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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5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2596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稅瑀蕎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之114年度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如易科罰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記載,係「拘役如易科罰金」之誤寫,而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