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湯思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
37、12148、12168、13279、13455、14294、14983、15434、166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湯思偉犯附表甲編號1至6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甲編號1至6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湯思偉(暱稱:蕊希、澤木小鐵大)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盧俊銘(暱稱:土井津仁,由本院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高誌鴻(業經本院另行審結)、黃竹強(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暱稱「甜椒」、「波妞」等人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集團組織之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顯示成員有未成年人),負責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收取第一線車手交付之詐欺款項,再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收水工作,約定其之報酬分別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湯思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先以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方式
,詐騙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金額至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後,湯思偉即指示高誌鴻持前開各該帳戶之金融卡自行提領、或由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楊仕猷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提領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並向高誌鴻分別收取前開詐得款項後,再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
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甲編號41至42所示之方式
,詐騙附表甲編號41至42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甲編號41至4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甲編號41至42所示之金額至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後,湯思偉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於附表甲編號41至42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前開各該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
㈢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先以附表甲編號43至63所示之方
式,詐騙附表甲編號43至63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甲編號43至63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甲編號43至63所示之金額至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後,湯思偉即指示黃竹強持前開各該帳戶之金融卡自行提領各該編號所示之金額,並向黃竹強分別收取前開詐得款項後,再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本案被告湯思偉所犯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查本判決以下引用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依前開說明,於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案關於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所引用之證據,不包括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思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金訴卷一第104頁、金訴卷三第127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甲編號1至63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人楊仕猷於偵訊時之證述,以及共同被告高誌鴻、黃竹強於警詢、偵訊、本院歷次供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被告湯思偉之對比照片、被告湯思偉於113年5月5日、同年5月31日提領照片、被告湯思偉手機WeChat對話紀錄擷圖、本案帳戶提領地點一覽表、及如附表乙「卷證出處」欄所示書證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湯思偉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為論罪之基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湯思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部分修正條文,於113年8月2日生效施行,而比較新舊法時就關於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事項在內的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不得任意割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其中: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將該條項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第3項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修正後將該條項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
⒊揆諸前開見解綜合比較結果:
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湯思偉於偵查中曾有1次自白犯罪(警九卷第125頁),審理中亦自白犯罪(金訴卷一第164頁、金訴卷三第127頁),又其雖於本院審理中稱願以其於監所內之保管金繳納本案犯罪所得5萬4,000元(金訴卷三第127頁),然經本院詢問被告所在監所即高雄第二監獄,該監獄回覆被告湯思偉目前保管金僅5,005元,此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可佐,扣除監所最低保管金3,000元後,顯然不足以全數繳回其本案犯罪所得,可認被告未主動繳回其本案犯罪所得,故僅適用前開行為時法之減刑規定。是被告湯思偉本案洗錢行為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現行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湯思偉,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逕予適用。
㈡次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
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0號判決參照)。本案於113年9月13日繫屬於本院,為被告湯思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附表甲編號1所示犯行為被告湯思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湯思偉此部分犯行應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至被告湯思偉所犯附表甲其餘各該編號之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則不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湯思偉就附表甲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就附表甲編號2至10、12至6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就附表甲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雖認此部分為一般洗錢既遂罪,然因同案被告高誌鴻於提領該被害人所匯款項前即遭警逮捕,前開款項業經圈存,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之結果,應屬未遂,起訴意旨容有未洽,惟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被告湯思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就附表甲編號1至40所示之犯行(除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外)與共同被告高誌鴻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相互利用以完成犯罪;就附表甲編號41至42所示之犯行(除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外)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相互利用以完成犯罪;就附表甲編號43至63所示之犯行(除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外)與共同被告黃竹強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相互利用以完成犯罪,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湯思偉就附表甲編號1至63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
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移送併辦
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關於告訴人黃馨儀(即附表甲編號44)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㈦被告湯思偉因未主動繳回本案犯罪所得,而無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適用。至其雖於偵、審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惟因想像競合從重論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無從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就此想像競合之輕罪所具減輕刑責事由,本院將於附表甲編號1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湯思偉正值青壯,不循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以參與犯罪組織之方式及上述分工方式從事詐欺及洗錢犯行、手段、犯罪動機應予非難;並審酌其分擔車手及上游收水工作之參與情節,及其所生如附表甲編號1至63之損害。併參其已有擔任車手,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又再於其另案假釋期間再犯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應從重量刑。兼衡其於偵查階段中僅於113年8月1日警詢時一度坦承犯行,嗣又更易其詞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是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犯行雖符合參與犯罪組織罪之減刑事由,惟考量其自白之過程從輕量刑幅度不宜過大;又其雖有與附表丙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惟均未賠償,並未彌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金訴卷三第13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
㈨另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被告湯思偉為前揭各次犯行之時
間於113年4月至同年6月間,所犯各罪之手法、情節及侵害法益相類,屬同罪質之犯罪,且所侵害者非不可回復之法益類型,依刑法第51條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逐罪累加之刑期應從少酌量;並衡酌其等各次犯罪之情節及整體所生危害等非難評價,兼衡以刑罰手段相當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疊加效應,及刑罰矯正效益隨刑期遞減之邊際效益,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被告湯思偉量處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被告湯思偉為本案犯行可獲得每日3,000元之報酬,此經其自承在卷(金訴卷一第105頁、金訴卷三第127頁),依附表甲編號1至63所示犯罪時間計算,其從事本案犯行之天數共計為18日,可認其因本案犯行獲有5萬4,000元之報酬。又其雖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有給付調解金1萬5,000元予被害人等語(金訴卷三第127頁),惟未提出任何付款憑證為憑,並有如附表丙編號1、4、6、8、9所示之被害人具狀陳稱被告湯思偉未曾依調解條件給付款項等語(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丙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示),難認被告湯思偉確有將本案犯罪所得賠償予被害人之情;另被告湯思偉雖稱應予扣除其於另案繳回之犯罪所得4,000元等語,然其所稱之另案尚未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無從比對另案與本案是否有關,且另案就犯罪所得之認定與本案有無重疊之處,其亦未提出已有給付犯罪所得之憑證,難認其確有繳回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從扣除上開金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仍就上開犯罪所得5萬4,000元全數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另本案所領得或收受附表甲編號1至10、12至63所示之款項,因均經其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卷內無證據顯示尚有款項得由其等個人支配處分,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甲編號11未提領之部分既經圈存,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金融機構於案情明確之詐財案件,應將警示帳戶內未被提領之被害人匯入款項辦理發還,是該餘額既已不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且明確可由銀行逕予發還,自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容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明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現金之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新臺幣) 主文(不含沒收) 1 陳巧穎(提告) 假中獎 113年4月25日20時28分,轉帳26,032元(含手續費15元)。 李明宗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24411770251111號帳戶。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0時3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26,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 廖志銘(提告)(起訴書誤載為廖誌銘) 假中獎 113年4月25日20時58分,轉帳36,188元。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1時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起訴書誤載為348號)(右昌郵局)提領36,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 邱巧渝(提告) 假買家 113年4月25日21時12分,轉帳25,123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1時1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三山街61之7號(萊爾富超商盛昌店)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 林郁芯(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4月25日21時19分,轉帳10,000元。 ⒉113年4月25日21時20分,轉帳10,000元。 ⒊113年4月25日21時22分,轉帳8,12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5日21時2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起訴書誤載為348號)(右昌郵局)提領28,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 廖晟賢(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4月27日17時32分,轉帳50,000元。 ⒉113年4月27日17時34分,轉帳50,000元。 高進謚名下之臺灣新光銀行帳號:103-1049500125603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4月27日17時4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39之1號(統一超商新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4月27日17時4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39之1號(統一超商新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4月27日17時4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31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4月27日17時4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31號(起訴書誤載為132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4月27日17時4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31號(起訴書誤載為133號)(全家超商後勁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6 林子恒(提告) 假買家 113年4月27日22時14分,轉帳45,678元。 陳乙甄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1015230126173號帳戶。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7日22時1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45,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7 謝蕎亦(提告) 假中獎 113年4月27日22時20分,轉帳16,088元。 高誌鴻 於113年4月27日22時3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126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16,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8 林巧莉(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2日17時24分,轉帳46,015元。 ⒉113年5月2日17時31分,轉帳49,989元。 ⒊113年5月2日17時33分,轉帳3,123元。 林雅珊名下之臺灣新光銀行帳號:103-0152501218011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2日17時2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田路962號(統一超商學高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2日17時3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田路962號(起訴書誤載為963號)(統一超商學高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2日17時3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田路962號提領6,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4.於113年5月2日17時3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大學南路1186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2日17時3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大學南路1186號(起訴書誤載為1187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6.於113年5月2日17時4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大學南路1186號(起訴書誤載為1188號)(全家超商大西門市)提領13,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9 鄧琦禎(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2日18時52分,轉帳21,013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2日18時57分,在高雄市梓官區漁港一路160號(統一超商蚵仔寮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2日18時58分,在高雄市梓官區漁港一路160號(統一超商蚵仔寮門市)提領1,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0 楊喬絜(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6日18時4分,轉帳29,985元。 ⒉113年5月16日18時6分,轉帳30,206元。 吳晉杰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214410215242號帳戶。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6日18時10至11分,在高雄市梓官區港九街68號(蚵仔寮郵局)提領6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 劉虹文 (提告) 假客服 113年5月16日18時14分,轉帳49,989元 同上 高誌鴻 已於113年5月16日18時15分遭警方逮捕而未及將該筆贓款領出後遭圈存。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 12 宋柏諺(提告) (同附表編號44之告訴人) 假買家 ⒈113年5月5日13時59分,轉帳40,001元。 ⒉113年5月5日14時,轉帳40,001元。 ⒊113年5月5日14時22分,轉帳47,999元。 任宥龍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017560272625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5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街128號(後勁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5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街128號(後勁郵局)提領20,000元。 3.於113年5月5日14時2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4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40,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13 吳宗祐(未提告)(同起訴書附表編號27之被害人) 假中獎 1.113年5月10日18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3分),轉帳29,985元。 2.113年5月10日19時3分,轉帳29,985元。 尤姿泯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714120112678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0日19時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126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20,000元。 2.於113年5月10日19時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1260號(萊爾富超商三山店)提領10,5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3.於113年5月10日19時1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803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0日19時1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803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10,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4 吳怡錚(提告) 假貸款 113年5月10日20時2分,轉帳8,05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20時1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49,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5 林宸伃(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5分,轉帳35,036元。 同上 高誌鴻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6 張宥崴(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2分,轉帳6,011元。 同上 高誌鴻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7 陳映臻(未提告) 假貸款 113年5月10日19時30分,轉帳30,000元。 同上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於113年5月10日19時3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亞洲城郵局)提領30,5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8 廖容瑄(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20時11分,轉帳6,000元。 同上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於113年5月10日20時3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30號(藍田郵局)提領1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19 黃冠瑜(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1日23時42分,轉帳184,138元(含手續費15元)。 許育彬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1010790605413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1日23時4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53、55號(莒光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1日23時4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53、55號(莒光郵局)提領60,000元。 3.於113年5月11日23時4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53、55號(莒光郵局)提領30,000元。 4.於113年5月12日0時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53、55號(莒光郵局)提領34,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20 謝君富(提告) 假買家 於113年5月12日0時5分,轉帳8,012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2日0時1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803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8,00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1 葉文煜(未提告) 冒名借款 113年5月12日1時34分,轉帳30,00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2日1時3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3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2 賴鴻寬(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3時22分,轉帳39,980元。 黃琦巽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1211590316734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2日13時2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53、55號(莒光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2日13時2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53、55號(莒光郵局)提領3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3 林菁瑩(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3時22分,轉帳49,981元。 高誌鴻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4 陳儀珊(提告) 假客服 113年5月9日23時3分,轉帳99,987元。 林仁傑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5-153005101426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9日23時1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318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9日23時1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318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5 陳渝潔(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0時29分,轉帳39,985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0時3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318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6 陳台聲(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0時43分,轉帳50,002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0時4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318號(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提領49,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7 黃詠璟(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0日19時8分,轉帳29,987元。 尤姿泯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7-75357050207號帳戶。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0日19時1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803號(陽信銀行右昌分行)提領2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8 劉榮仁(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1日22時22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5月11日22時24分,轉帳49,984元。 許育彬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0819979127841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2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1日22時2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2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1日22時2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20號(統一超商安合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1日22時3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30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11日22時3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30號(起訴書誤載為431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6.於113年5月11日22時3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30號(起訴書誤載為432號)(藍田郵局)提領17,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29 謝志騰(提告) 解除盜刷扣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5分,轉帳17,101元。 同上 高誌鴻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0 張宇慧(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1日21時42分,轉帳5,000元。 ⒉113年5月11日21時44分,轉帳45,000元。 ⒊113年5月11日21時47分,轉帳45,000元。 吳宗穎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7-71468178691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1日21時4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1日21時4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1日22時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豐路517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4.於113年5月11日22時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豐路517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5.於113年5月11日22時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豐路517(起訴書誤載為518號)(統一超商惠豐門市)提領5,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1 黃子修(原名黃冠喻)(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12日19時2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5月12日19時3分,轉帳6,983元。 謝郁慧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7-32168038081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2日19時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亞洲城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2日19時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2日19時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起訴書誤載為224號)(亞洲城郵局)提領16,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2 施皓文(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2日19時37分,轉帳23,00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2日19時4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3 柯雅雯(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時8分,轉帳48,001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3日1時7至8分,在高雄市左營區後昌637號(統一超商新昌門市)提領40,010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4 許育萁(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時22分,轉帳15,000元。 同上 高誌鴻 於113年5月13日2時32分,在高雄市左營區後昌669號(全家超商光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及帳戶內其他款項)。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5 顧華昀(提告) 假中獎 ⒈113年5月13日15時38分,轉帳49,989元。 ⒉113年5月13日15時39分,轉帳24,011元。 蔡勻熙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715790104183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3日15時4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3日15時4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6 張涔霏(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5時42分,轉帳45,061元(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高誌鴻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7 陳宜哲(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5時46分,轉帳12,013元。 同上 高誌鴻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8 趙雅玲(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13日19時31分,轉帳50,004元(含手續費15元)。 ⒉113年5月13日19時32分,轉帳50,003(含手續費15元)元。 邱吉祥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3111880238238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3日19時3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5月13日19時3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壽民路222號(起訴書誤載為223號)(亞洲城郵局)提領6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39 何詩瑩(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3日19時35分,轉帳20,978元。 邱吉祥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3111880238238號帳戶。 高誌鴻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3年5月13日19時50分,轉帳27,057元。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 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於113年5月13日19時5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53、55號(莒光郵局)提領28,000元。 40 許定邦(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14日12時51分,轉帳49,988元。 黃國強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7-41168161451號帳戶。 高誌鴻 1.於113年5月14日12時5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30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5月14日12時5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31號(藍田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3.於113年5月14日12時5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32號(藍田郵局)提領19,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1 陳韋志(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5月31日20時許,轉帳49,985元。 ⒉113年5月31日20時3分,轉帳4,198元。 劉以撒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13-0000699513701831號帳戶。 湯思偉 ⒈於113年5月31日20時1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120號之全家超商加宏店,提領5,400元。 ⒉於113年5月31日20時1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加宏路120號之全家超商加宏店,提領48,6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2 宋柏諺(提告) 假買家 113年5月5日13時36分,轉帳17,000元。 任宥龍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017560272625號帳戶。 湯思偉 於113年5月5日13時4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之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7,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3 吳婕瑋(提告) 假買家 1.113年6月5日20時38分,轉帳49,989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2.113年6月5日20時43分,轉帳49,989元。 趙悒岑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210092315462號帳戶。 黃竹強 於113年6月5日20時4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建楠路3號(建楠郵局)提領60,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4 黃馨儀(提告) (同併案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之告訴人)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8時40分,轉帳35,066元。 陳子瑄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035000582030號帳戶。 黃竹強 1、於113年6月6日18時4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8,005元(含手續費5元)。 2、於113年6月6日18時4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起訴書誤載為659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5 呂雅婷(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6日20時30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6月6日20時31分,轉帳49,985元。 余博葳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3010110311650號帳戶。 黃竹強 1.113年6月6日20時3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60,000元。 2.113年6月6日20時3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3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6 徐正權(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20時47分,轉帳49,983元。 同上 黃竹強 於113年6月6日20時5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50,9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7 簡良晉(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8日16時31分,轉帳99,899元。 ⒉113年6月8日16時33分,轉帳49,959元。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陳正豪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1911710085685號帳戶。 黃竹強 1. 於113年6月8日16時4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69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60,000元。 2.於113年6月8日16時4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7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60,000元。 3.於113年6月8日16時4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70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48 陳妏怜(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4時19分,轉帳69,068元。 陳子瑄名下之土地銀行帳號:005-039005390218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6日14時2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⒉於113年6月6日14時2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⒊於113年6月6日14時2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⒋於113年6月6日14時2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19,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6日14時3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69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⒍於113年6月6日14時3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69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49 顏辰熹(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4時22分,轉帳49,985元。 同上 黃竹強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0 楊孟欣(提告) 假賣家 113年6月6日15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16時8分),轉帳46,066元。 陳子瑄名下之兆豐銀行帳號:017-07964006445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6日15時3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⒉於113年6月6日15時3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0元。 ⒊於113年6月6日15時3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4,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6日15時3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58號(統一超商校和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1 翁文柏(提告) 假賣家 113年6月6日16時8分,轉帳11,760元。 同上 黃竹強 1.於113年6月6日16時1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800號(全聯左營海總店)提領20,000元。 2.於113年6月6日16時2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838號(高雄三信右昌分社)提領20,000元。 3.於113年6月6日16時2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838號(高雄三信右昌分社)提領10,009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2 康依蘋(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6日16時11分,轉帳39,123元。 同上 黃竹強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3 林惠茹(提告) 假賣家 ⒈113年6月8日23時1分,轉帳49,959元。 ⒉113年6月8日23時4分,轉帳17,100元。 蘇聖坤名下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824-111016755971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8日23時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69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0元。 ⒉於113年6月8日23時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69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⒊於113年6月8日23時1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669號(海軍官校郵局)提領20,000元。 ⒋於113年6月8日23時13分,在不詳地點提領7,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4 吳瑀軒(未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8日23時20分,轉帳33,033元。 同上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8日23時2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148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20,000元。 ⒉於113年6月8日23時2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148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13,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5 楊詠宏(提告) 假買家 1.113年6月13日15時54分許,轉帳29,983元 2.113年6月13日16時4分,無摺存款20,000元(含手續費1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蘇于婕名下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824-111001442167號帳戶。 黃竹強 1.於113年6月13日15時5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148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20,000元。 2.於113年6月13日15時5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148號(統一超商鑫建昌門市)提領9,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3.於113年6月13日16時7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221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20,000元。 4.於113年6月13日16時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221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於113年6月13日16時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221號(全家右昌門市)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6 吳沛蓉(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3日16時2分,轉帳20,066元。 同上 黃竹強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7 黃柔珺(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3日16時22分,轉帳30,026元。 同上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3日16時2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720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20,005元。 ⒉於113年6月13日16時2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720號(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提領10,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8 粘郁青(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4日16時23分,轉帳49,983元。 ⒉113年6月14日16時25分,轉帳49,986元。 吳乙采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2913010179535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4日16時2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建楠路3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6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4日16時3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建楠路3號(起訴書誤載為4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60,000元。 ⒊於113年6月14日16時3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建楠路3號(楠梓建楠郵局)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59 翁惠娟(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4日16時25分,轉帳49,986元。 同上 黃竹強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60 黃筠媞(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17時35分,轉帳29,985元。 鄧文才(DANG VAN TAI)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416090490380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5日17時3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111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 ⒉於113年6月15日17時4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1111號(合庫銀行楠梓分行)提領10,00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61 徐國航(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21時34分,轉帳9,015元。 PHO NGVANC HANH名下之玉山銀行帳號:808-1207968083044號帳戶。 黃竹強 於113年6月15日21時38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朝明路106之1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19,000元。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62 胡瀞文(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5日22時11分,轉帳49,969元。 ⒉113年6月15日22時13分,轉帳35,123元。 黃慶良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003127006100001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5日22時1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47號(楠梓郵局)提領6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5日22時2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47號(起訴書誤載為248號)(楠梓郵局)提領60,000元。 ⒊於113年6月15日22時2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47號(楠梓郵局)提領14,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63 林世典(提告) 假買家 113年6月15日22時12分,轉帳49,123元。 同上 黃竹強 湯思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64 林菀亭(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3時20分,轉帳49,985元。 ⒉113年6月16日13時21分,轉帳40,123元。 ⒊113年6月16日13時27分,轉帳30,059元。 林家瑜名下之新光銀行帳號:103-0620503205901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6日13時23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24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3時2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24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⒊於113年6月16日13時2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24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16日13時2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24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1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16日13時2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24號(陽信銀行楠梓分行)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⒍於113年6月16日13時3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朝明路106之1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⒎於113年6月16日13時3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朝明路106之1號1樓(全家朝明門市)提領1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無(與被告湯思偉無關) 65 鄭雅云(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4時0分,轉帳49,986元。 ⒉113年6月16日14時1分,轉帳49,986元。 林家瑜名下之連線銀行帳號:824-111018507794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林家瑜名下之新光銀行帳號:103-0620503205901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6日14時10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4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4時11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4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0,000元。 ⒊於113年6月16日14時12分,在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40號(OK超商楠陽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⒋於113年6月16日14時14分,在高雄市楠梓區鳳楠路235號(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⒌於113年6月16日14時15分,在高雄市楠梓區鳳楠路235號(統一超商好事登門市)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無(與被告湯思偉無關) 66 何木權(提告) 假買家 ⒈113年6月16日15時38分,轉帳3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⒉113年6月16日15時50分,轉帳30,000元。 ⒊113年6月16日16時06分,轉帳30,000元。 吉利沙拿 HANK LA KRI TSANA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700-2814440209097號帳戶。 黃竹強 ⒈於113年6月16日16時36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60,000元。 ⒉於113年6月16日16時39分,在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347號(右昌郵局)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無(與被告湯思偉無關)
附表乙(犯罪事實之卷證資料):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卷證出處 1 陳巧穎(提告) ⒈告訴人陳巧穎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07-209頁) ⒉提領照片、蒐證照片各1張(警一卷第49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21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13-219頁) ⒌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⒍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一卷第49頁) 2 廖志銘(提告)(起訴書誤載為廖誌銘) ⒈告訴人廖誌銘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23-224頁) ⒉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4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225-23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37-243頁) ⒍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上圖)(警一卷第51頁) 3 邱巧渝(提告) ⒈告訴人邱巧渝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47-249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51-5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51-252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5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53-263頁) ⒍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1-53頁) 4 林郁芯(提告) ⒈告訴人林郁芯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67-270頁) ⒉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5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273-27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六卷第27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79-285頁) ⒍李明宗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4月25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3頁) 5 廖晟賢(提告) ⒈告訴人廖晟賢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289-290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55-57頁) ⒊臉書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291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六卷第29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293-299頁) ⒍高進謚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65-67頁) ⒎113年4月27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5-57頁) 6 林子恒(提告) ⒈告訴人林子恒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03-304頁) ⒉提領照片3張(警一卷第59-61頁) ⒊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05-313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3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17-323頁) ⒍陳乙甄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63頁) ⒎113年4月27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59-61頁) 7 謝蕎亦(提告) ⒈告訴人謝蕎亦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27-328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61-6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29-331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3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33-339頁) ⒍陳乙甄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63頁) ⒎113年4月27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61-63頁) 8 林巧莉(提告) ⒈告訴人林巧莉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43-344頁) ⒉提領照片2張(警一卷第63-64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張(警六卷第345-346頁) ⒋instagram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45-3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49-355頁) ⒍林雅珊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7-19頁) ⒎113年5月2日提領照片(警一卷第63-64頁) 9 鄧琦禎(提告) ⒈告訴人鄧琦禎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09-210頁) ⒉提領照片5張、蒐證照片1張(警八卷第48-50頁) ⒊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紀錄截圖各1張(警一卷第21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213-215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八卷第38頁) ⒍林雅珊之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7-19頁) ⒎113年5月2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八卷第48-50頁) 10 楊喬絜(提告) ⒈告訴人楊喬絜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八卷第21-23頁) ⒉提領照片3張、查獲照片3張(警八卷第42-4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3-34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八卷第39-40頁) ⒌吳晉杰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1-15頁) ⒍113年5月16日提領照片、查獲照片(警八卷第42-43頁) 11 劉虹文 (提告) ⒈告訴人劉虹文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八卷第25-27頁) ⒉查獲照片3張(警八卷第43-4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八卷第35-36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八卷第41頁) ⒌吳晉杰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他字二卷第11-15頁) ⒍113年5月16日查獲照片(警八卷第43頁) 12 宋柏諺(提告) (同附表編號44之告訴人) ⒈告訴人宋柏諺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59-361) ⒉提領照片4張(他字一卷第75頁、警一卷第65-67頁) ⒊交易平台「GYG」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363-367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張(警六卷第363-36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71-379頁) ⒍任宥龍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5月5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75頁、警一卷第65-67頁) 13 吳宗祐(未提告)(同附表編號27之被害人) ⒈被害人吳宗祐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65-266頁) ⒉提領照片2張、蒐證照片1張(警六卷第167-16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259-278頁) 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1張(警一卷第28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六卷第485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491-495頁) ⒎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⒏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六卷第167-169頁) 14 吳怡錚(提告) ⒈告訴人吳怡錚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47-52頁) ⒉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67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63-69頁) ⒌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⒍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下圖)(警一卷第67頁) 15 林宸伃(提告) ⒈告訴人林宸伃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91-9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95-101頁) ⒊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⒋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下圖)(警一卷第67頁) 16 張宥崴(提告) ⒈告訴人張宥崴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73-74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75頁) ⒊臉書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75-8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81-87頁) ⒌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⒍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下圖)(警一卷第67頁) 17 陳映臻(未提告) ⒈被害人陳映臻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89-290頁) ⒉被告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1頁) ⒊蒐證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83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一卷第291頁) ⒌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292-303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7-43頁) ⒎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⒏楊仕猷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他字一卷第81-83頁) 18 廖容瑄(提告) ⒈告訴人廖容瑄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05-108頁) ⒉被告高誌鴻委由不知情之楊仕猷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109頁) ⒋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10-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13-119頁) ⒍尤姿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43、49頁) ⒎楊仕猷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他字一卷第81-83頁) 19 黃冠瑜(提告) ⒈告訴人黃冠瑜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一卷第379-381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53頁) ⒊旋轉拍賣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383-39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395-403頁) ⒌許育彬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⒍113年5月11、12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3頁) 20 謝君富(提告) ⒈告訴人謝君富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99-200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3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01-212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17-223頁) ⒍許育彬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1、12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3頁) 21 葉文煜(未提告) ⒈被害人葉文煜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227-228頁) ⒉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1張(警一卷第6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29-230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33-237頁) ⒌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1張(警七卷第231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39-243頁) ⒎許育彬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⒏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上圖)(警一卷第69頁) 22 賴鴻寬(提告) ⒈告訴人賴鴻寬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247-249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51頁) ⒋臉書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各1份(警七卷第255-25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59-265頁) ⒍黃琦巽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5頁) 23 林菁瑩(提告) ⒈告訴人林菁瑩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83-384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5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73-277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27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279-285頁) ⒍黃琦巽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5頁) 24 陳儀珊(提告) ⒈告訴人陳儀珊於警詢時之供述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5頁) ⒊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2張(警六卷第385-386頁) 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各1份(警六卷第387-3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389-395頁) ⒍林仁傑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3-75頁) ⒎113年5月9、10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5頁) 25 陳渝潔(提告) ⒈告訴人陳渝潔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99-400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412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414-43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六卷第439-445頁) ⒍林仁傑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3-75頁) ⒎113年5月9、10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5頁) 26 陳台聲(提告) ⒈告訴人陳台聲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449-451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5頁) ⒊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六卷第453-45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六卷第45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六卷第459-463頁) ⒍林仁傑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3-75頁) ⒎113年5月9、10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5頁) 27 黃詠璟(提告) ⒈告訴人黃詠璟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5-8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1張(警六卷第167-169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3-17頁) ⒌尤姿泯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77-81頁) ⒍113年5月10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六卷第167-169頁) 28 劉榮仁(提告) ⒈告訴人劉榮仁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43-144頁) ⒉提領照片3張(他字一卷第51頁) ⒊臉書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45-149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150-15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53-159頁) ⒍許育彬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87-93頁) ⒎113年5月11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1頁) 29 謝志騰(提告) ⒈告訴人謝志騰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61-162頁) ⒉提領照片3張(他字一卷第5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163頁) ⒋LINE對話、通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64-16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67-173頁) ⒍許育彬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87-93頁) ⒎113年5月11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1頁) 30 張宇慧(提告) ⒈告訴人張宇慧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123-124頁)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49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3張(警七卷第125-127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128-13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133-139頁) ⒍吳宗穎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83-85頁) ⒎113年5月11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49頁) 31 黃冠喻(提告) ⒈告訴人黃冠喻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289-290頁) ⒉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291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291-29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七卷第295-299頁) ⒍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下圖)(他字一卷第55頁) 32 施皓文(提告) ⒈告訴人施皓文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03-306頁) ⒉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7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07-310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3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13-319頁) ⒍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⒎113年5月12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57頁) 33 柯雅雯(提告) ⒈告訴人柯雅雯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四卷第33-34頁) ⒉提領照片4張、蒐證照片2張(警四卷第15-19、2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四卷第35頁) ⒋LINE、SYT授權網絡服務遊戲交易平台對話紀錄各1份(警四卷第35-4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四卷第45-47頁) ⒍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四卷第15-19、23頁) 34 許育萁(提告) ⒈告訴人許育萁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四卷第49-51頁) ⒉提領照片3張、蒐證照片2張(警四卷第19-21、2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四卷第56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四卷第59-6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71-72頁) 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79頁) ⒎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四卷第99-101頁) ⒏謝郁慧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5-97頁) ⒐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蒐證照片(警四卷第19-21、23頁) 35 顧華昀(提告) ⒈告訴人顧華昀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23-324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27-331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32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33-339頁) ⒍蔡勻熙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9頁) 36 張涔霏(提告) ⒈告訴人張涔霏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43-344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45-3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七卷第347-348頁) ⒌蔡勻熙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⒍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9頁) 37 陳宜哲(提告) ⒈告訴人陳宜哲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51-354頁) ⒉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55-358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35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61-367頁) ⒌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59頁) ⒍蔡勻熙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61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上圖)(他字一卷第59頁) 38 趙雅玲(提告) ⒈告訴人趙雅玲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391-392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8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七卷第395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395-3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水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399-405頁) ⒍邱吉祥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5頁) 39 何詩瑩(提告) ⒈告訴人何詩瑩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409-410頁) ⒉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1張(他字一卷第85頁) ⒊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413-417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七卷第4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419-425頁) ⒍邱吉祥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⒎113年5月13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85頁) ⒏楊仕猷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5張(他字一卷第87-91頁) 40 許定邦(提告) ⒈告訴人許定邦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七卷第429-430頁) ⒉113年5月14日提領照片3張(他字一卷第61頁) ⒊messenger對話、通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431-4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七卷第435-441頁) ⒌黃國強之第一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99-101頁) ⒍113年5月14日提領照片(他字一卷第61頁) 41 陳韋志(提告) ⒈告訴人陳韋志於警詢時之供述(偵七卷第25-26頁) ⒉提領照片、對比指認暨現場照片20張(偵七卷第15-24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偵七卷第27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七卷第33-38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39頁) 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七卷第43-45頁) ⒎劉以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七卷第29-31頁) 42 宋柏諺(提告) ⒈告訴人宋柏諺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六卷第359-361) ⒉提領照片2張(他字一卷第63-64頁) ⒊蒐證照片12張(他字一卷第64-73、77頁) ⒋交易平台「GYG」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237-241頁) ⒌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一卷第24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247-251頁) ⒎任宥龍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六卷第57-59頁) 43 吳婕瑋(提告) ⒈告訴人吳婕瑋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五卷第13-17頁) ⒉提領照片4張、查獲照片1張(警五卷第31-33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警五卷第19-24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各1份(警五卷第25-26頁) ⒌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五卷第26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29-30頁) ⒎趙悒岑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3-5頁) ⒏113年6月5日提領照片、查獲照片(警五卷第31-33頁) 44 黃馨儀(提告) (同併案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125號之告訴人) ⒈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29-431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1張(警二卷第107頁) ⒊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33-436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43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37-44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卷第53、77頁) ⒎陳子瑄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7-163頁) ⒏113年6月6日提領照片(警二卷第107頁) 45 呂雅婷(提告) ⒈告訴人呂雅婷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47-450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4張(警二卷第109-11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51-455頁) ⒋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45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57-463頁) ⒍余博葳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65-171頁) ⒎13年6月6日提領、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09-111頁) 46 徐正權(提告) ⒈告訴人徐正權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67-468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4張(警二卷第109-11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469頁) ⒋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71-47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75-481頁) ⒍余博葳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65-171頁) ⒎13年6月6日提領、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09-111頁) 47 簡良晉(提告) ⒈告訴人簡良晉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85-487頁) ⒉提領照片1張、蒐證照片3張(警二卷第115-116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495頁) ⒋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97-50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卷第503-504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09-513頁) ⒎陳正豪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77-179頁) ⒏113年6月8日提領、蒐證照片(警二卷第115-116頁) 48 陳妏怜(提告) ⒈告訴人陳妏怜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九卷第325-332頁) ⒉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九卷第33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九卷第3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九卷第339-343頁) ⒌陳子瑄之土地銀行帳號:005-039005390218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39-141頁) 49 顏辰熹(提告) ⒈告訴人顏辰熹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九卷第347-348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九卷第351頁) ⒊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九卷第352-35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九卷第359-365頁) ⒌陳子瑄之土地銀行帳號:005-039005390218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39-141頁) 50 楊孟欣(提告) ⒈告訴人楊孟欣於警詢時之供述(警九卷第369-371頁) ⒉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九卷第373-381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九卷第37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大內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九卷第389-393頁) ⒌陳子瑄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3-145頁) 51 翁文柏(提告) ⒈告訴人翁文柏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397-39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399-405頁) ⒊陳子瑄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3-145頁) ⒋警製被告黃竹強涉嫌詐欺案被害人、警示帳戶、提款時間及金額一覽表(偵二卷第115頁) 52 康依蘋(提告) ⒈告訴人康依蘋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409-410頁) ⒉旋轉拍賣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411-415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4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弩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417-425頁) ⒌陳子瑄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43-145頁) ⒍警製被告黃竹強涉嫌詐欺案被害人、警示帳戶、提款時間及金額一覽表(偵二卷第115頁) 53 林惠茹(提告) ⒈告訴人林惠茹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17-518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52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23-52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29-535頁) ⒌蘇聖坤之連線銀行帳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81-191頁) 54 吳瑀軒(未提告) ⒈被害人吳瑀軒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39-542頁) ⒉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43-548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54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十卷第551-553頁) ⒌蘇聖坤之連線銀行帳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81-191頁) 55 楊詠宏(提告) ⒈告訴人楊詠宏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57-559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警十卷第56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64-56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67-573頁) ⒌蘇于婕之連線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93、203頁) 56 吳沛蓉(提告) ⒈告訴人吳沛蓉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577-580頁) ⒉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581-590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59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593-599頁) ⒌蘇于婕之連線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93、203頁) 57 黃柔珺(提告) ⒈告訴人黃柔珺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03-605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607頁) ⒊臉書、全家好賣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09-61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19-625頁) ⒌蘇于婕之連線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193、203頁) 58 粘郁青(提告) ⒈告訴人粘郁青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29-630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631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35-641頁) ⒌吳乙采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05-207頁) 59 翁惠娟(提告) ⒈告訴人翁惠娟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45-647頁) ⒉臉書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53-658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6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59-665頁) ⒌吳乙采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05-207頁) 60 黃筠媞(提告) ⒈告訴人黃筠媞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69-670頁) ⒉臉書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71-67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677-681頁) ⒋鄧文才(DANG VAN TAI)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09-219頁) 61 徐國航(提告) ⒈告訴人徐國航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685-687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693頁) ⒊旋轉拍賣頁面、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694-6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十卷第701-705頁) ⒌PHO NGVANCHANH之玉山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21-237頁) 62 胡瀞文(提告) ⒈告訴人胡瀞文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709-711頁) ⒉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713頁) ⒊網路轉帳紀錄截圖2張(警十卷第71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715-721頁) ⒌黃慶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39-245頁) 63 林世典(提告) ⒈告訴人林世典於警詢時之供述(警十卷第725-727頁) ⒉網路轉帳紀錄截圖1張(警十卷第729頁) ⒊LINE對話紀錄1份(警十卷第729-73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731-737頁) ⒌黃慶良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九卷第239-245頁)
附表丙(調解情形):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調解內容 履行情形 卷證出處 1(起訴書附表編號8) 林巧莉 湯思偉願給付林巧莉2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於每月14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巧莉指定帳戶 未給付(金訴二卷第307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65頁) ⒉告訴人林巧莉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1份(金訴二卷第67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1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5-236頁) ⒋告訴人林巧莉114年1月6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307頁) 2(起訴書附表編號23) 林菁瑩 湯思偉願給付林菁瑩2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於每月14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菁瑩指定帳戶 未給付(被告未提出相關憑證可供調查,金訴三卷第127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73頁) ⒉告訴人林菁瑩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75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1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5-236頁) 3(起訴書附表編號28) 黃詠璟 湯思偉願給付黃詠璟6,000元,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張宥崴指定帳戶 未給付(被告未提出相關憑證可供調查,金訴三卷第127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81頁) ⒉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4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39-240頁) 4(起訴書附表編號30) 謝志騰 湯思偉願給付謝志騰5,101元,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謝志騰指定帳戶 未給付(金訴二卷第271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金訴二卷第85頁) ⒉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3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1-242頁) ⒊告訴人謝志騰113年12月2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271頁) 5(起訴書附表編號32) 黃子修(原名黃冠喻) 湯思偉願給付黃冠喻2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以前(除114年2月28日外),按月給付3,000元(除最後一期為2,000元外)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冠喻指定帳戶 未給付(被告未提出相關憑證可供調查,金訴三卷第127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73頁) ⒉告訴人黃冠喻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95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0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5-246頁) 6(起訴書附表編號34) 柯雅雯 湯思偉願給付柯雅雯15,000元,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於每月28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柯雅雯指定帳戶 未給付(金訴二卷第405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01頁) ⒉告訴人柯雅雯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07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7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7-248頁) ⒋114年2月4日刑事陳報狀(金訴二卷第405頁) 7(起訴書附表編號49) 簡良晉 湯思偉願給付簡良晉50,000元,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於每月28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簡良晉指定帳戶 未給付(被告未提出相關憑證可供調查,金訴三卷第127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11頁) ⒉告訴人簡良晉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13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8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49-250頁) 8(起訴書附表編號60) 粘郁青 湯思偉願給付粘郁青20,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以前,按月給付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粘郁青指定帳戶 未給付(金訴三卷第29-30頁) ⒈告訴人粘郁青113年11月18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25頁) ⒉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5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51-252頁) ⒊114年4月8日刑事陳報狀(金訴三卷第29-30頁) 9(起訴書附表編號66) 林菀亭 湯思偉願給付林菀亭2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以前,按月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林菀亭指定帳戶 未給付(金訴三卷第21頁) ⒈本院113年11月14日調解簡要紀錄表(金訴二卷第129頁) ⒉告訴人林菀亭113年11月14日刑事陳述狀(金訴二卷第135頁) ⒊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552號調解筆錄(金訴二卷第253-254頁) ⒋114年4月8日陳報狀(金訴三卷第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