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5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53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健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健忠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方面新增「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健忠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在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搭建鴿舍及鋪設硬鋪面,而為鴿舍用地,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並裁罰後,仍不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除影響環境甚鉅,復使農牧用地喪失其使用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國土之規劃發展,顯見其忽視國土利用,守法意識顯有不足,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約76平方公尺,此有高雄市非都市土地現況使用查報表在卷可佐;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佳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30號被 告 朱健忠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健忠明知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非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在本案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於不詳時間起,未依法做農牧業使用,而在本案土地搭建鴿舍及鋪設硬鋪面等,因而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36836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下稱本案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命其應於114年1月6日前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詎被告於113年9月25日收受上開函文及本案處分書後,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將本案土地恢復原狀或變更使用。嗣經高雄市岡山區公所派員於114年1月7日前往本案土地查察,並函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健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3年6月19日高市農務字第11331811400號函暨所附農業用地現況調查資料、高雄市岡山區公所113年9月2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非都市土地現況使用查報表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查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3年9月5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3403900號函暨所附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本案處分書、高雄市岡山區公所114年1月7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查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請依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施佳宏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