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LIANTO (印尼籍)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LIANTO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LIANTO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1號令修正公布,行政院以112年12月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43343號令發布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已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法定最高刑度,則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聲請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部分誤引修正後之條文規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入境,竟以附件犯罪事實所示之方式進入我國,妨礙政府對於在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誠有不該;惟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且在我國未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係非法入 境我國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並無合法居留權源,其因本案 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如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容任其繼續 在我國居留,將使其四處流竄,對我國邊境安全及入出境移 工之管理不無危害,本院認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將 之驅逐出境必要,爰併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維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00號被 告 ALIANTO (印尼籍)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LIANTO為印尼國人,明知其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11時45分許,自高雄國際機場出境,未經取得入境許可,不得入境我國境內。竟基於非法入境之犯意,於108年6月間某時許,搭乘自新加坡出發之漁船,趁漁船停靠於我國期間,擅自離開漁船並逃逸進入我國境內。嗣ALIANTO於114年1月19日14時50分許,在高雄市梓官區進學路上因逆向行駛騎乘自行車為警攔查,經警查明係未經入境許可而進入我國境內,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LIANT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旅客入出境紀錄、船員入出港紀錄表、被告印尼國身分證影本、內政部移民署生物特徵基本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又被告為印尼籍,係外國人,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維哲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