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 告 彭錦明被 告 蔡承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