9、附表三編號2至22、附表四編號2至38、附表五編號2至39之成員(下稱附表所示團員),前往大陸地區接受落地招待。其招待方式為,由團員自行負擔機票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以及相關保險、代辦費用等,待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政府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惟需接受臺辦人員安排參訪社區基地及交流座談會等行程,行程中則有臺辦及統戰部人員到場參與,並由臺辦人員在交流座談會及飲宴中,向具有投票權之團員發表並宣傳:「支持藍營政黨」、「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下架民進黨」、「支持九二共識」等語,以期該些參與旅遊之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及表達希望團員返臺後持續協助進行宣傳,並有臺辦人員在旅遊行程中全程陪同,以便私下詢問團員選舉意向,並持續宣傳支持藍白合、泛藍陣營有助兩岸和平等內容,另安排隨團記者進行拍攝,被告亦會在上開飲宴及交流場合中,表達支持九二共識、藍營有助兩岸和平等話語,及致贈印有兩岸一家親等字樣之牌匾予臺辦人員,亦附和臺辦人員公開表示支持藍營之話語,為國民黨及其候選人拜票支持。而赴陸班機時間由被告排定後,並代團員購買機票、保險及辦理相關文件,被告向團員收取相關機票、交通、保險及代辦費用,可從中抽取每人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費用。其等接受資助招待團員赴陸接受宣傳交流之行程分別為:

㈠、112年5月7日至同年月14日山東團(成員詳如附表一):由被告與山東省臺辦人員聯繫,行程包含膠東機場秋臨悅享酒店1晚、東營藍海御華大飯店3晚、泰安金盛國際大飯店1晚、曲阜闕里賓舍1晚、濟南吉華大廈1晚等住宿飯店,以及參觀園博園、植物園、孫武文化館、黃河口旅遊區、大明湖景區、黑虎泉、芙蓉街、泰山風景區、嶗山風景區、青島啤酒博物館等景點,以及期間之餐飲等,均由大陸地區臺辦機構支付費用招待,並由陸方官員即山東省東營區統戰部部長趙建磊於飲宴席中表示要下架民進黨、支持國民黨,以實現兩岸和平等語。被告透過上開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以參加團員每人僅須支付約2萬4,700元之費用,餘由大陸地區政府即前揭地點之臺辦資助招待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㈡、112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2日山西團(成員詳如附表二):由被告與山西省臺辦羅俊衛副處長、李建紅主任等人聯繫安排落地招待之行程。行程包含太原并州飯店4晚、平遙四季相約麒麟閣酒店1晚、五台山雲峰賓館1晚、大同貴賓樓1晚、忻州蘆芽山國際酒店1晚之住宿飯店,參觀山西博物院、中國媒炭地質博物館、督軍府、鐘樓街、晉祠、太原古縣城、東湖醋文化館、喬家大院、平遙古城、又見平遙實景歌舞劇場、五臺山風景區(菩薩頂、顯通寺、塔院寺、萬佛閣)、懸空寺、應縣木塔、雁門關景區、萬年冰洞、懸空村等景點,以及期間之餐飲等,均由大陸地區臺辦機構支付費用招待,並安排參訪交流活動及交流餐敘,使團員與山西省臺辦主任等人員飲酒交流,由臺辦人員發言支持藍營、兩岸和平等語,及由被告在交流會中致贈兩岸一家親之牌匾。被告透過上開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以參加團員每人僅須支付2萬6,200元之費用,餘由大陸地區政府即前揭地點之臺辦資助招待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㈢、112年8月3日至同年月13日內蒙古團(成員詳如附表三):由被告與內蒙古臺辦主任趙宏等人聯繫安排落地招待之行程。行程包含呼和浩特飯店2晚、呼和浩特市興泰名都酒店4晚、青山賓館1晚、鄂爾多斯市愛之蒙迎賓酒店3晚之住宿飯店,以及昭君博物館、大召無量寺、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希拉穆仁大草原、百靈廟抗日武裝暴動紀念展廳、鄂爾多斯、紅格爾敖包、響沙灣駱駝騎乘體驗、鄂爾多斯市趙大剪紙工廠、成吉思汗陵墓、文化產業園、蒙古原留影視城、金霍洛奇郡王府古蹟、康巴什噴泉廣場、炤火豪村、蒙古手把肉美食等景點。並安排參訪惱包村委會社區、群王府寧馨社區、包頭友誼十九社區等社區及辦理交流座談會,被告於會中發言並致贈兩岸一家親牌匾,飲宴及行程中並有臺辦人員致詞支持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期間之餐飲、住宿、交通、行程等,均由大陸地區臺辦機構支付費用招待。被告透過上開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以參加團員每人僅須支付3萬650元之費用,餘由大陸地區政府即前揭地點之臺辦資助招待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㈣、112年9月4日至同年月18日新彊自治區團(成員詳如附表四):由被告與新疆自治區臺辦孫博涵處長、徐帆處長等人聯繫安排落地招待之行程,以中華泛藍協會參訪之名義組團赴新彊旅遊,參訪團員均以中華泛藍協會成員名義參加,並由被告為其等填寫國民黨、新黨、無黨等黨籍。行程包含烏魯木齊市5晚、吐魯番市1晚、布爾津縣2晚、賈登峪2晚、烏爾禾1晚、克拉瑪依市1晚之住宿飯店,及參觀野馬古生態園、新彊自治區博物館、美術館、烏魯木齊市紅山公園、規劃館、博物館、鄯善縣庫木塔格沙漠、樓蘭酒庄、火焰山、葡萄溝、交河故城、蘇公塔、坎兒井、吐魯番博物館、烏倫古湖、喀納斯景區賈登峪、喀納斯風景區(月亮灣、神仙灣、臥龍灣、喀納斯湖畔木棧道)、魚臺觀景、哈登平臺、五彩灘、烏爾禾鎮海棠別院、世界魔鬼城、白楊河大峽谷、棋院、黑油山、大油泡、九龍潭、新彊國際大巴扎等景點,並有參訪烏魯木齊新華社區等社區,期間之餐飲、食宿、行程均由大陸地區臺辦機構支付費用招待,並安排參訪交流活動及交流餐敘,行程中由臺辦人員表達支持兩岸一家親、「下架民進黨」、「支持藍營候選人及政黨」等語,其中被告、曹清忠、李明勝、葉懿萱等10人另有與國臺辦交流局黃局長進行會談交流。被告透過上開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以參加團員每人僅須支付3萬6,900元之費用,餘由大陸地區政府即前揭地點之臺辦資助招待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㈤、112年10月19日至同年月28日河南省(鄭州市)團(成員詳如附表五):由被告與河南省臺辦董處長等人聯繫落地招待行程,以中華泛藍協會名義進行旅遊參訪。行程包含鄭州市大酒店3晚、洛陽市大酒店2晚、焦作市大酒店1晚、安陽洹水灣國際大酒店2晚、開封市大酒店1晚,以及參觀河南省歷史博物館、國際陸港中心、新鄭黃帝故里、少林寺、洛陽夜景-麗景門、龍門石窟、隋唐運河博物館、洛陽夜景-洛邑古城、客家之源紀念館、關林、雲台山、中國文字博物館、清明上河園、大宋東京夢華演出、開封府、開封博物館等景點。並有參訪鄭州市管城區平等街社區、洛陽市洛龍區定鼎社區、安陽市文峰區恒大綠洲社區、開封市示範區暉社區等社區,參訪社區時有陸方人員進行介紹並表達其等社區發展之優勢,並於拍攝團體照時拉出印有中華泛藍協會之布條。期間之餐飲、食宿、行程均由大陸地區臺辦機構支付費用招待,行程中有臺辦人員宣傳支持九二共識、支持兩岸和平、支持國民黨等語。被告透過上開方式,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以參加團員每人僅須支付3萬3,400元之費用,餘由大陸地區政府即前揭地點之臺辦資助招待之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㈥、因認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反滲透法第7條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反滲透法第7條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候選人宣傳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又因收受賄賂之有投票權人,刑法第143條亦設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彼此之間相互對立之意思,業經合致而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98年度台上字第4860號判決足資參照)。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縱曾於偵查中自白,仍須調查並提出其他足以補強該自白之證據,而不得在無補強證據之情況下,單憑被告一度之認罪表示,而置被告其餘辯解不顧或逕論被告罪刑。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團員葉懿萱、李明勝、曹清忠、劉秀蓉、林瑋青、鄭進法、戴如瑩、林錦鳳、劉怜妙、周錦香、朱晉宏、莊宗憲、鄭宏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周美蓉、陳明助、吳金珠、鄭林清秀、徐祥平、林淑玲、李風儀、李鄭秀惠於警詢之證述、相關新聞報導、內蒙古團行程照片58張、參加新疆自治區參訪交流活動人員資料名單、致「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交流局」書信、被告手機擷取畫面、證人等手機擷取畫面及入出境名單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偕同附表所示團員,前往山東、山西、內蒙古、新疆及河南鄭州等地旅遊參訪,各團員需自付一定金額之團費,且旅遊參訪期間曾造訪該地社區基地並舉辦交流座談會,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於飲宴期間曾出席致詞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及受滲透來源資助而為候選人宣傳等犯行,辯稱:我沒有受陸方金錢資助,團員參訪旅遊期間需自費機票、住宿及行程景點等費用,並沒有全程落地招待。行程期間,我沒有提到要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只是單純前往大陸交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參訪本身具有和平交流性質,臺辦人員對於國際情勢之陳述尚未達表示支持特定人選,被告雖與臺辦人員有相似之陳述,然係被告既有立場所致,並非為附和陸方立場,不能認被告有幫助或與臺辦人員共同行賄之意,且參訪團員亦有繳交相當費用,團員是否有接受陸方落地招待,甚或係認知此事,均有疑義,況總統方於114年3月19日宣布中共為境外敵對勢力,在此之前,所謂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並不明確,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請為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表一至五所示期日偕同附表所示團員(於本次選舉均有選舉權),先後前往山東、山西、內蒙古、新疆及河南鄭州等地旅遊參訪,而各團員需自付約2萬4,700元至3萬6,900元不等之團費,由被告向各團員收取保險、機票、交通及代辦費用,並從中收取1,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服務費用,旅遊參訪期間曾造訪該地社區基地並舉辦交流座談會,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於飲宴期間曾出席致詞等情,業據證人葉懿萱、李明勝、曹清忠、劉秀蓉、林瑋青、鄭進法、戴如瑩、林錦鳳、劉怜妙、周錦香、朱晉宏、莊宗憲、鄭宏源、周美蓉、陳明助、吳金珠、鄭林清秀、徐祥平、林淑玲、李風儀、李鄭秀惠於偵查階段證述明確,且有新聞報導、內蒙古團行程照片、新疆團行程安排表、證人李明勝、曹清忠、林瑋青、鄭進法、劉怜妙、朱晉宏、莊宗憲、鄭宏源、周美蓉、陳明助、吳金珠、鄭林清秀、林淑玲、李風儀、葉懿萱及被告之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14年2月25日南市選一字第1143150046號函暨檢附資料、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14年3月3日高市選一字第1143150024號函暨檢附資料、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14年4月18日南市選一字第1143150076號函暨檢附資料、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14年4月21日高市選一字第1140000350號函暨檢附資料、高雄○○○○○○○○114年4月9日高市鳳戶字第11470242100號函暨檢附資料、高雄○○○○○○○○114年4月10日高市楠戶字第11470149600號函暨檢附資料、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4日屏選二字第1140000599號函暨檢附資料、南投縣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5日投選一字第1140000592號函、雲林縣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6日雲選一字第1143150070號函暨檢附資料、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9日中市選一字第1140000616號函暨檢附資料、臺北市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10日北市選一字第1140000690號函暨檢附資料、嘉義市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9日嘉市選一字第1140000476號函暨檢附資料、新北市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16日新北選二字第1143250021號函暨檢附資料、澎湖縣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13日澎選一字第1140000421號函暨檢附資料、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25日桃選一字第1143150213號函暨檢附資料(偵一卷一第31至99頁、第319至324頁、偵一卷二第41至79頁、第95至101頁、第163至180頁、第205至271頁、第343至352頁、偵一卷三第33至41頁、第61至63頁、第97至166頁、第253至291頁、第307至323頁、第337至351頁、第363至378頁、第405至410頁、第423至439頁、偵一卷四第3至507頁、選訴卷第201至215頁、第249至281頁、第305至345頁)附卷可參,並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函文、行程表、電子客票行程單扣案可證,復為被告所是認(選訴卷第186至至18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自行或透過他人邀集附表所示團員前往大陸旅遊參訪,其主觀上是否係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且各團成員是否認知該次旅遊參訪與本次選舉有關,並為選舉時約定為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之對價關係之認定:

1.附表一至五所示部分團員(本案全部證人)之證述如下:

(1)證人即附表一至五編號2之團員葉懿萱於警詢時證稱:附表一至五所示時間,我跟家人一起前往山東、山西、內蒙古、新疆及河南旅遊,都是A03傳Line邀請我,他會傳出圑時間、旅費、行程景點等細節給我,但沒有特別問我是否要參加,我知道他的用意就是問我有沒有參加意願,這5團都是A03帶團,我不清楚他是否還有其他帶團行程、旅遊行程是由何人負責。團費多由我跟弟弟葉瀚隆各負擔一半,直接匯款到A03姐姐李鄭秀惠銀行帳戶。這5團行程中,確實有舉辦關於社區建設的座談會,主要講述大陸對於社區建設安排的制度與作法,大陸官員向團員談話的場合大多在餐會期間,過程中主要談論歡迎臺灣同胞來大陸參觀古文化之美等議題,另外也有支持九二共識、兩岸要和平、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並希望團員回來後多加向朋友宣傳。每次餐宴逐桌敬酒時,陸方官員會提到本次選舉要下架民進黨、政黨輪替、支持九二共識,當場如果有圑員表示其支持國民黨,陸方官員就會特別表示本次選舉要支持國民黨或支持侯友宜。另外,導遊在旅遊途中雖然有公開表示要支持九二共識及兩岸要和平的說法,但A03和導遊並沒有要求團員本次選舉要投票支持哪個政黨及候選人。我不知道優惠價格到大陸參訪的原因,這些旅遊的行程及團費都是A03向我宣傳,我覺得很便宜才邀約家人一同參加。A03組團前會在Line上公開前往大陸旅遊的時間、費用、行程,並不會特別強調團費價格低廉優惠,也沒有特別邀約何人報名參加。每次團費都有2至4萬元的價差,A03雖然沒有向我們確切表示,但團員都猜想是大陸方面招待價差等語(偵一卷一第341至362頁);於偵查中證稱:A03有邀請我參加大陸旅遊5次,我再邀請家人一起去,費用是我跟我弟弟各負擔一半,匯款到李鄭秀惠銀行帳戶,全都用來支付A03說的團費,我知道我們支付的費用不足以支應團費,我自己想應該有部分是招待。陸方於座談會期間,會講九二共識、兩岸和平、下架民進黨、政黨輪替,意思是希望可以投給民進黨以外的政黨,可以讓民進黨下架,他們有問臺灣年輕人的想法,我說年輕人可能會猶豫要投藍或白,就是國民黨或民眾黨,他們說如果藍白一起選就不用猶豫,但沒有明確說要我們支持藍白合,並說民進黨執政的話臺灣經濟不好,反觀大陸發展很好,其實每團多多少少會明示暗示要支持國民黨,例如聊天就會講到要好好支持國民黨,他們會問我們支持誰,我會說我不支持民進黨,他們又會問我要投給誰,我就說還要考慮,這是旅途中跟陪同的臺辦人員私下聊的。A03會附和陸方關於選舉之言論,例如餐飲中聊天時,陸方說「兄弟我們一定要讓國民黨上台」,A03就會說「對我們這次真的很辛苦」等語(偵一卷一第373至377頁)。

(2)證人即附表一編號6、附表三編號4、附表四編號8之團員李明勝於警詢時證稱:我透過朋友介紹認識A03,據我所知,過去參加A03組團去大陸旅遊團費比較低,是因陸方有招待,幫我們出住宿費、餐費等費用。我於112年5月7日、7月28日、9月4日有前往山東、內蒙古、新疆旅遊,都是A03用Line邀請我參加,山東團費用是2萬8,500元、內蒙古團費用是3萬650元、新疆團費用是3萬5,800元,在當地都住三四星級飯店,有遊覽車接駁,吃的都滿好的,相同行程如果是參加旅行社一定貴很多。餐飲期間,會有陸方官員說「希望臺灣回歸大陸」、「選舉支持中國國民黨」、「支持九二共識」、「支持兩岸統一」、「我們中國一年買你們臺灣的農產品2千多億人民幣,你們臺灣只買我們大陸的產品100多億人民幣,還一直講我們的壞話」等語,A03則說「大陸發展得很好」、「謝謝國臺辦」、「希望有機會邀請國臺辦來臺灣參觀」等語。當地舉辦座談會時,A03是臺灣方主持人,他有發表「中國大陸發展的很好」、「謝謝國臺辦」、「希望有機會邀請國臺辦來臺灣參觀」等語,並贈送兩岸一家親的匾額給國臺辦等語(偵一卷二第3至11頁);於偵查中證稱:

我3次前往大陸旅遊繳交的團費,不足支應全部費用,都是A03要我們交多少錢,我就交多少錢,我們到山東、內蒙古、新疆等地後,都沒有再缴交其他費用,至於不足的費用如何處理,我們不知道,A03沒有提到不足資金的來源。旅遊期間,陸方官員會上台致詞,內容如警詢時所述,我記得A03在陸方官員到現場時,有發言謝謝當地國臺辦的人協助讓旅遊可以順利進行,如果有機會邀請國臺辦的人到臺灣參觀。A03回臺後,沒有說要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偵一卷二第31至34頁)。

(3)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23之團員曹清忠於警詢時證稱:我是透過里長陳清泉邀約,於112年7月間前往山西旅遊時認識A03,之後A03又於112年8、9月直接邀我前往內蒙古、新疆旅遊。印象中,山西及內蒙古的團費是2萬5,000元至2萬8,000元,新疆則是4萬4,000餘元,這些團費包含來回機票以及機場接送費用,除新疆團是因為太晚報名需要補單人房差額外,其餘行程都是落地招待性質,不用支付任何費用,至於落地招待經費來源就要問A03或鄭龍水才清楚,我只是單純去旅遊,對政治活動沒什麼興趣。印象中,A03在內蒙古團及新疆團有叫我參與座談會,我主要都是發表我在臺灣社區營造的經驗,並分析兩岸在社區營造的優缺點,陸方官員則是在致詞時,會提到兩岸一家親、「支持藍白合」、「支持九二共識」等語,我記得A03及鄭龍水也會在致詞時呼應這些主張,其他團員則是在旁觀禮等語(偵一卷二第82至89頁);於偵查中證稱:山西團是里長陳清泉邀請我去,我去了之後才知道A03是主辦,鄭龍水有一天有上台講話,講到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之類的話,A03也有上台,大家都叫他團長,旅遊期間會有一些陸方官員在吃飯或互贈紀念品時喊兩岸一家親。團費除了機票錢、遊覽車錢外,落地之後就沒有再出錢,陳清泉沒有告訴我剩下的錢是誰出的,我覺得沒有特別便宜,因為每天中午都讓我們睡2小時。這3次旅行中,我沒聽到有人宣傳本次選舉意向、應促成藍白合或總統大選議題,只有聽到兩岸一家親跟九二共識,A03跟鄭龍水會在致詞時說大家一起來,但我沒有跟著喊,這次旅遊不會影響我的投票意向等語(偵一卷二第106至108頁)。

(4)證人即附表五編號29之團員劉秀蓉於警詢時證稱:我的同事徐祥平在社區擔任志工期間,得知有便宜的大陸旅遊團可以參加,就邀我一起去,所以我於112年10月19日至10月28日跟徐祥平一起前往大陸旅遊,團費大概3萬多元,都是交由徐祥平代為處理,到那邊的花費都由大陸接待,後來我才知道這中間的價差足足有4萬元。因為我的目的就是跟徐祥平一起去玩,因此餐飲席間雖然有大陸人或大陸官員前來敬酒,我們就簡單回禮帶過,印象中在開席時都會有人致詞,但他是台灣人還是大陸人我也不知道。印象中旅遊都是動態行程,沒有座談會這種活動,也沒有印象A03有無發表言論,並沒有留意到中華泛藍協會有什麼主張。我連「阿成」是不是A03都不知道,對於A03是誰沒有把握,他也沒有私下來拜訪過我,或要求我支持哪個政黨等語(偵一卷二第122至126頁);於偵查中證稱:112年10月我跟徐祥平一起去河南旅遊,大約3萬多元,我拿錢給徐祥平,再由徐祥平的女兒匯款過去。我們去河南玩10天,他們說我們給的錢都是臺灣的消費,包含在臺灣境內的交通跟去大陸的機票,去到那邊之後由大陸那邊的人招待,但我不知道是誰,去到大陸才知道是官方招待。我們行程裡有一個導遊帶隊,我不知道阿成是不是主辦人,也不知道阿成是誰。陸方官員有致詞歡迎我們,也有簡介,但我沒注意聽,沒注意有沒有講到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但因為我聽到臺灣2字會很敏感,也會比較關注,我沒聽到關於臺灣總統大選相關話題或選舉字句,旅遊招待對我的投票意向沒有影響等語(偵一卷二第138至139頁)。

(5)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附表四編號16、附表五編號10之團員林瑋青於警詢時證稱:我有於附表一、四、五所示時間前往大陸等地旅遊,都是A03透過Line約我,他會我問有沒有想去旅遊,並傳送團費、日期給我,團費我先給同行的陳春琴,再由陳春琴匯款給A03。內蒙古團有朋友傳給我其他團的團費(2萬8,800元),我問A03為什麼比較貴,他說我們吃比較好。我覺得旅費便宜而且吃住也不錯,我不清楚我們的吃住是不是被大陸招待,但我有懷疑過,因為我曾經問過A03為什麼我們的旅費很便宜,不過A03只跟我說他會處理。每次都會有不同的人陪同,都是A03在跟大陸人接觸,陸方會站起來發言,表達歡迎我們到大陸旅遊,A03也會站起來回應對方,說很謝謝對方的招待,感激對方的話語。參觀社區基地時,有看到張貼「互相扶持」、「平安」、「和諧」標語。參訪社區時,有老人用書法寫兩岸一家親的字。我沒有注意聽A03發表什麼言論,隱約只聽到他說「祖國現在發展很迅速,很繁榮,值得我們學習借鏡」,在場的葉懿萱跟曹清忠也都是在講說「參訪的社區很進步,發展很好,很值得我們學習跟進」,都是在說中國大陸的建設很好,執行力很強。旅遊期間都沒有提到選舉相關的事情。但在新疆那次的旅遊,有聽到大陸那邊的人在帶我們社區參訪的時候有講到兩岸和平、和平交流這樣等語(偵一卷二第146至152頁);於偵查中證稱:5次大陸旅遊都有當地人到場接待,他們是社區負責人,像是社區的理事長這類的,聚餐時會有處長之類的人來陪同。旅遊期間沒聽到有人提到臺灣總統大選、「下架民進黨」、「藍白合」的相關話題。這5團中,其實有一團比別人貴,我不知道有沒有人補助,我問A03,他叫我們放心跟他旅遊。A03說他的對口是國臺辦,是國臺辦來接待我們,但因為我們都是跟團去的,實際上跟國臺辦接觸的都是A03,不清楚是不是每次都是國臺辦接待。團費這麼便宜應該是有人招待。旅遊招待不會影響我的投票意向,我自己心中有一把尺等語(偵一卷二第157至159頁)。

(6)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6之團員鄭進法於警詢時證稱:河南團是A03直接用Line邀請我去,我看旅遊行程物超所值,就問A03能不能帶我太太鄭林清秀一起去,A03說可以,我就跟太太一起報名去河南旅遊。團費每人3萬1,800元,但還需繳交往返機場的交通費,總計3萬3,400元,我是直接請A03到我家收錢。A03說3萬1,800元是本次前往河南旅遊的團費,至於團費支應旅遊的哪個細項,我不清楚,其餘在河南旅遊期間,所有的食宿、交通、門票等旅遊支出,我都沒有出到任何錢,我不知道3萬元不足以支應10日旅遊花費。河南旅遊期間,有參訪社區基地,陸方人員會替我們解說,說明大陸社區裡有擺設乒乓球桌、電動玩具、書法教學,提供與臺灣社區自理的差別,一直強調他們社區的老人福利。旅遊過程中,團員有拉「2023台灣中華泛藍協會交流參訪團」的布條,目的應該是要請旅遊經費,所以我才配合A03拉布條拍照。

出發前我不知道是以中華泛藍協會交流團的名義前往。我有認知此次前往河南旅遊接受落地招待目的,是為了影響我票投侯柯或柯侯,但我現在也還沒特定要投票的對象。陸方官員沒有提到本次選舉要投侯友宜或柯文哲等語(偵一卷二第182至188頁);於偵查中證稱:112年10月19日至28日,我有跟太太鄭林清秀前往河南旅遊,10天團費3萬1,800元,另外還要出往返機場交通費,我不知道價格有沒有比一般旅行社便宜,A03沒提到補助的事情。餐會期間,A03有上台說我們今天是來兩岸交流,歡迎大家來參加旅遊,我是去吃東西的,沒特別注意他講什麼,之後A03有跟陸方官員一起來敬酒,陸方官員說兩岸要和平共處、中國好山好水,至於A03有無響應陸方官員的宣傳,我沒印象。我沒聽到兩岸一家親、不要投給民進黨、下架民進黨、九二共識、政黨輪替。陸方官員有說不要台獨,兩岸才能和平,在場團員及A03都有接著陸方官員的話繼續講,意思大概是不要支持台獨。搭遊覽車時,車上沒有陸方官員,有人說賴清德比較有贏面,柯文哲跟侯友宜加起來才有機會贏賴清德,A03也在車上,但沒有附和等語(偵一卷二第197至202頁)。

(7)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7之團員戴如瑩於警詢時證稱:112年10月間,莊宗憲邀請我一起去大陸旅遊,團費是3萬3,000元,對照我之前出國的經驗,我覺得這次旅遊價格普通,食宿沒有特別好。有幾場餐敘中有陸方官員一起吃飯,印象中是課長、處長等人,其中一位處長姓董,他們會來敬酒說歡迎來大陸旅遊,A03也有說幾句話,我記得是感謝課長、處長的邀請。A03有在吃飯和社區參訪時提到兩岸一家親。沒有人宣傳九二共識、反台獨、統一或其他與選舉、國安相關內容。吃飯敬酒時,董處長偶爾有提到支持藍白合,兩岸才會比較和平等語(偵一卷二第275至281頁);於偵查中證稱:該次團費我記得是3萬2,000多元,當初莊宗憲說旅遊結束再給他,但回到桃園機場要拿錢給莊宗憲時,他沒有收。在大陸旅遊期間沒有自費部分,只有我個人消費。莊宗憲沒有提到為什麼團費比較便宜,他只說這是他朋友邀約,活動是國臺辦舉辦。用餐期間,跟我同桌的都是台灣人,A03坐在主桌,我看到有2位陸方處長,分別是董姓處長及馮姓處長。董處長上台有提到希望兩岸和平、兩岸一家親等語,後來董處長跟A03逐桌敬酒時,又再次提到兩岸和平、兩岸一家親,當時因為臺灣選情正傾向藍白合,他們有說藍白合兩岸才會和平,但沒有提到要支持,只是傾向。A03上台也是希望兩岸和平,希望臺灣政局可以比較穩定,應該是希望可以投給藍白兩黨等語(偵一卷二第291至294頁)。

(8)證人即附表五編號12之團員林錦鳳於警詢時證稱:我去大陸總共兩次,第一次去內蒙古,時間是112年8月3日至13日,第二次是去河南鄭州,時間是112年10月19日至28日。都是林瑋青介紹我參加給我行程。內蒙古團費約3萬2,000元左右,河南鄭州費用約3萬3,400元,都是匯款到指定帳戶,我不清楚中間價差是由誰支應。同行者有A03、葉懿萱、林瑋青及曹清忠等人。餐敘期間有當地的接待人員,對方說非常歡迎臺灣同胞來大陸旅遊,臺灣的部分主要就是A03發言居多,畢竟是他帶團的,A03都說帶團去大陸參觀當地的風景及建設,沒有其他的東西。兩次旅遊都有參觀社區基地,但我沒有注意到有無關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我去社區都是大陸人介紹他們的社區建設,沒印象有特別講到兩岸議題。內蒙古團有辦過幾次座談會議,但我本人只參加過一次,主要是講他們社區建設,偶爾會提到歡迎我們去玩,來看一下大陸進步之類的。河南團我也有去社區基地,都是大陸人介紹他們的社區建設,沒特別有印象有講到兩岸議題。河南團就沒有在當地舉辦座談會,但有拉中華泛藍協會布條拍照,說要留影紀念,但因為我站在後面,沒特別看到布條上寫什麼,沒特別聽到A03是中華泛藍協會的成員。這兩次旅行都是林瑋青邀請我,我只是去玩而已,沒講到政治等語(偵一卷二第291至208頁);於偵查中證稱:我第一次去內蒙古旅遊是林瑋青把行程傳給我,我覺得價錢還算合理,就把錢匯到指定帳戶。出發前繳團費3萬2,000元,過程中沒有再支付其他費用。當地有類似地陪的人來接我們,直接搭遊覽車去飯店,住的飯店感覺比自己找旅行團住的還好。我們參觀社區基地要離開時,有拉布條合影,但我站比較後面,沒看到布條上寫什麼,接待人員沒有送伴手禮。河南團行程也差不多,團費大概3萬3,400元。旅行過程中沒聽到兩岸一家親等相關統戰內容等語(偵一卷二第309至312頁)。

(9)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0之團員劉怜妙於警詢時證稱:112年10月間,舅舅莊宗憲問我要不要去大陸旅遊,團費3萬5,000元,我就跟莊宗憲、朋友梁達明一起前往。我覺得團費沒有特別貴,大陸都滿便宜的,不清楚有沒有被招待。每次餐敘期間,都有大陸人會到場發言,例如說希望兩岸和平、講述大陸現況發展,我不清楚對方是什麼單位,A03是領隊,他會起來發言。因為我們知道國民黨比較傾向和平,所以都沒有明講。參觀社區基地時,大陸人會提到希望兩岸和平,他們也很想來臺灣,但我沒注意到A03有沒有發表言論。沒聽過選舉相關言論等語(偵一卷二第319至327頁);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12年10月間有去河南鄭州旅遊,行程是莊宗憲給我,我以為是旅行社行程。餐敘期間有大陸人坐在位置上拿麥克風講話,也有逐桌敬飲料講話,但我不知道他是哪個單位的,對方有提到兩岸和平,但我沒有仔細聽,在場有一位董處長。參觀社區基地時會有人介紹,結束後在一起拉布條拍照,布條拍完就收起來,我沒看到布條寫什麼。旅遊期間沒人提到臺灣大選話題,也沒有大陸人跟我們說要支持誰等語(偵一卷二第335至337頁)。

(10)證人即附表五編號8之團員周錦香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2年10月19日有前往河南,團費3萬1,800元,加機場往返接送、午餐,共3萬3,400元,是林錦鳳邀請我一起去。這次的旅行團有比一般吃住的好,大概便宜3、4千元。餐敘期間有大陸人陪同用餐,但跟我不同桌,大陸人來敬酒時,有提到兩岸和平的話,其他的內容我不記得,A03陪同敬酒時也有附和。參觀社區基地時,沒聽到關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但有一些鼓勵的標語,如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奮鬥的目標;熱愛祖國建設安陽、尊師重教崇尚科學等。我們也有與中華泛藍協會布條合照,我是拍團體照2次後才知道布條寫什麼。我不知道A03是否有以中華泛藍協會名義發言。我沒參與中華泛藍協會等語(偵一卷三第3至8頁);於偵查中證稱:我這次去大陸鄭州,感覺吃住都有比自己跟團還好一點。餐敘期間有大陸人來逐桌敬酒,我印象中有提到兩岸和平,但沒有聽到統一。參觀社區時,沒特別去看有無兩岸一家親等標語,主要都在看他們社區建設,我覺得他們社區規劃不錯。旅遊結束有拉布條拍合照,拉幾次布條才知道A03是中華泛藍協會會長,也沒特別介紹中華泛藍協會目的、理念等語(偵一卷三第11至13頁)。

(11)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3之團員朱晉宏於警詢中證稱:112年間,我去大陸4次,主要去內蒙古、新疆、山東、河南。5月間去山東,團費2萬3,800元;8月間去內蒙古,團費2萬8,800元;9月間去新疆,團費3萬5,800元,但我自己加價1萬元改單人房;10月間去鄭州,團費3萬1,800元,但我自己加價8,400元改單人房。4團都是A03邀我的,他先傳行程表給我,我看團費價格划算就報名,吃住沒有額外花錢,A03有沒有拿大陸補貼我不清楚。餐敘期間,若有國臺辦人員參與,就會有當地酒品招待,也有提到兩岸一家親等語。A034團都有送大陸官方人員兩岸一家親匾額,我沒有印象A03講九二共識,大陸官方致詞是有說兩岸一家親。這4圑都有參觀社區基地,有貼官方標語,但沒注意看寫什麼。行程有安排區委會帶同,進去社區沒他們同意不可能進去。當地有舉辦座談會議,我有進去大廳看一下就出來抽菸等語(偵一卷三第17至25頁);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12年間有參加A03邀約的參訪團4次,分別為內蒙古、新疆、山東、河南。4次下飛機後都會安排一場晚宴,沒有臺灣政府機關人士參加,晚宴就是吃飯,都有大陸官方人士致詞,有講到兩岸一家親,至於九二共識我忘記有沒有聽到。大陸官方人士都跟A03一起坐主桌,有時候我也會去坐主桌湊人數,他們會介紹他們是國臺辦的人。A03有送大陸官方人員兩岸一家親匾額。我感覺4次出團團費較一般自助旅遊優惠,不知道是不是用交流名義所以比較便宜,A03沒提過有沒有大陸官方補助等語(偵一卷三第27至30頁)。

(12)證人即附表四編號24、附表五編號19之團員莊宗憲於警詢中證稱:新疆團、鄭州團都是A03約我,A03用Line打電話跟我確認人數及時間,新疆團大約3萬5,000元,另外鄭州團我記得在3萬多元,到當地除非是自己要買紀念品或零食才會花到自己的錢。A03會跟我們一起去大陸。旅遊餐飲期間,偶爾會有當地臺辦人員陪同用餐與致謝詞,主要就是歡迎兩岸交流並感謝臺灣團來大陸參訪,沒人提到九二共識及兩岸一家親等字眼,A03也是發言表示感謝兩岸促進交流。我們有與中華泛藍協會的布條合照,我記得A03就拿出一塊布條要大家合影留念,實際上我不清楚中華泛藍協會是什麼協會,也不清楚A03的身分。我確實覺得A03邀我去大陸參訪旅遊有比較優惠,至於便宜多少不確定等語(偵一卷三第43至50頁);於偵查中證稱:A03問我要不要一起去新疆、鄭州玩,說會有大陸的朋友出來跟我們吃個便飯,我就答應了。A03沒有特別說要支持誰。我覺得團費有比較便宜一點,如果自己去應該沒這麼便宜。我們有與中華泛藍協會布條合照,我不知道合照原因。旅遊期間沒人提到要支持特定候選人或兩岸统一等語(偵一卷三第53至55頁)。

(13)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4之團員鄭宏源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2年10月間有去河南鄭州,是A03透過Line問我是否有意願前往,費用約3萬1,800元,另外還有其他在臺機場接送費用,總計3萬4,400元。此趟由我、太太及其他6位里民一同前往,都是透過我向A03辦理旅行事宜。我覺得團費沒有特別優待,收費還是偏貴,而且住宿品質比以前差,吃的算普通。當地有大陸人跟我們一起吃飯,我知道有臺辦的賴處長在場,他只有在餐前開場時致歡迎詞,A03也有公開致詞,內容只有寒暄、感謝我們來參加大陸參訪等語。旅遊期間沒人特別提到政治立場,有正面表達兩岸人民要多交流,希望臺灣人有機會到大陸看一看,感謝兩岸人民互動交流的內容而已。參訪社區基地沒看到有張貼關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在我的認知裡,這次去大陸旅遊只是個人旅遊,了解兩岸文化及生活差異,並沒有因為特定政黨而有所改變或受到影響等語(偵一卷三第65至73頁);我大概知道A03應該有接受補貼,但他也不可能跟參圑的人說,但鄭州團那次應該沒有補貼,因為跟我以前參加4次A03的團相比較貴,以前應該有補貼,團費很便宜,都在2萬元左右且吃住都很好,例如A03帶我們去成都8天也才2萬1,000元左右等語(偵一卷三第76頁);於偵查中證稱:我這次去河南旅遊的團費3萬1,800元,A03沒說有人補助,是因為移民署的人說有補貼,所以我才順著他的話講。我從100年開始就有參加A03辦的旅遊團,我知道他跟國臺辦聯繫處理旅遊事宜,因為100年我去張家界旅遊時,同行的人就有講到A03辦的旅遊,都是跟國臺辦一起辦的。餐敘期間,跟A03同桌的大陸官員是賴處長,後來是董處長及馬處長接待我們。我沒聽到兩岸和平等語,因為我只是去旅遊,講的都是制式話語,不會特別去聽,但有提到兩岸一家親,要大家來大陸老家走走看看,還有河南是所有中國人的故鄉。我知道這次的旅遊行程是A03與國臺辦一起處理,但A03沒有說他與國臺辦的關係,是我側面了解。A03說行程是大陸方面安排,所以我才想在旅遊結束後的心得分享提及兩岸一家親,旅遊期間沒有提及國民黨、民進黨、民眾黨或不要支持台獨等語(偵一卷三第87至第93頁)。

(14)證人即附表三編號7之團員周美蓉於警詢中證稱:我是經友人謝麗芳得知內蒙古旅遊團將於112年8月3日出團,她表示團費約3萬多元,我是出發日前2、3天才將圑費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謝麗芳。我記得8月4日晚宴有大陸人陪同用餐並發言歡迎我們,至於發言內容已經記不得。我是跟認識的友人同桌,並沒有跟大陸人同桌。我忘記社區基地有無張貼關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印象中有提到社區老人福利等話題,但詳細內容不記得。我另外有參加2023七月內蒙古草原遊的Line群組,群组內沒有特別宣傳或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對象等語(偵一卷三第247至252頁)。

(15)證人即附表三編號12之團員陳明助於警詢中證稱:我是跟朋友去大陸旅遊時認識A03,我沒聽過中華泛藍協會,我的政治傾向偏綠。我於112年8月前往內蒙古旅遊,是A03用Line問我要不要去,內蒙古團費2萬8,800元,不含機場接送,騎馬要自費,我是跟太太陳冠潔一同前往。我認為這個價位比一般旅行社行程便宜3至4千元,如果旅行社要少賺是有可能的,而且不含機場接送價格算合理。餐敘期間有跟大陸人一起吃飯,其中A03那桌有2至3位大陸人,身分我不清楚,席間大陸人有站起來開場講話,內容都是寒暄的話語,A03也有站起來寒暄幾句,內容大概是歡迎之類的話,我沒有仔細聽。我沒看到社區基地張貼關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拍大合照時有拉中華泛藍協會布條,都是由旅行社人員拍照。我沒聽到A03提及協會相關言論。如果這次旅遊是有政治色彩的,我不會參加。這次是我自己花費跟團旅遊,沒有陸方資助,也與陸方及特定政黨無關。旅遊期間沒人宣傳九二共識或兩岸一家親等理念。A03或其他人都沒有提到反台獨、支持泛藍理念等語(偵一卷三第293至301頁);團費加上機場接送、廈門轉機住宿費用共3萬600元。有2位大陸人隨車旅遊9天,2位全程都沒有拿麥克風宣傳兩岸一家親、國共合作的內容。每到一個旅遊景點,導遊及隨車人員就會邀大家拉布條合照。我認為這次行程可能跟國臺辦有交流,但這是A03他個人的關係,我覺得價格、行程可以就參加了。旅程中沒聽到「希望臺灣回歸大陸」、「選舉支持國民黨」、「支持九二共識」、「我們中國一年買你們臺灣的農產品2千多億人民幣,你們臺灣只買我們大陸的產品1百多億人民幣,還一直講我們的壞話」等語。如果我知道A03的行程有政治目的就不會參加,我只是喜歡旅遊等語(偵一卷三第303至306頁)。

(16)證人即附表五編號4之團員吳金珠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2年10月19日至28日前往河南,是鄭宏源邀我一同前往,費用約3萬4,000元,我是請女兒用她的帳戶匯款到李鄭秀惠的帳戶,同行者除我們家三人外,還有鄭宏源夫妻、A03、葉懿萱,我會知道A03是因為他是團長,其他人我不太認識,我都稱呼他們為大哥大姊。餐敘期間我這一桌沒有大陸人陪同用餐,至於其他桌我不清楚,但河南參訪的部分行程中,有臺辦辦事員陪同,我沒注意到有無大陸人發言,A03有在遊覽車上發言歡迎大家參加這次旅行團,至於其他發言我記憶力不好,也沒有注意聽,已經不記得內容。我沒注意社區基地是否有張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合照時有拉布條,但布條上寫什麼我不清楚。我會參加河南旅遊團,只是單純受鄭宏源邀請而已。旅遊全程都沒聽到有人宣傳「中華泛藍四個字,主要有兩大意涵,一是中華,就是認同中華,反對台獨;二是泛藍,強調以正藍為主軸,結合認同正藍的所有反對綠色貪腐執政的力量,謂之泛藍中、愛台、反獨」等言論等語(偵一卷三第325至336頁)。

(17)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5之團員鄭林清秀於警詢中證稱:我跟我先生鄭進法於112年10月間有去河南旅遊,但我不確定是不是落地招待。一開始A03是邀請我先生,我先生跟我說河南行程後,我才說我也要參加,我們各繳3萬5,000元,含辦理台胞證、機票、食宿的費用,不清楚實際花費應該會是多少。我只認識A03,但我不知道A03有沒有向大陸政府申請河南旅遊經費補助,不清楚是否有用中華泛藍協會交流名義接受陸方落地招待。我們夫妻只是單純去大陸旅遊,沒特別注意是否有人表達總統大選要支持侯友宜或柯文哲,我們就只是去旅遊等語(偵一卷三第357至362頁)。

(18)證人即附表五編號15之團員徐祥平於警詢中證稱:112年10月間我有前往河南旅遊,當時是「阿涼」林瑋青邀我去,他只問我要不要一起去,我有問劉秀蓉要不要一起去河南,當時繳3萬3,400元左右,沒過問細項。餐敘期間有大陸人陪同用餐,但是都坐在主桌,只有敬酒時來慰問表示旅途平安,我不知道他的身分,也沒印象有大陸人上台發言,另外帶團的臺灣人也沒上台發言。我沒看到社區基地張貼任何關於兩岸一家親的海報,只有一些老人福利的休閒育樂場所及手工藝。我們有拉中華泛藍協會布條合照,A03沒有以中華泛藍協會名義發言,也沒有表示他在協會的身分,或是在公開場合發表言論。我沒有參與中華泛藍協會,是在河南旅途中知道我們是以中華泛藍協會名義前往,所以我也不知道協會宗旨及主張,當時帶團的人只說這次旅行目的是去玩,沒有其他主張等語(偵一卷三第379至386頁)。

(19)證人即附表四編號14、附表五編號9之團員林淑玲於警詢中證稱:我有參加112年9月的新疆團及10月的鄭州團。新彊團是莊宗憲邀我參加,鄭州團是A03直接邀我參加。新疆團團費3萬6,900元,鄭州團團費3萬1,800元,我只認識莊宗憲,他是我朋友的爸爸。每個旅行社都會因為行程景點不同而有價格上的差異,所以我無法確定自己去要花多少錢。我接到鄭州團報價後,有去跟朋友女兒的旅行社比價,比價起來二者差異不大。餐敘期間我不知道有沒有大陸人,A03有上台問誰要唱歌,然後叫我們要高興的吃飯,其他天吃飯都沒人發言;鄭州團吃飯時也沒人發言,我沒印象聽到A03發言。

我沒有在社區基地看到張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參加鄭州團時,印象中有要拍團體照,但我沒有過去拍,不知道是誰拉布條,A03當時沒發言,我也沒聽過他自稱是協會的身分,我只知道他是旅行團團長。參加新疆團的時候,A03有找所有團員去拉布條拍照,我不知道布條上寫什麼,沒有喊口號。新疆團餐敘期間,服務人員說有少數民族在樓下辦婚宴,我就跟其他團員跑去看,不清楚這期間有沒有陸方官員上台發言,回來的時候就跟同桌友人去跳舞。我覺得新疆的旅程並沒有偏向任何一方政黨,只是單純旅遊,旅行期間沒察覺到任何有關兩岸及政黨的活動等語(偵一卷三第393至403頁)。

(20)證人即附表三編號5、附表四編號9之團員李風儀於警詢中證稱:A03的旅行團跟我去過的旅行團相比只便宜10%左右,價格約在2萬元上下。我是112年6至7月間前往山西、112年8月間前往內蒙古、112年9月間前往新疆,都是A03透過Line邀請我,山西團2萬5,300元,內蒙古團2萬8,800元,新疆團3萬5,800元,A03只說行程內容、時間、團費等。印象中有大陸人陪同用餐,但與我不同桌,我不清楚他們的身份,我只記得大陸人跟A03是發言歡迎我們來大陸旅遊走走看看,未來有機會也會來臺灣旅遊等場面話。沒印象社區基地是否有張貼兩岸一家親等言論。我記得A03與葉懿萱有發言,葉懿萱是發表與兩岸照顧小孩制度有關,A03的部分大概是一些交際性的話,例如臺灣需要學習等等,詳細內容記不清楚。印象中新疆團旅遊期間有拉中華泛藍協會布條合照。A03在新疆時,曾向我提及本次旅遊是由鄭龍水負責與陸方接洽處理等語(偵一卷三第411至419頁)。

(21)證人即被告胞姊李鄭秀惠於警詢中證稱:我是A03二姊,我有聽A03說他擔任中華泛藍協會理事長職務。我只知道112年5月山東團、6月山西團、8月內蒙古團、9月新疆團,以及10月河南鄭州團,都是A03舉辦,但不清楚跟國臺辦何人接洽。旅行團費部分,臺南地區的民眾自己拿到我家給我,我再叫A03來拿,較遠地區的民眾就匯款到我的銀行帳戶,高雄地區的民眾是直接拿給A03等語(偵一卷三第353至356頁)。

2.就附表一至五之行程,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疫情前至少會陪同中華泛藍協會前往大陸交流1至2次,協會1年也會去大陸2至3趟,大陸行程都是由大陸地區政府安排,臺辦都是透過微信發送邀約旅遊招待之消息,所有食宿、交通及門票等旅遊開銷,全由臺辦招待,機票則是團員自付。另外,因為想要去新疆、河北參訪交流,但不認識當地臺辦,所以才透過國務院臺灣辦公室的文濤轉給當地臺辦等語(偵一卷一第5至6頁、第12至13頁);於偵查中亦陳稱:疫情結束後,有接受陸方招待。新疆有支付一些費用,但因為想多玩幾天,所以多出來的天數由我們自費。河南去10天,陸方補助8天,蒙古去11天,陸方補助8天等語(偵一卷一第255頁)。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更易前詞改稱:我沒有受陸方資助,不是全程落地招待,我們部分要自費等語(選訴卷第385頁),惟亦自陳每團接待模式不一,有請我們吃飯、幫助我們安排景點費用,這部分非自費等語(選訴卷第397頁),足認附表一至五所示行程,確有受陸方全程或部分招待乙事,堪可認定。惟縱使陸方臺辦確有招待補助旅遊行程,但參照上開證人關於旅遊行程之證述可知,不論是被告或陸方官員,均未曾主動向團員告知旅遊行程有受大陸官方招待,且參與旅遊行程之團員,對於團費大多認為尚屬合理,或係認提供食宿較差而認團費稍貴,縱認團費較為便宜者,亦證稱不知差額部分係由陸方資助,或僅出於個人推測可能係受陸方招待,況旅遊團費價格高低,與旅遊住宿、餐飲品質之優劣相關,涉及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並無一定之標準,且參與團員尚需繳交一定金額之團費,並有團員證稱需自費在當地之個人消費、單人房差額,足見參訪費用並非全額免費,復觀以各團旅遊參訪期間,除有活動合影外,並據新聞報載旅遊團參訪行程及團員心得分享(偵一卷一第31至66頁),則附表所示團員,其等主觀上是否均能知悉各旅遊團均係陸方落地招待團,且落地招待目的係為行賄各團員就本次選舉為一定行使、不行使之手段,即屬有疑。再者,附表所示各團旅遊期間,距離本次選舉之113年1月13日,相隔約3至8月不等,斯時各黨擬登記參選人均尚未登記參選而經公告為參選人,且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有部分團員雖係受被告邀請而參加,然亦有團員係因彼此親友邀請而參加,參加團員更有不認識被告者,大部分團員對於陸方官員於座談會、飲宴及參訪社區期間之客套辭令並未留意,益徵各團員主觀上是否均知悉落地招待與本次選舉有關,確有疑義。

3.⑴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更改供詞稱:當時各自的候選人都還沒有出現,也沒有確定是哪位會出來,我只是附和他們兩岸和平發展,但我未附和要支持特定政黨之候選人等語(選訴卷第402至403頁),而否認曾附和陸方官員要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等語,惟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旅遊期間臺辦有向我們宣傳「兩岸多交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兩岸一家親」,我帶團前往山東旅遊時,山東東營區統戰部部長趙建磊敬酒時,有親口和來訪的選民講「總統選舉要他們支持國民黨」、「下架民進黨」等語(偵一卷一第15頁);於偵查中供稱:陸方會講一些關於支持國民黨的話語,我不會特別去反駁陸方的說法,我印象中山東、河南團有提到選舉意向,包含九二共識、支持國民黨、下架民進黨等言論。陸方在資助接待過程中會說希望可以支持藍色陣營。他們最希望侯柯配、藍白合,如果藍白分裂我覺得他們會比較希望投給柯文哲。陸方會說支持藍營,就是支持國民黨,我有附和,但我不會刻意去推動等語(偵一卷一第257至263頁),且在本院訊問犯罪事實提示相關警詢筆錄時,一開始亦供稱:這是臺辦部門出來請吃飯時會講的話,我不能左右他們的談話等語(選訴卷第400至第401頁),核與證人葉懿萱、曹清忠之證詞相符,顯見被告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最初之供詞較為可信,先行說明。⑵惟縱然如此,參酌證人葉懿萱、李明勝、戴如瑩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曹清忠於警詢之證述可知,附表所示各團旅遊期間,陸方官員雖有向團員提及支持國民黨、下架民進黨、支持藍白合等相關言論,但所有證人均一致證稱被告於組團前、參訪過程中及返台後,均未有向各該團員表達支持或不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之言論,或有企圖影響投票意向之舉。而所謂附和,除積極響應發言者之言論,對之表示贊同外,亦可能係單純隨同發言者之意見應和,稽之上開證人證述,多數團員均一致證稱被告之公開發言多為寒暄之詞,未聽聞被告有與陸方官員為相類似之言論,再佐以被告旅行團團長之身分,且斯時正帶團在大陸旅遊參訪,被告對陸方官員上開支持特定政黨言論之附和,不無可能係客套場面話。衡情被告若與陸方官員有欲以落地招待之方式行賄,首當應將團費差額部分係由陸方招待等情告知團員,並將此落地招待與本次選舉之間的關聯,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進行連接,以使大陸官方付出之對價能獲得一定程度之收益,惟被告遇有團員詢問何以團費能較為便宜時,僅以不要管這麼多、會處理等語輕描淡寫帶過,核與通常行賄者之行為模式不符,是被告自行或透過他人邀集團員參訪旅遊,是否存有投票行賄罪之主觀犯意,尚屬有疑。此外,被告建立之「2023河南古都魅力之旅」Line群組中,暱稱「許雲鵬」之人,雖有於11月16日傳送「投票 侯柯 柯侯」之網路新聞網址(偵一卷四第67頁),惟該訊息係於河南團旅遊行程結束後傳送,且卷內無證據證明「許雲鵬」與被告有何關聯,「許雲鵬」支持特定候選人組合之言論,非無可能係其個人政治立場閒談而與被告無涉。

4.再觀被告持用手機之擷取照片可知(偵一卷四第3至428頁),卷內雖不乏被告與陸方官員之對話紀錄,亦均未查得被告與陸方官員談論如何利用落地招待影響團員選舉意向之相關資料,故客觀上被告雖於上開時間邀集各團團員前往大陸旅遊,並擔任與陸方之聯繫窗口,惟依卷內事證,尚難證明被告有事先聽從陸方官員指示,共同基於投票行賄罪之犯意聯絡,而分擔邀集團員參與旅遊行程之任務。至被告雖以其胞兄鄭龍水名義寄送含有「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提升兩岸人民關係、推動兩岸交流發展,共圓兩岸偉大復興"中國夢"」之信件予陸方官員(偵一卷一第121至122頁),惟此僅個人政治立場之言論,核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且公訴意旨所指陸方官員或被告於各團旅遊參訪期間,曾提及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反台獨等言論,然此等關於文化歷史或政治立場之口號,縱於非選舉期間之平常時日,亦可在日常生活中聽聞,是該等口號廣泛運用在各類情境脈絡下,尚不得因被告有發表類此言論口號,或係其所屬之中華泛藍協會有相類之設立宗旨,即在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率認被告與陸方官員有投票行賄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5.準此,附表一至五所示各團旅遊參訪期間,陸方雖有出資招待各旅行團,且陸方官員亦曾於期間向團員主張支持國民黨、下架民進黨、支持藍白合等相關言論,惟依檢察官於本案所提出之相關事證,附表所示團員亦未將被告所邀集旅遊參訪機會,與本次選舉之投票權一定行使產生對價關係之認識,並有多位團員指出投票立場不受影響,且卷內其餘事證亦不足以證明被告邀集上開團員參加旅遊行程時,係出於投票行賄之主觀犯意,或與陸方官員具有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自無從以前開罪責相繩,而被告既不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自無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

㈢、被告被訴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部分:

1.我國現行法律關於「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除見諸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外,尚有於88年7月14日經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8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如下: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且我國現行法律條文內容有「境外敵對勢力」文字者,則有: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第9條(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2.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22條之1第3項(100年6月29日增訂公布)、第30條之1第1項、第31條第1項(104年6月24日增訂公布);3.刑法第115條之1(108年5月10日增訂公布);4.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33條、第34條(108年5月10日增訂公布);5.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變更條次為第2條),是反滲透法於109年1月15日經制定公布前,我國已有諸多法律就「境外敵對勢力」定有相關規範,此段期間未曾產生重大適用爭議,堪認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關於「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明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宣稱不放棄武力犯台,並持續多年對臺灣佈署飛彈及從事軍事演習,以此恫嚇我國,且在國際間打壓我國主權,其縱非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至少應為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政治實體,自堪認定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境外敵對勢力」,是大陸地區各省臺辦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確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滲透來源無訛,大陸委員會亦同此認定(選訴卷第227至246頁)。

2.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均一致證稱被告於旅遊參訪期間,雖有在公開之飲宴場合或座談會期間(上台)致詞,惟內容多為寒暄客套辭令,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為候選人宣傳之行為,或與陸方官員有犯意聯絡,且卷內亦無相關金流以證明被告有受滲透來源資助,已無從審認被告有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候選人為支持或宣傳之行為。況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是以,依前開各規定,該當反滲透法第4條之構成要件者,必係行為人有「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之行為,若前開行為之對象並非「候選人」,自無從責以反滲透法之刑罰。另所謂「候選人」,不論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抑係公職人員選舉,於選舉中登記為候選人之人,均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核其是否符合候選人之資格,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登記參選之人至選舉結果後未當選之人,均稱其為候選人,惟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冊前,未經審定公告之人,既無從圈選(政黨提名之參選人選,亦有經政黨予以更換之可能),尚不得謂係前開規定所稱之候選人,易言之,侯選人之身分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是被告偕同附表所示團員前往大陸地區旅遊及參訪時,總統、副總統抑或立法委員均尚未開始進行候選人登記,業如前載,斯時各政黨擬登記之參選人,均尚未登記參選而經公告為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參選人,依前揭說明,亦無從以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卷內現存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以及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候選人宣傳等犯行,而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且起訴書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雖以113年度選偵字第2號移送併辦,惟本案既經諭知無罪判決,二者間即無同一事實不可分之情況,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施柏均、余晨勝、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紝瑜附表一:112年5月7日至112年5月14日山東團名單編號 參與成員 出境班機 入境班機 備註 1 A03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2 葉懿萱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3 尹桂味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4 王俊雄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5 朱晉宏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6 李明勝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前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里長 7 林平福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8 林瑋青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9 徐偉庭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0 徐陳進芒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1 耿順台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2 耿順南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3 許進義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4 陳永定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高雄阿蓮社區協會總幹事 15 陳春琴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6 陳寶金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7 黃文元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8 黃俊龍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19 黃翠婂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20 葉瀚隆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21 董光榮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22 劉相明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 臺南市南區大林里里長 23 顏建安 112/5/7;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5/14;MF863;濟南;高雄機場;入附表二:112年6月24日至112年7月2日山西團名單編號 參與成員 出境班機 入境班機 備註 1 A03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2 葉懿萱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3 王明月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4 李水粉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5 徐偉庭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6 徐陳進芒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7 翁淑梅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8 黃文元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 9 趙華民 112/6/24;MF8690;杭州;桃園二期;出 112/7/2;MF863;太原;高雄機場;入附表三:112年8月3日至112年8月13日內蒙古團名單編號 參與成員 出境班機 入境班機 備註 1 A03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2 葉懿萱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3 李育賢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4 李明勝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前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里長 5 李風儀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6 李惠仁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7 周美蓉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8 徐偉庭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9 徐敏員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2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0 徐淑美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1 曹清忠 112/8/2;MF882;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前臺南市安南區溪墘里里長 12 陳明助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3 陳冠潔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4 陳春琴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5 陳艶秋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6 黃名秀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7 葉瀚隆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8 趙華民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19 潘素貞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20 潘榮叁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21 蔡淵湶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 22 謝麗芳 112/8/3;MF888;廈門;桃園二期;出 112/8/13;MF863;中國大陸;高雄機場;入附表四:112年9月4日至112年9月18日新彊團名單編號 參與成員 出境班機 入境班機 備註 1 A03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 葉懿萱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 朱晉宏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4 吳正群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5 吳枘樺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6 吳恒慶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7 呂貞慧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8 李明勝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前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里長 9 李風儀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0 李惠仁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1 林永茂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2 林芬華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3 林祐賢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4 林淑玲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5 林順勇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6 林瑋青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7 林聰慧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8 柯凱文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19 徐偉庭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0 徐陳進芒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1 翁淑梅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2 翁錦本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3 曹清忠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前臺南市安南區溪墘里里長 24 莊宗憲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5 許春福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6 陳春琴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7 陳福生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8 黃文元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29 黃綉芳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0 楊樹根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1 葉瀚隆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2 董光榮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3 劉玉娜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4 劉玉瓊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5 歐陽伊雯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6 蔡枝專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7 戴錦霞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 38 蘇于庭 112/9/4;MF880;福州;桃園二期;出 112/9/18;MF883;中國大陸;松山機場;入附表五:112年10月19日至112年10月28日河南鄭州團名單編號 參與成員 出境班機 入境班機 備註 1 A03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 葉懿萱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 朱晉宏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4 吳金珠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5 呂美玲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6 李育賢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7 李佳鴻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8 周錦香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9 林淑玲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0 林瑋青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1 林榮輝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2 林錦鳳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3 徐益熊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4 徐偉庭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5 徐祥平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6 徐陳進芒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7 翁明芬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8 梁達明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19 莊宗憲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0 莊益舜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1 許雲鵬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2 陳春琴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3 陳淑津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4 陳燕卿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5 曾春淵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6 曾揚淯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7 曾揮煌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8 葉瀚隆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29 劉秀蓉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0 劉怜妙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1 潘碧梅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2 蔡尹敏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3 蔡全豐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4 鄭宏源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臺南市南區大成里里長 35 鄭林清秀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6 鄭進法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7 戴如瑩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8 簡明義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39 羅世鈴 112/10/19;CZ3060;鄭州;桃園二期;出 112/10/28;CZ3059;鄭州;桃園二期;入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