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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0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02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叁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叁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王叁美抗辯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理由如下:被告王叁美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所示時、地,拿取告訴人周牧潔所管領之佳德蔥軋餅1盒、牙刷2支(下合稱本案商品)之事實,然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當時我有至櫃檯結帳其他商品,本案商品是放在包包裡,不是故意要行竊等語,經查:

㈠觀諸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

20時32、37分許,於貨架前徒手拿取本案商品後,即將本案商品裝入自己攜帶之黑色側背包內,然衡諸常情,為免不必要之爭議及誤會,一般消費者不會將未結帳商品放入私人側背包內,被告身為有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就此應知之甚詳,卻反其道而行,於未經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將未結帳之本案商品置於自己隨身提袋內而建立持有支配後,隨即於同日20時48分許離開該店,整個過程耗時甚短;再參以被告竊得之佳德蔥軋餅1盒具相當體積及重量,非細小精巧之物品,有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在卷可憑,實難想見被告在此短暫之時間內,即已遺忘其所持之本案商品尚仍未結帳,堪認被告於案發當下,應當明確知悉其所拿取之本案商品尚未經結帳,然其竟未付款即逕行離去,其主觀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竊盜故意甚明。

㈡又縱使被告係忘記結帳,於其返回家中後必會發現,應儘快

返回該店付款,惟被告於113年11月23日竊取本案商品後,迄至113年11月25日經警方通知到案前,均未至該店付款或返還物品,益徵其所辯忘記結帳之詞不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有竊盜前科之素行、其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本案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於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其犯行所生損害已獲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佳德蔥軋餅1盒、牙刷2支,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於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93號被 告 王叁美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叁美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000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地下2樓超市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架上由周牧潔所管領之佳德蔥軋餅1盒、牙刷2支(共約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已發還周牧潔),得手後藏放其包包中未結帳即離去。嗣因該店店員盤點時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牧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王叁美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周牧潔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9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固屬其犯罪所得,然因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欣如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