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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1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14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雨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6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77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A02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44條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修正、同年8月7日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至第4項省略)」,修正後將該條項移列至同條第2項,並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第3項至第5項省略)」;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則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第44條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及同法第44條規定論處。

㈡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及同條例第44條之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

㈢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一己私慾,付費加入群組並自該群組下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性影像而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持有之少年性影像檔案內容、數量、持有期間等情節;復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衡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

告登入【暗黑教科書收費群】及以網路銀行匯款支付加入上開群組費用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認在卷,足認屬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4項(現行法為同條第5項),於113年7月12日修正、同年8月7日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之規定。經查,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手機及筆記型電腦,均為被告所有供儲存持有如附件附表各編號所示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所用,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認在卷,屬存有如附件附表所示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檢警為偵辦本案,所列印附卷之性影像照片、影像節錄等,係為供本案偵查及審理之證據使用,非屬依法應予沒收之物,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至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依目前卷證資料認應

與本案無關,爰不予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本判決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行動電話1支 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2 iPhone行動電話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3 ASUS筆記型電腦1台 4 iPad平板電腦 序號:D6J19XJ41G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院按:為求簡潔,附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予以刪除】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656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網路「Telegram通訊軟體【SCP】社群網站(下稱【SCP】)」散布未成年少女猥褻影片案,發覺被害人遍及全臺各地,被害人之性影像永無止時地遭大量壓製販售、輾轉複製流傳散布在【SCP】 (最大宗)、【SCP】衍生群組【暗黑教科書收費群】及全球各地無遠弗屆之各大網際網路色情平台之使用者電磁紀錄中,而A02亦有加入【暗黑教科書收費群】群組並下載持有該社群內之未成年性影像。A02基於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Telegr

am ,依照年籍資料不詳之人Telegram暱稱「暗黑教科書」及「教科書聯絡專線」之公告流程【收費規定為群組三個月方案$1500、群組六個月方案$2800、群組永久方案$5000不等,並私訊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供買家匯款,上開帳戶均為王亮晨(另案偵辦中)所有或持用】匯款新臺幣5000元,加入Telegram「全台暗黑教科書」、「教科書聯絡專線」群組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並下載如附表所示之少年性影像,存放於其手機及雲端硬碟而持有之。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3年7月22日實施搜索,發現A02持有前揭購買之未成年性影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2於偵查中及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加入社群軟體Telegram之上開群組,以5000元之代價取得附表所示未成年性影像,並下載存放於其所有之手機、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等裝置內之事實。 2 手機存款帳戶查詢翻拍畫面及交易明細表 證明被告A02有匯款5000元用以購買未成年性影像之事實。 3 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贓物認領收據 ⒉查獲被告手機、筆記型電腦內照片1份 ⒈證明警方自被告所有之手機、筆記型電腦內查獲附表所示之性影像檔案,且扣案物業已發還由被告具領保管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確有加入「全台暗黑教科書」群組以取得附表所示之未成年性影像之事實。

二、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44條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第3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13年8月7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第1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第4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5項)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113年8月7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第44條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及同法第44條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及同條例第44條之支付對價觀覽未成年性影像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彥丞附表:

編號 檔名 路徑 存放之裝置 內容 檔案性質 被害人 1 102APPLE D:\\我的最愛\102APPLE\102APPLE ASUS筆記型電腦1台(扣押物編號4) 裸體、自慰、著校服 影片、圖片 數人 2 片片 相簿\片片 智慧型手機(扣押物編號2) IMEI:000000000000000 著校服 影片 A 3 下載項目 檔案\icloud雲碟\下載項目 智慧型手機(扣押物編號2) IMEI:000000000000000 裸體、自慰、著校服 影片 A 4 157 相簿\157 智慧型手機(扣押物編號2) IMEI:000000000000000 裸體、著校服 圖片 B 5 P 檔案\icloud雲碟\下載項目\爆料公廁03-薛庭兒2\P\ 智慧型手機(扣押物編號2) IMEI:000000000000000 裸體、性交、著校服 圖片 C 6 V 檔案\icloud雲碟\下載項目\福利公廁00-0000 0\V\ 智慧型手機(扣押物編號2 IMEI:000000000000000 裸體、自慰、 相片 D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