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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4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42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江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江湧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今獎大麯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方面「被告羅江湧於警詢之自白」更正為「被告羅江湧於警詢之供述」,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羅江湧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所示時、地,拿取今獎大麯酒1瓶之事實,然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有結帳其他商品,應該是我忘記結帳今獎大麯酒1瓶等語,經查:

㈠觀諸監視器影像擷圖,被告係先自架上拿取今獎大麯酒1瓶後

藏在外套左袖,再走至櫃檯結帳其他商品,然衡諸常情,為免不必要之爭議及誤會,一般消費者不會將未結帳商品藏放入個人衣物內,被告身為有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就此應知之甚詳,卻反其道而行,於未經告訴人代理人莊惠莉同意之情形下,將未結帳之今獎大麯酒1瓶置於自己衣物內而建立持有支配後,結帳其他商品後再離店,堪認被告於案發當下,應當明確知悉其所拿取之本案商品尚未經結帳,然其竟未付款即逕行離去,其主觀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竊盜故意甚明。

㈡又縱使被告係忘記結帳,於其返回家中後必會發現,應儘快

返回該店付款,惟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2日12時2分竊取本案商品後,迄至當日20時18分經警方通知到案前,均未至該店付款或返還物品,尤與常情不符。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曾因有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其所竊得之財物迄今未返還於告訴代理人,亦未適度賠償告訴代理人之損失,是其犯罪所生之危害未獲任何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今獎大麯酒1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已返還或賠償告訴代理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719號被 告 羅江湧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江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日12時2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惠正店,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架上之今獎大麯酒1瓶(價值約新臺幣59元),得手後藏放其外套口袋內,另取其他商品結帳後旋即離去。嗣副店長莊惠莉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惠正店委託莊惠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羅江湧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莊惠莉於警詢之指訴。

㈢現場照片2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6張。

㈣交易明細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