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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4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444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秋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秋萍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補充不採被告林秋萍抗辯之理由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補充理由如下:被告林秋萍於警詢時固坦承其有於民國114年7月27日15時34分許,在統一超商慶昌門市內,徒手拿取陳列於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放入其隨身袋子內,未結帳即離去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忘了結帳云云。惟查,被告行竊地點為便利商店,其先後拿取陳列在商品架上之上開商品後,將上開商品逕行放入其隨身袋子內,嗣於櫃檯付款之際,僅持2瓶飲料結帳,上開商品均未經結帳,旋即騎乘機車離開現場等情,業據告訴人郭孟昇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7至8頁),且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3至21頁),審酌被告行竊地點既為便利商店內,則其對於店內商品非其所有,未經結帳不得攜離乙情,不可能諉為不知,則其結帳時僅持2瓶飲料付款,上開商品均未經結帳即攜離便利商店,足認其主觀上有竊盜故意甚明,其辯稱忘記結帳云云,無從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於密接之時間、相同地點,竊取告訴人陳列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是基於單一竊盜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仍貪圖不法利益,竊取告訴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1至5之物,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犯後雖坦承客觀行為,然辯稱忘記結帳,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臨時工維生,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UNIDESIGN醫用級口罩5入壹包 99元 2 幸福物語3D口罩7入壹包 129元 3 多芬滋養柔嫩沐浴乳壹瓶 99元 4 妮維雅止汗爽身亮白噴霧壹罐 99元 5 妮維雅亮白極致嫩膚乳液壹罐 159元 價值共計585元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954號被 告 林秋萍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萍於民國114年7月27日15時3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郭孟昇經營之統一超商慶昌門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陳列貨架上之UNIDESIGN醫用級口罩5入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99元)、幸福物語3D口罩7入1包(價值129元)、多芬滋養柔嫩沐浴乳1瓶(價值99元)、妮維雅止汗爽身亮白噴霧1罐(價值99元)、妮維雅亮白極致嫩膚乳液1罐(價值159元),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放入其攜帶之袋子,未結帳即離開店內。嗣郭孟昇發現商品短少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孟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林秋萍於警詢之供述。

㈡告訴人郭孟昇於警詢之指訴。

㈢蒐證照片10張、失竊商品明細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件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雯麗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