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5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50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興坤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興坤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興坤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㈡按犯刑法第171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在其所誣告之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後,始為自白,故與刑法第172條之規定不合,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者,因不起訴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故仍可適用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號判決要旨、66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刑法第172條規定所謂之「裁判確定前」,除指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經裁判確定者外,並包括「案件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而終結之情形(例如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緩起訴或行政簽結等情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犯行,後其所誣指之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2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是洪榮俊、田文瑞未因被告之誣告犯行而受刑事訴追或裁判,揆諸前開判決要旨,爰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已將身分證件出

借洪榮俊、田文瑞,而登記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BAG-763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其名義未遭冒用,而向警方誣告不特定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使國家偵查機關開啟無益之調查程序,耗費司法資源,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011號被 告 王興坤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興坤明知其於民國112年間,業已將其身份證件出借予洪榮俊、田文瑞,且同意洪榮俊、田文瑞分別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BAG-7630號自用小客車並借名登記於王興坤之名下,其名義並未遭冒用。詎王興坤因不滿洪榮俊、田文瑞使用前述汽車產生稅金及罰單未處理,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113年5月30日18時20分,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下稱橋頭分駐所),向承辦員警謊稱:「我沒有將證件借給他人,要提出偽造文書告訴,我想知道這兩輛汽車如何過戶到我名下,我也要追究冒名使用我資料過戶汽車的人」等語,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涉犯刑事犯罪。嗣本署檢察官調閱相關資料並通知洪榮俊、田文瑞到場作證,始循線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興坤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洪榮俊、田文瑞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於113年5月30日在橋頭分駐所製作之警詢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578號卷影本、車輛詳細資料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俐 吟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