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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4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47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子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軍偵字第183、186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軍偵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5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履行如附表所示調解筆錄內容。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一)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二、被告A05於犯罪時為現役軍人,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係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應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審理,不受軍事審判,先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件一附表二編號1、附件二附表二編號1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就附件一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各侵害3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一罪。

㈢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提供附件一、二之附表一所示帳戶,然

供稱係遭感情詐騙,否認有何犯意,難認其已有自白,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㈤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軍偵字第119號移送併辦事實,

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A03、紀品戎均成立調解,其中告訴人A03部分已履行賠償完畢,足認被告應有相當悔悟;至被告雖未與告訴人A02達成調解或和解,惟告訴人A02遭詐之新臺幣(下同)48萬元,業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全數發還,有民國115年1月12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570134800號函、遠東銀行帳戶資料附卷可佐,已足填補告訴人A02因犯罪所受損害。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又慮及告訴人紀品戎權益之保障,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向告訴人紀品戎支付損害賠償之負擔為適當,爰參考雙方和解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依附表所示條件賠償告訴人紀品戎,期能使被告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以惕勵其行止,用啟自新。如被告未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仍得由檢察官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㈠附件一附表二編號2所示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匯入遠東銀行

帳戶之款項共計48萬元,嗣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時止,帳戶內固有餘額48萬元,惟業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全數發還予告訴人A02,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附件一附表二編號1、附件二附表二編號1所示全部款項均屬

洗錢財物,惟業經提領一空,如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給付方式與內容(單位:新臺幣) 1 A05應給付紀品戎20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5年8月起,於每月11日以前匯款10萬元至紀品戎指定之玉山銀行文心分行(帳號詳卷、戶名:紀品戎),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軍偵字第183號114年度軍偵字第186號被 告 A05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戶交予陌生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工具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藍雨彤」之人之要求,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至14日間,陸續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請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通貨帳戶、金融帳戶,並將Max、Maicoin帳戶之入金帳號設定為遠東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後,於113年10月1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戶之網路登入帳號、密碼傳送予「藍雨彤」。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誆騙A03、A02,使A03、A02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遠東銀行帳戶,其中A03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網路轉帳匯入Max、Maicoin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移轉至其他錢包地址,以此方式將款項提領一空以切斷金流製造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A02之款項則因遠東銀行帳戶遭警示未及轉匯至虛擬通貨帳戶,未生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洗錢未遂。嗣A03、A02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A03、A02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固坦承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網路登入帳號、密碼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辯稱:我於113年9月間透過網路結識名為「藍雨彤」的女子,對方是化妝品進出口貿易商,在嘉義工作,我們相談甚歡,加上對方甜言蜜語不斷,所以我就陷入對方的愛情陷阱,誤信我們是以結婚為前提在交往,到了同年10月間,「藍雨彤」說她因長期在馬來西亞、中國等地處理化妝品採購及家庭事務,無法在國內處理廠商的款項,要求我去申請遠東銀行帳戶及

Max、Maicoin、HOYA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帳戶,並把Max、Maicoin設定為遠東銀行帳戶的約轉帳戶,供她處理貨款使用,我認為她是國際貿易公司的老闆,而且我是要幫女朋友渡過難關,所以當時並沒有想到這些事情是不是合理,就同意提供帳戶給她,我也是被害人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A03、A02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遠東銀行帳戶,嗣告訴

人A03之匯款遭轉匯入Max、Maicoin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之事實,業據告訴人等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告訴人A03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A02之匯款憑證及遠東銀行帳戶、Max帳戶、Maicoin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附表一所示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事實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詐欺集團以各類欺罔手段誘騙被害人匯

款至人頭金融帳戶之犯罪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有陌生之人向不特定人蒐集金融帳戶,目的極可能係為將該帳戶供作非法使用,已為普遍周知之事,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

被告於偵查中另供稱:我與「藍雨彤」不曾實際見過面,我不知道她在嘉義那一家公司上班,不清楚她從事化妝品業跟虛擬貨幣有什麼關係,也沒想過她為什麼不用她公司或她本人的帳戶等語。足徵被告僅曾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對「藍雨彤」之個人背景、工作內容並無深入認識,雙方之信任基礎薄弱。又細觀卷附遠東銀行帳戶約轉帳號設定紀錄、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於113年11月4日以視訊驗證將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設定為遠東銀行帳戶之約轉帳號,約轉用途註記為「投資USDT加密貨幣」,而前一日即113年11月3日21時50分許,「藍雨彤」向被告表示:

「明天你視訊的時候客服可能會問你 你自己的卡號 還有卡片背面的安全碼什麼的」、「還有你綁約的是你自己的平台賬號 不是信用卡」、「客服要是講你約定的是虛擬賬號 你就說是平台的賬號」、「問你約定幹嘛用 就講自己要買加密貨幣 要買USDT」、「如果問你最近一次取錢什麼的你就如實回答說沒取過就行」、「只要強調說是自己用 就好了」等語。足認「藍雨彤」以其經營之公司處理貨款所需為由,要求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卻教導被告以不實理由矇騙遠東銀行人員以達成設定約轉帳號之目的,此與正常公司經營之情形明顯有違,被告應無全然不能察覺事有蹊蹺之理,其可預見帳戶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然仍貿然將附表一所示帳戶提供予對方,對避免該帳戶遭不法使用乙事無任何防免之作為,顯然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甚而妄想可因此求得愛情,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之「人頭帳戶」,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情感之考量置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之上,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其主觀有幫助詐欺集團利用上開帳戶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幫助洗錢(附表二編號1部分)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幫助洗錢未遂(附表二編號2部分)等罪嫌。又被告以1個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前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A01附表一編號 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戶 1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x虛擬通貨帳戶 (簡稱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 2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通貨帳戶 (簡稱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稱遠東銀行帳戶)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遭詐欺集團詐騙之時間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 (新臺幣) 1 A03 佯裝司法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你涉及詐欺案件,須將財產均轉移到同一個帳戶以利完成清查云云。 113年11月14日 ①113年11月25日9時5分許 ②113年11月26日9時31分許 ①99萬6,000元 ②49萬5,000元 2 A02 佯裝告訴人女兒,撥打LINE電話向告訴人誆稱:與友人合夥投資化妝品,急需用錢云云。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7日 14時14分許 48萬元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5年度軍偵字第119號被 告 A05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移請貴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A05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戶交予陌生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工具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藍雨彤」之人之要求,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至14日間,陸續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通貨帳戶、金融帳戶,並將Max、Maicoin帳戶之入金帳號設定為遠東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後,於113年10月1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戶之網路登入帳號、密碼傳送予「藍雨彤」。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詐騙,致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匯出金額匯入A05上揭遠東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網路轉帳匯入Max、Maicoin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移轉至其他錢包地址,以此方式將款項提領一空以切斷金流製造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嗣紀品戎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案經紀品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A05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紀品戎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上開遠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Max帳戶、Maicoin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

㈣告訴人紀品戎提出對話紀錄擷圖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又被告係以1個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前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併案理由:被告A05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軍偵字第183號、第1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貴院(清股)以114年簡字第3478號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本件犯行與前揭案件,係同次交付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上開詐欺集團詐欺不同被害人,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二者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該案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A01【附表一】編號 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戶 1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x虛擬通貨帳戶 (簡稱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 2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通貨帳戶 (簡稱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稱遠東銀行帳戶)【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 1 紀品戎(提告) 佯裝銀行經理及司法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誆稱:有人持雙證件申辦貸款,須配合偵辦,並將款項轉移到另一個帳戶以利自證清白云云。 113年10月23日11時15分 113年11月18日9時53分 3萬元 113年11月18日10時24分 97萬元 113年11月19日10時22分 100萬元 113年11月20日10時30分 100萬元 113年11月21日10時44分 100萬元 113年11月22日11時7分 37萬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