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89號原 告 廖慧芳被 告 陳勝壕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廖慧芬」應更正為「廖慧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廖慧芬」部分,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