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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2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27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言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原本上,偽造之「A02」署名共二十二枚、「A02」印文一枚,及未扣案之偽造「A02」印章一顆,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證據欄補充「被告A03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及附件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均更正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252560800號函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偽造「A02」署名、盜蓋「A02」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其先後於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上,偽簽「A02」署名

、盜蓋「A02」印章,係基於同一表彰被害人A02為違規駕駛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本院審酌被告因與被害人之間債務糾紛,明知告訴人並未租

用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示車輛,仍在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上偽簽被害人署名,或偽刻被害人印章後盜蓋,並持以向監理機關行使,以表彰被害人為違規駕駛人之意,並使監理機關之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於偵查時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犯行,然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彌補;兼衡其屢犯與本案類似行為模式之犯罪,有本院113年簡字2351號刑事簡易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併考量其於本案行使偽造文書之數量,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偽造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均已持以向監理機

關行使,非屬其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之;惟上開偽造文書上,偽造之「A02」署名共22枚、「A02」印文1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㈡被告偽刻之「A02」印章1顆,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已

經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諭知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566號被 告 A03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號1樓「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騰宇公司)之負責人,從事營業用或自用小客車之出租業務。詎A03明知A02未向其或騰宇公司租用附表所示之車輛,且駕駛人並非A02,在未詢問或徵詢A02同意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簽「A02」之署名,並附A02之汽車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刻印「A02」印章1枚(未扣案),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文書上蓋章(即附表編號1、⑵部分),後再送交附表所示之監理機關之承辦人員,用以表示該違規駕駛人為A02,而將前開罰單移轉予A02,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輸入違規查詢報表,以A02成為裁罰人,足以生損害於A02及交通管理機關對於違規裁罰之正確性。嗣後因A02查詢其名下之違規通知單時,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A02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文書,分別偽造印章、印文(即附表編號1、⑵部分)及署名等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刻印店人員,偽造A02印章所為,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簽「A02」署名或蓋用「A02」印章,均係基於同一表彰A02為違規駕駛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沒收: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文書,均已持以向監理機關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惟上開偽造文書上,偽造之「A02」署名共22枚、印文1枚,應連同未扣案之偽造印章1枚,一併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曾 財 和本件正本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 湘 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偽造時間 偽造之文書 署名或印文枚數 監理機關 證據出處 1 BJV-9350 113年3月11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逕行舉發駕駛人切結書 ⑴1 ⑵1(枚)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 月2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408775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 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為ZEA393465號)影本、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逕行舉發駕駛人切結書、違規查詢報表、A02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交通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等件。 ⑵證人即被害人A02之證述。 2 RCS-3935 113年1月17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 ⑴1 ⑵2 同上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 月2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408775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 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道路○○○○○○○○○○○號為BUD299809 號)影本、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騰宇公司汽車出租單、違規查詢報表、A02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交通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等件。 ⑵證人即被害人A02之證述。 3 RCS-3802 112年12月29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 ⑴1 ⑵2 同上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 月2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408775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 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彰化縣○○○○○○○道路○○○○○○○○○○○號為IAB918731號)影本、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騰宇公司汽車出租單、違規查詢報表、A02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交通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等件。 ⑵證人即被害人A02之證述。 4 RCS-3861 113年1月4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 ⑴1 ⑵2 同上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 月2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408775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 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為ZEC210862 號)影本、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騰宇公司汽車出租單、違規查詢報表、A02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交通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等件。 ⑵證人即被害人A02之證述。 5 RDP-2072 112年12月20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 ⑴1 ⑵2 同上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 月2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408775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 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道路○○○○○○○○○○○號為BBJ306303 號)影本、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騰宇公司汽車出租單、違規查詢報表、A02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交通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等件。 ⑵證人即被害人A02之證述。 6 RAP-6817 112年11月1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 ⑴1 ⑵2 同上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 月2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408775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 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道路○○○○○○○○○○○號為BBJ302595號)、屏東縣○○○○○○○○○道路○○○○○○○○○○○號為VP0000000號)影本、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騰宇公司汽車出租單、違規查詢報表、A02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交通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等件。 ⑵證人即被害人A02之證述。 113年1月10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 ⑴1 ⑵2 7 RDP-2863 112年12月5日 ⑴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 ⑴1 ⑵2 同上 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4年6 月26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440877500號函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2 月2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1351154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騰宇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道路○○○○○○○○○○○號為BZA385738 號)影本、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騰宇公司汽車出租單、違規查詢報表、A02所簽立之本票影本、交通違規罰單轉移同意書等件。 ⑵證人即被害人A02之證述。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