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承恩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2號、第230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何承恩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5萬9,38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何承恩明知對於食品之製造、調配、包裝、貯存、販賣,不得有攙偽或假冒行為,以及珍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珍喜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實際生產銷售酒品產製計畫之菸酒產品登記,「麥爾頓威士忌」使用原料為大麥、水、酒麴,製作方式係以大麥發酵蒸餾;「珍喜龍精選紀念酒」使用原料為高粱、小麥、糖、水、酒麴,製作方式係以高粱、小麥、糖發酵蒸餾,並應於酒類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標示辦法,在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將其品牌名稱、產品種類、酒精成分、進口酒之原產地、製造業者、進口業者等內容據實標示,藉由商品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之一致性,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權益,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而販賣之犯意,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以20%之威士忌原酒,加上以二砂糖及糖化酶發酵之自製糖酒(下稱VODKA糖酒),添加焦糖及威士忌香料,調和成「麥爾頓威士忌」,並標示原料為大麥、水;以20%之高粱酒,加上VODKA糖酒,調和成「珍喜龍精選紀念酒」(與上開麥爾頓威士忌合稱本案酒品),並標示原料為高粱、小麥、水、糖,以此方式於本案酒品製造過程中為攙偽或假冒之行為,以及對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並透過珍喜公司將本案酒品出售予國禧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國禧公司)及國霖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國霖公司),由國禧公司及國霖公司負責對外銷售。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284條之1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何承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重訴卷第292頁、第301頁、第322頁),核與證人即珍喜公司員工張家傑、證人即被告之父何基榮、證人即被告胞弟何宜霖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告之母謝林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金門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日臺菸酒生字第1120009655號函暨化驗報告書、中央警察大學111年3月17日校鑑科字第1110002387號函暨鑑定書、珍喜公司、國禧公司、國霖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11年4月20日財高國稅岡服字第1112752001號書函暨珍喜公司、國霖公司、國禧公司之進銷項去路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財政局110年12月27日高市財政菸管字第11032558000號函暨相關資料、珍喜食品網頁酒類商品販售地點名冊、珍喜公司出貨單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係以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之「攙偽或假冒」行為為構成要件,而所謂「攙偽或假冒」行為,依103年2月5日修正提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刑度之立法理由,是指廠商為降低成本牟利,刻意降低食品販售時標定的品質,而以劣質品或人工原料混充優質品或天然食材,致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攙偽假冒之物質,必較原標示之物質品質為低、成本較廉,致欠缺廠商原所標示之品質。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衹要有「攙偽或假冒」之行為即成立犯罪,屬抽象危險犯,乃立法者擬制之危險,不以已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為必要,其規範目的旨在以刑事責任嚇阻攙偽、假冒等危險行為,期產生一般預防作用,法院毋庸實質判斷其行為有無存在危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7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第246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謂「攙偽」即「不純」,指在真實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同款所稱「假冒」則指「以假冒真」,缺少所宣稱的成分而言。
㈡所犯法條⒈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
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
⒉被告係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調配、包裝、貯存、販賣本
案酒品,因販賣之危害性大於製造、調配、包裝、貯存行為,是製造、調配、包裝、貯存行為應為販賣之前階段行為,而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僅係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販賣」本案酒品,惟被告調和本案酒品,並裝瓶以待販賣之行為,顯尚涉有「調配」、「包裝」、「貯存」等行為態樣,然此部分行為既為販賣行為所吸收,為一罪關係,且僅屬同條項間行為態樣之適用,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
⒊被告虛偽標記本案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續加以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此部分犯行尚構成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具有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告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可能涉犯此部分之罪名(見重訴卷第170頁、第222頁、第290頁、第300頁),使之為辯論,自無礙於雙方之攻擊及防禦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㈢實質上一罪
被告販賣本案酒品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犯罪手法相近,侵害法益亦屬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復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裁判上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述量刑證據與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⒈被告明知酒類係供民眾飲用,涉及食品安全關係重大,本應
依據相關法令規範製造、販賣、標示,竟為降低成本,在本案酒品加入VODKA糖酒攙偽或假冒,且為虛偽標記,足以影響消費大眾基於主觀認知選購之權利,所為實有不該。
⒉被告販賣本案酒品期間長短、價量多寡之法益侵害程度。
⒊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未曾因犯罪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訴卷第285頁)。
⒋被告自陳學歷為五專畢業,從事網拍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
幣(下同)3萬多元,未婚,沒有小孩,目前與父親、母親、胞弟同住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重訴卷第322頁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面對自己所犯錯誤,並已
將本案酒品名稱、製程、使用原料等事項變更登記完成之犯後態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3月22日財高國稅岡銷字第1131117800號回覆珍喜公司函暨核准登記產品內容在卷可佐(見重訴卷第97頁至第125頁)。
㈥另外,被告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
攙偽或假冒食品罪,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不符,故被告縱受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宣告,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仍得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犯罪所得⒈按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
法預防犯罪,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基於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且在淨利之外剝奪所得,更可使利得沒收之當事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追求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故沒收利得並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又犯罪行為人所為與不法行為相關之支出,於沒收範圍審查時應否列入犯罪所得,視該等支出是否係非與犯罪直接相關之中性成本而定。倘產生犯罪所得之交易自身即為法所禁止之不法行為,則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其沾染不法之成本,非屬中性成本,均不得扣除。反之,若交易自身並非法所禁止,則沾染不法之部分僅止於因不法行為而取得之獲利部分,並非全部之所得,於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即應扣除屬於中性成本之支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製造之本案酒品,係以珍喜公司名義分別於如附表一「
出售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出售數量」、「單價」、「金額」欄所示之數量、金額,出售予「出售對象」欄所示之國禧公司或國霖公司,再由各該公司對外銷售及收款;於如附表二「出售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出售數量」、「單價」、「金額」欄所示之數量、金額,出售予個人客戶等情,業據被告供稱在卷(見偵一卷第62頁至第63頁),核與證人謝林樹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二卷第9頁),並有珍喜公司出貨單在卷可考(見警二卷第118頁至第250頁),是本案酒品既係以上開方式分別出售予國禧公司、國霖公司或個人客戶,則出售所獲之報酬總額(計算式:202萬6,535元+3萬2,846元=205萬9,381元),自屬被告販賣本案酒品之犯罪所得無訛,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雖稱如附表一所示之出售總額202萬6,535元係國禧公司
及國霖公司之所得,非其實際所得,且販賣本案酒品期間,珍喜公司均有合法開立發票及繳交菸酒稅等語(見重訴卷第81頁至第83頁、第251頁),然本案酒品確係以珍喜公司名義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出售所示數量予國禧公司或國霖公司,並獲有202萬6,535元之價金一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該價金乃係被告透過珍喜公司將本案酒品出售予國禧公司及國霖公司所獲之價金,而屬被告販賣本案酒品行為所獲之報酬甚明,此與國禧公司及國霖公司後續販售本案酒品予他人所獲之報酬,係屬二事。又被告販賣本案酒品之行為本身即屬違法(即整體沾染不法),揆諸上開說明,沾染不法範圍及於全部所得,其沾染不法之成本,均非屬中性成本,自不得扣除生產、營運成本、費用及已繳交之稅捐等支出,此與承攬工程案件,其違法行為係取得合約之方式,而非合約執行本身,得扣除有關工資及進料等中性成本支出之情形迥然有別,在犯罪所得計算上亦有顯著之區別,不可混淆。是以,被告上開所辯顯對於法律適用有所誤解,尚難憑採。
㈡犯罪所生之物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係其製造而成之本案酒品;附表三編號6至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係其製造而成用以貼在本案酒品上之標籤等情,業據被告供稱在卷(見重訴卷第75頁至第76頁),均屬其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㈢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至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其中就附表三編號9至10所示之物,係用以調製本案酒品之原酒;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物,係用以調製本案酒品之糖酒;附表三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係用以調製本案酒品之原料;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物,係用以測量本案酒品濃度之工具等情,亦據被告供稱在卷(見同上頁),復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所欲規範者,係以降低商品標示品質之物質混充,致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行為,而非製作過程中用以調和之各別成分酒、原料或工具本身,換言之,上開規定所欲處罰者,係行為人於製作過程中攙偽或假冒之行為,而非上開行為中所使用之原物料。基此,上開扣案物固均可認屬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各該物既僅屬調製本案酒品之原酒、糖酒、原料或工具,參以被告並無任何前科,且案發後已將本案酒品名稱、製程、使用原料等事項變更登記完成,業如前述,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悉攙偽或假冒酒品之嚴重性,而不再從事相類行為,酌以上開扣案物數量非微,且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明確表示不聲請沒收,是本院認若對被告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劉維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華君、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婕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
【附表一】(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出售時間 出售品項 出售數量 單價 金額 出售對象 1 108年1月5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0瓶 70 35,000 國禧公司 2 108年1月6日 500瓶 70 35,000 國禧公司 3 108年1月6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0瓶 100 10,000 國禧公司 4 108年2月15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0瓶 70 35,000 國禧公司 5 108年2月20日 500瓶 70 35,000 國禧公司 6 108年3月15日 200瓶 70 14,000 國禧公司 7 108年3月16日 200瓶 80 16,000 國禧公司 8 108年3月16日 50瓶 150 7,500 國禧公司 9 108年4月1日 50瓶 100 5,000 國禧公司 10 108年4月1日 900瓶 60 54,000 國禧公司 11 108年5月15日 150瓶 70 10,500 國禧公司 12 108年5月16日 50瓶 150 7,500 國禧公司 13 108年5月19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瓶 120 6,000 國禧公司 14 108年6月23日 30瓶 120 3,600 國禧公司 15 108年6月23日 20瓶 150 3,000 國禧公司 16 108年6月24日 200瓶 70 14,000 國禧公司 17 108年6月24日 200瓶 70 14,000 國禧公司 18 108年6月25日 150瓶 70 10,500 國禧公司 19 108年7月5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瓶 140 1,400 國禧公司 20 108年7月10日 麥爾頓威士忌 10瓶 150 1,500 國禧公司 21 108年7月15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40瓶 100 4,000 國禧公司 22 108年7月15日 麥爾頓威士忌 10瓶 120 1,200 國禧公司 23 108年7月15日 580瓶 70 40,600 國禧公司 24 108年8月11日 300瓶 70 21,000 國禧公司 25 108年8月12日 50瓶 120 6,000 國禧公司 26 108年8月12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100 6,000 國禧公司 27 108年9月10日 麥爾頓威士忌 12瓶 150 1,800 國禧公司 28 108年9月15日 280瓶 60 16,800 國禧公司 29 108年9月15日 320瓶 60 19,200 國禧公司 30 108年10月5日 300瓶 70 21,000 國禧公司 31 108年10月8日 50瓶 120 6,000 國禧公司 32 108年11月2日 72瓶 70 5,040 國禧公司 33 108年11月6日 12瓶 150 1,800 國禧公司 34 108年11月9日 麥爾頓威士忌 36瓶 120 4,320 國禧公司 35 108年11月15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40瓶 100 4,000 國禧公司 36 108年12月5日 麥爾頓威士忌 400瓶 70 28,000 國禧公司 37 108年12月7日 300瓶 70 21,000 國禧公司 38 108年12月10日 10瓶 150 1,500 國禧公司 39 108年12月12日 20瓶 120 2,400 國禧公司 40 109年1月5日 450瓶 70 31,500 國禧公司 41 109年1月7日 450瓶 70 31,500 國禧公司 42 109年1月10日 麥爾頓威士忌 12瓶 150 1,800 國禧公司 43 109年1月12日 珍喜櫳精選紀念酒 20瓶 100 2,000 國禧公司 44 109年1月12日 麥爾頓威士忌 24瓶 120 2,880 國禧公司 45 109年2月3日 700瓶 70 49,000 國禧公司 46 109年2月7日 500瓶 70 35,000 國禧公司 47 109年2月8日 珍喜櫳精選紀念酒 30瓶 100 3,000 國禧公司 48 109年3月8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0瓶 70 35,000 國禧公司 49 109年4月7日 764瓶 60 45,840 國禧公司 50 109年4月11日 36瓶 150 5,400 國禧公司 51 109年5月8日 70瓶 70 4,900 國禧公司 52 109年5月10日 6瓶 150 900 國禧公司 53 109年5月11日 24瓶 120 2,880 國禧公司 54 109年5月17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瓶 100 1,000 國禧公司 55 109年6月4日 麥爾頓威士忌 292瓶 70 20,440 國禧公司 56 109年6月7日 25瓶 145 3,625 國禧公司 57 109年6月13日 200瓶 120 24,000 國禧公司 58 109年7月3日 500瓶 70 35,000 國禧公司 59 109年7月8日 50瓶 120 6,000 國禧公司 60 109年7月10日 20瓶 150 3,000 國禧公司 61 109年7月11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瓶 100 1,000 國禧公司 62 109年8月5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瓶 150 7,500 國禧公司 63 109年8月7日 20瓶 120 2,400 國禧公司 64 109年8月10日 100瓶 70 7,000 國禧公司 65 109年9月6日 600瓶 70 42,000 國禧公司 66 109年9月10日 30瓶 150 4,500 國禧公司 67 109年9月12日 75瓶 120 9,000 國禧公司 68 109年10月6日 麥爾頓威士忌 540瓶 70 37,800 國禧公司 69 109年10月10日 70瓶 120 8,400 國禧公司 70 109年10月12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瓶 100 1,000 國禧公司 71 109年10月15日 麥爾頓威士忌 400瓶 70 28,000 國禧公司 72 109年10月17日 40瓶 150 6,000 國禧公司 73 109年11月5日 350瓶 70 24,500 國禧公司 74 109年11月9日 50瓶 120 6,000 國禧公司 75 109年11月10日 300瓶 70 21,000 國禧公司 76 109年11月10日 50瓶 150 7,500 國禧公司 77 109年12月5日 麥爾頓威士忌 250瓶 70 17,500 國禧公司 78 109年12月7日 250瓶 70 17,500 國禧公司 79 109年12月13日 12瓶 150 1,800 國禧公司 80 110年1月9日 10瓶 150 1,500 國禧公司 81 110年1月10日 30瓶 120 3,600 國禧公司 82 110年1月12日 800瓶 60 48,000 國禧公司 83 110年1月15日 珍喜櫳精選紀念酒 5瓶 150 750 國禧公司 84 110年2月11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0瓶 60 30,000 國禧公司 85 110年2月13日 珍喜櫳精選紀念酒 5瓶 150 750 國禧公司 86 110年2月15日 麥爾頓威士忌 150瓶 60 9,000 國禧公司 87 110年2月16日 30瓶 120 3,600 國禧公司 88 110年2月17日 10瓶 150 1,500 國禧公司 89 110年3月7日 150瓶 50 7,500 國禧公司 90 110年3月8日 10瓶 150 1,500 國禧公司 91 110年3月9日 20瓶 120 2,400 國禧公司 92 110年3月15日 150瓶 50 7,500 國禧公司 93 110年6月2日 麥爾頓威士忌 300瓶 50 15,000 國霖公司 94 110年6月13日 250瓶 50 12,500 國霖公司 95 110年6月3日 12瓶 165 1,980 國霖公司 96 110年6月3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20瓶 150 3,000 國霖公司 97 110年6月4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瓶 120 6,000 國霖公司 98 110年6月4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0瓶 100 10,000 國霖公司 99 110年7月1日 麥爾頓威士忌 1,660瓶 50 83,000 國霖公司 100 110年7月5日 240瓶 120 28,800 國霖公司 101 110年7月9日 40瓶 165 6,600 國霖公司 102 110年7月13日 40瓶 165 6,600 國霖公司 103 110年8月3日 50瓶 170 8,500 國霖公司 104 110年8月6日 50瓶 120 6,000 國霖公司 105 110年8月7日 314瓶 50 15,700 國霖公司 106 110年8月9日 麥爾頓威士忌 400瓶 50 20,000 國霖公司 107 110年8月10日 50瓶 120 6,000 國霖公司 108 110年9月1日 26瓶 95 2,470 益殷企業有限公司 109 110年9月1日 170瓶 170 8,670 益殷企業有限公司 110 110年9月3日 432瓶 50 21,600 國霖公司 111 110年9月6日 413瓶 50 20,650 國霖公司 112 110年9月9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100 6,000 國霖公司 113 110年9月10日 麥爾頓威士忌 67瓶 120 8,040 國霖公司 114 110年10月1日 480瓶 50 24,000 國霖公司 115 110年10月4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20瓶 150 3,000 國霖公司 116 110年10月6日 麥爾頓威士忌 432瓶 50 21,600 國霖公司 117 110年10月7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0瓶 100 10,000 國霖公司 118 11年10月13日 麥爾頓威士忌 36瓶 120 4,320 國霖公司 119 110年10月15日 12瓶 120 1,440 國霖公司 120 110年11月4日 100瓶 170 17,000 國霖公司 121 110年11月5日 150瓶 50 7,500 國霖公司 122 110年11月8日 80瓶 120 9,600 國霖公司 123 110年11月12日 150瓶 50 7,500 國霖公司 124 110年12月2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100 6,000 國霖公司 125 110年12月3日 麥爾頓威士忌 36瓶 170 6,120 國霖公司 126 110年12月6日 192瓶 120 23,040 國霖公司 127 110年12月6日 1,000瓶 50 50,000 國霖公司 128 110年12月7日 900瓶 50 45,000 國霖公司 129 111年1月3日 500瓶 30 15,000 國霖公司 130 111年1月3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20瓶 140 2,800 國霖公司 131 111年1月4日 麥爾頓威士忌 500瓶 30 15,000 國霖公司 132 111年1月5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00瓶 100 10,000 國霖公司 133 111年1月6日 麥爾頓威士忌 280瓶 30 8,400 國霖公司 134 111年1月6日 120瓶 60 7,200 國霖公司 135 111年1月7日 60瓶 60 3,600 國霖公司 136 111年2月10日 960瓶 30 28,800 國霖公司 137 111年2月11日 20瓶 140 2,800 國霖公司 138 111年2月14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65 3,900 國霖公司 139 111年2月17日 麥爾頓威士忌 100瓶 60 6,000 國霖公司 140 111年4月6日 300瓶 30 9,000 國霖公司 141 111年4月11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65 3,900 國霖公司 142 111年4月12日 麥爾頓威士忌 360瓶 30 10,800 國霖公司 143 111年4月13日 60瓶 60 3,600 國霖公司 144 111年5月2日 600瓶 30 18,000 國霖公司 145 111年5月3日 600瓶 30 18,000 國霖公司 146 111年5月5日 150瓶 60 9,000 國霖公司 147 111年5月9日 500瓶 30 15,000 國霖公司 148 111年5月10日 22瓶 140 3,080 國霖公司 149 111年6月2日 530瓶 30 15,900 國霖公司 150 111年6月6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20瓶 65 7,800 國霖公司 151 111年6月9日 麥爾頓威士忌 110瓶 60 6,600 國霖公司 152 111年6月15日 500瓶 30 15,000 國霖公司 153 111年7月1日 100瓶 30 3,000 國霖公司 154 111年7月2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140 8,400 國霖公司 155 111年7月4日 麥爾頓威士忌 80瓶 30 2,400 國霖公司 156 111年8月25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140 8,400 國霖公司 157 111年9月8日 麥爾頓威士忌 90瓶 30 2,700 國霖公司 158 111年9月13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60瓶 140 8,400 國霖公司 159 111年11月3日 麥爾頓威士忌 120瓶 30 3,600 國霖公司 160 111年11月8日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 120瓶 70 8,400 國霖公司 合計 202萬6,535元【附表二】(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出售時間 出售品項 出售數量 單價 金額 1 109年9月4日 麥爾頓威士忌 3瓶 256 768 2 111年7月12日 96瓶 240 23,040 3 111年7月12日 14瓶 55 770 4 111年7月12日 25瓶 159 3,975 5 111年7月19日 27瓶 159 4,293 合計 3萬2,846元【附表三】扣案物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 1 麥爾頓威士忌半成品(500毫升) 612瓶 何承恩 2 麥爾頓威士忌半成品(1,000毫升) 94瓶 何承恩 3 麥爾頓威士忌成品(500毫升) 94瓶 何承恩 4 麥爾頓威士忌成品(1,000毫升) 42瓶 何承恩 5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1000毫升) 1瓶 何承恩 6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標籤(360毫升款) 5,000張 何承恩 7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標籤(600毫升款) 3,500張 何承恩 8 珍喜龍精選紀念酒標籤(1,000毫升款) 5,220張 何承恩 9 橡木桶(80公升,內裝威士忌) 1桶 何承恩 10 橡木桶(180公升,內裝威士忌) 8桶 何承恩 11 VODKA糖酒 11桶 何承恩 12 威士忌香料(FBS141891) 1瓶 何承恩 13 威士忌香料(SFA310013) 1瓶 何承恩 14 焦糖HS 2瓶 何承恩 15 高粱基酒 1桶 何承恩 16 酒精測試儀 1個 何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