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柳世朋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柳世朋被訴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依照首開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