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2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金郎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金郎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113年6月5日」更正為「113年12月13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金郎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含有水泥石塊、磚瓦等),經主管機關裁罰並限期改善後,仍不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除影響環境甚鉅,復使農牧用地喪失其使用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國土之規劃發展,顯見其忽視國土利用,守法意識顯有不足,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約7,041平方公尺等情節,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639號被 告 蔡金郎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金郎係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實際使用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竟於民國111年7月22日後某時起,在上開土地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含有水泥石塊、磚瓦等),而未依法使用,進而遭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於113年2月19日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05478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命其應停止非法使用並限期於113年5 月30日前恢復農業使用。詎蔡金郎於113年3月6日收受上開函文及裁處書後,仍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完成改正並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牧使用目的,嗣經高雄市旗山區公所於113年6月5日派員前往上開土地勘查,發現上開土地仍有營建剩餘土石方(含水泥石塊、磚瓦等),仍非屬農業使用,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金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3年2月5日高市農務字第11330323200號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3年6月7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2200400號函、高雄市旗山區公所113年6月5日高市○區○○○000000000
00 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旗山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複查相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3年6月3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2164500號函暨113年4月15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1419600號函、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3年2月19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05478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高雄市旗山區公所112 年12月29日高市○區○○○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土地現狀照片5 張、違規地點圖1張、地籍圖資查詢系統資料、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年12月2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4767300號函、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2年12月18日高市農務字第11233831100號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12 年12月11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234657600號函、113年12月18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1334842100號函及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會勘紀錄、土地現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