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 告 鄭金越兼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
吳珮瑜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
吳貞宜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
吳○恩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
吳○睿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巧真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柯承峰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