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44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伊玹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943、8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伊玹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二所載「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更正為「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附表所示10名告訴人、證人」更正為「附表所示10名證人」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伊玹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罪。其於偵查中自白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繫屬本院後,並未提出否認答辯,且於偵查時否認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見偵字第8943號卷第16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確有取得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貪圖時薪新臺幣190元之對價,提供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亦造成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惟念其前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匯款至其合作金庫帳戶之證人廖雨珊調解成立及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考,堪認其有心彌補自己犯罪所生損害;兼衡其自陳專科三年級在學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惟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匯款至其合作金庫帳戶之證人廖雨珊調解成立及賠償完畢,均如前述,足見其有悛悔之心,亦有心彌補自己犯罪所生損害,信其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943號114年度偵字第8944號
被 告 郭伊玹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伊玹竟為求獲取利益,基於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向虛擬資產服務申請之帳戶供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3時53分許,陸續與素未謀面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pooh」、「H」、「玹」、「陳昊禹」、「彤」等人聯繫後,先依指示於同年月20日10時37分許,上傳身分證及自拍照片至幣安公司經營之虛擬貨幣交易所,並以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於其向幣安公司申請之會員帳號,經認證取得幣安電子錢包地址後,將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號碼傳送給「pooh」等人,作為代購虛擬貨幣之收款帳戶,並期約每月領取薪資報酬,而款項進入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後,郭伊玹須轉出購買虛擬貨幣,實際上將帳戶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再由郭伊玹依「pooh」指示將款項轉入其申辦之幣安電子錢包購買虛擬貨幣後,轉發至「pooh」指定之電子錢包內,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伊玹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10名告訴人、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被告之幣安用戶基本信息、交易紀錄、被告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金融機構帳戶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前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嫌。惟依被告提出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為尋求兼職工作,透過LINE與自稱從事國際貿易之「pooh」等人聯繫,雙方對話過程中,「pooh」等人針對外國廠商交易流程、將本國貨幣以虛擬貨幣換匯為美金之原因、製作帳冊等工作內容,均有具體且詳細之說明,並提出薪資條件;隨後,該集團成員進一步要求被告申辦幣安電子錢包,並詳細教導其購買、轉發虛擬貨幣之操作手續,對話中既無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謀之內容,亦未見被告知悉匯入其名下帳戶內之款項係詐騙所得等情,有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可佐,足認被告確係誤信對方提供之工作機會,被告辯稱:為應徵工作而提供帳戶並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再轉發至指定之電子錢包,不知道會遭詐騙集團作為匯款工具等語,堪可採信,尚難僅憑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詐騙匯款至被告名下帳戶,再由被告轉出購買虛擬貨幣及轉發至指定之電子錢包,遽認被告有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涉犯詐欺之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俐 吟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資料 1 戴美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7日15時52分許,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徐若茹」與戴美純聯繫,佯稱:先花錢購買商品,再透過廠商販售,可從中獲利云云,致戴美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1日22時21分 3萬元 LINE通訊軟體畫面截圖、網路ATM交易明細。 2 吳天馨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透過IG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徐若茹」與吳天馨聯繫,佯稱:按讚領取獎金,可參加百寶袋計畫,以最低金額投入資金,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天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1日23時13分 113年11月22日7時55分 2萬元 1萬元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 3 廖雨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14時4分許,透過抖音頻道、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CC」、「徐若茹」與廖雨珊聯繫,佯稱:加入「哆啦A夢帶著驚喜再度來襲!!(活動贊助)」,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廖雨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4日13時8分 113年11月24日16時32分 2,990元 2,990元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 4 張溫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1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忻瑀」、「偉綸」與張溫均聯繫,佯稱:加入「小鯊童一起為臺灣加油!(活動贊助)」,並參加投資活動,保證獲利云云,致張溫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4日23時9分 113年11月25日23時11分 8,970元 3萬元 臉書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基隆新豐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 5 徐偉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4日,透過探探交友APP、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小嫻」、「婷婷」、「Elena」、「陳昊禹」與徐偉崧聯繫,佯稱:加入「哆啦A夢帶著驚喜再度來襲!!(活動贊助)」,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偉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5日13時32分 3萬元 臉書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 6 簡志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9日,透過IG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品葳」、「徐若茹」與簡志和聯繫,佯稱:參加活動可獲取獎勵金云云,致簡志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5日16時55分 1,290元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彙總登摺明細。 7 黃子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透過交友APP、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嫻兒」、「ELENA」、「陳昊禹」與黃子琳聯繫,佯稱:加入百寶袋計畫,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子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5日20時14分 5萬元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 8 朱珈伶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沐函」、「徐若茹」與朱珈伶聯繫,佯稱:加入群組,可投資電腦產品云云,致朱珈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5日20時36分 1萬5,000元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 9 蔡雯如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下旬,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偉綸」、「陳昊禹」與蔡雯如聯繫,佯稱:投資合作廠商,拉高廠商人氣,可獲取利潤云云,致蔡雯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6日22時2分 8萬元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 10 蕭伊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下旬,透過IG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忻禹」、「偉倫」、「偉德」、「陳昊禹」與蕭伊言聯繫,佯稱:參加推廣活動,給店家五星好評或在網頁按讚,可獲取獎勵金,亦可加入百寶袋活動,若要提領回饋金,須先繳納稅金云云,致蕭伊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1月25日21時1分 1,290元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