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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佩如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114年度金簡字第23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843號;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281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A05(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簡上卷第121至122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係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另補充理由如下。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是從社群軟體「抖音」(下稱抖音)瀏覽「翻身領路人」之廣告,遭對方以兼職工作之話術欺瞞,也是被害人,對於名下帳戶資料遭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阿賢」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乙節無從預見,故主觀上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並諭知無罪;縱法院認被告所為仍成立犯罪,因被告須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長輩及2名未成年子女,生活狀況清寒、智識程度非高,原審量刑尚屬過重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被告雖以前詞提起上訴並抗辯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

㈠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未必故意(或稱「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為故意之一種。關於未必故意之要件,學理上固有「容認說」與「認識說」之爭,前者要求行為人尚應具備敢於以其行為侵害法益、對法益可能遭到侵害漠不關心之法敵對意思,後者則認為行為人僅需對於其行為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之結果有所預見,即為已足。惟行為人既已認識其行為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之結果,而仍為之,通常即可推定其具有上述法敵對意思。又行為人於行為之際,縱另有其主要目的,某一法益之侵害僅係其附隨結果,然只要行為人對於此一附隨結果亦有所認識,且具備容認法益侵害之法敵對意識,即足以認為行為人對此法益侵害之附隨結果亦有未必故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有無認識及意欲(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係潛藏在其內部主觀意識之中,若非其自陳,外人固無從輕易窺知,惟法院尚非不得綜合構成要件事實發生當時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參以行為人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等情狀,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加以認定。

㈡因詐欺集團犯罪頻傳,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

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政府機構亦多方宣導,提醒民眾勿輕易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或任意受託提領款項,以免成為協助或與他人共同犯罪之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認知若見某人要求他人提供帳戶,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應能合理懷疑可能與詐欺集團犯罪相關,進而對於該等帳戶將可能用以收受不法所得後,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不法款項之去向,當有合理之預見。而觀諸被告交付新光銀行帳戶及MAX入金帳戶之過程,係被告在抖音認識暱稱「阿賢」之人,並透過LINE聯繫,對方向被告表示配合提供帳戶即可獲得報酬3,000元,且每天薪資1,000元至5,000元不等,若長期配合另可獲得月薪5萬元,有被告與「阿賢」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詳見附表編號1),對照被告於偵查中自陳任職於日月光公司,月薪約3萬多元之工作經歷(見偵卷第21頁),本案只要單純依「阿賢」之指示提供帳戶,如此輕鬆不需耗費甚多精力之事,即可獲得高額報酬,與被告自陳工作薪資狀況相比顯不相當,更與現今勞動市場任職及領取薪資數額之常情相違,被告對於此情不可能毫無懷疑。況被告為配合「阿賢」前往銀行辦理約定帳戶時,有欲迴避銀行行員關懷提問之意,且被告明知辦理約定帳戶並非其為自己使用之目的,卻仍依「阿賢」之指示向銀行行員佯稱係自己使用等虛偽應答,經被告自陳明確(見簡上卷第79頁),並有上開對話紀錄存卷可佐(詳見附表編號2、3),若其申辦之目的係為了正當合法之金流,當無須刻意迴避銀行行員提問,甚至配合為虛偽應答。此外,當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已有告訴人A0

2、A04匯入款項,經銀行櫃檯人員提醒被告可能涉及詐騙,被告之想法竟是「不想明講還一直逼問」、「報警我就完蛋了」(詳見附表編號4對話紀錄),顯然被告主觀上能預見「阿賢」要求其提供帳戶、辦理約定轉帳之行為,並非正常社會經濟活動,反而有涉及不法之虞。從而,被告應能合理懷疑及預見「阿賢」要求其提供帳戶及辦理約定轉帳,恐與詐欺集團犯罪相關,而能認識其行為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之結果,猶為獲取高額獲利而配合,故被告主觀上當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辯稱其也是被害人云云,委無足採。

㈢綜上,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堪以認定。其縱另有兼職工作以求賺取額外收入之主要目的,然對於洗錢等犯罪之附隨結果既有未必故意,依前揭說明,仍無解其刑事責任。原判決參酌卷內各項供述、非供述證據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斷、取捨,據此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且經本院就被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另補充論述如前,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難認有據。

㈣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先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原審業已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身分之人,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於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導致金流產生斷點,使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詐欺犯罪者,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犯罪風氣,使詐欺贓款難以追查去向及所在,增添告訴人求償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提供之帳戶數量、實際上未獲有代價或酬勞、造成告訴人所受損害,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適度賠償等節,以及被告未曾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狀而為量刑。經核原審上述量刑,業已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迄未達成和解或賠償等情,是原審量處上開刑度,不僅本於罪刑相當性原則,而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刑罰,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就被告量刑之責任基礎,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故原判決量刑應屬妥適,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罪,並以前詞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靜宜移送併辦,檢察官A08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馮寧萱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宛庭【附表】被告與暱稱「阿賢」之LINE對話紀錄(節錄)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出處 1 113年7月3日10時16分至11時50分 阿賢:首先我們不是八大 不是詐騙 不是賣貨 不用你出本金 我們是做股權證券股交易的 由於我們交易量較大 平台又限制交易量 我們需要大量的股權證券交易帳號供我們使用 阿賢:工作内容:配合註冊交易平台供我們使用 會讓你註冊的原因是平台的一些規則和權限控制了購買量 比如一個賬(帳)戶只能購買100枚 兩個賬(帳)戶就可以購買更多 因此才要你註冊來配合增加購買量 阿賢:薪水方面 交易所平台帳號註冊完成銀行約定成功先給您3000獎勵金 每天大概1000到5000薪資,薪資週領。具體以當天行情為主 薪水是直接轉入你指定銀行賬(帳)戶 財務轉入後會截圖憑證 如要退出提前一個工作日提出隨時退出 合作滿一個月還會給您月薪50000長期合作您長期收入 阿賢:"不需要你出金 投資 也不需要你儲值,如果過程中發現有讓你出金請立即終止!" 被告:有點不太懂耶... 併警卷第17頁 2 113年7月5日14時35分至39分 阿賢:需要去趟銀行辦理約定帳戶 大概10分鐘的時間辦好 辦好後 我會測試一下你的平台能否正常使用 沒問題的話 就給你匯獎勵金 阿賢:了解 那你可以等Maicoin通過後一起辦理 獎勵金6000 被告:過去跟櫃台說? 被告:要辦什麼? 被告:禮拜一因(應)該早上有空 阿賢:給行員講辦理約定帳戶就好 被告:好 阿賢:那等週一 如果紅色的通過了 一起辦理就好 阿賢:紅色平台 銀行綁定的哪個? 阿賢:也是新光銀行嗎 被告:那她因(應)該不會多問什麼吧....... 被告:是的 阿賢:不會啊 阿賢:那剛好一起辦理 被告:就是會遇到問一堆的 阿賢:不會 到時我會教妳怎麼講 很快就辦好啦 被告:好 併警卷第19頁 3 113年7月7日20時45分至47分 阿賢:"辦理銀行約定 第一,要帶身份證,存薄,如果有印章要帶印章,有的銀行有要印章 第二,填寫約定轉帳申請書 轉入帳號 填寫Mai這平台的官方入金銀行帳戶遠東銀行帳號 轉出帳號 填寫自己的郵局銀行帳號 第三,約定單據填寫完畢提交給行員的時候跟行員講麻煩幫我額度調到最高 謝謝 約定是為了增額度 第四,行員如果需要看專屬帳號 Maicoin平台APP給行員看,然後直接辦理約定就可以,由於辦理銀行約定業務一般都是有錢人辦理的,所以有些行員可能會為難你一下,你堅持辦理就可以 第五,辦理約定注意穿著好點,櫃員會根據外貌評判標準 第六,切記強調自己使用 最後,問下行員多久生效,將約定轉帳申請書拍照發我,我幫你核對下帳號" 阿賢:看起來麻煩 其實很簡單 被告:看起來真的好複雜...... 阿賢:看第四點就好 阿賢:主要強調自己使用 如果櫃員要看專屬帳號打開max給他看就好 併警卷第20頁 4 113年7月17日10時43分至11時29分 被告:櫃檯人員逼問我 被告:為什麼有那麼大筆錢轉來轉去 被告:不想明講還一直逼問 被告:我都快發火了 被告:她說如果我的帳戶一直轉轉來轉去的壞(話)說要把我帳號消除 被告:沒辦法用了 被告:只能用一個 被告:都不讓我辦 阿賢:Mai不讓你用嗎? 被告:對啊 被告:因為金額太大轉入轉出他們覺得很懷疑 阿賢:約定帳戶不讓你用喔 被告:怕會是詐騙 被告:對啊 被告:我都已經快火大了 阿賢:有說你做生意在使用嗎 被告:如果再跟他們讀下去可能會報警 阿賢:別著急 被告:有啊他會一直說是什麼聲音 阿賢:不讓你用 先不用好了 阿賢:下次換個行員就好了 被告:都固定那幾位不可能會換了 被告:只是一間小銀行 被告:我已經氣到快罵人了 被告:所以你們有遇過這個問題嗎? 被告:報警我就完蛋了 併警卷第33頁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