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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6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修花上列被告因侵占持有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修花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3時32分許」更正為「13時43分許」;證據欄補充「被告楊修花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修花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本院審酌被告於拾得脫離告訴人陳郁涵持有之手機1支後,明知非其所有,卻未返還告訴人或交至警察機關,將手機侵占入己,增加告訴人尋回遺失物之困難;兼衡其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完畢,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告訴人亦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堪認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有彌補,且已取得告訴人原諒;併考量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勉持,且為第7類中度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附卷可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1年度易字第16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82年間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茲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惟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信被告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侵占之手機1支,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14,000元完畢,均如前述,堪認已足以剝奪被告之犯罪利得,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506號被 告 楊修花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修花於民國114年1月12日13時3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之「蝦皮店到店阿蓮和平-智取店」取貨,楊修花進入該智取店後,見陳郁涵所有放在取貨機櫃檯上之手機1支(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13、顏色:深藍色,價值新臺幣3萬元)未拿走,其知悉該手機離本人持有之物,四下無人而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徒手將該手機1支取走後侵占入己,得手後先將該手機1支放入自行攜帶的皮夾內,後再進入該至智取店內取貨,於取貨完畢後旋即離去。嗣陳郁涵前往上開智取店內該處找尋前開手機1支未果,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上開智取店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分析比對,並循線通知楊修花到案說明,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郁涵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修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涵、證人即被告楊修花之配偶朱建勳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曾 財 和

裁判案由:侵占持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