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0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0宗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0宗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謝0宗辯解之理由,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餘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謝0宗為吳0雄之二姊夫」補充為「謝0
宗為吳0雄之二姊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於民國114年6月間某日」更正為「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某時」。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以鋸子砍伐本案樹木」補充為「以鋸子砍伐本案樹木3棵」。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113年6月29日6時許」更正為「114年6月29日6時許」。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謝0宗為告訴人吳0雄之姊夫,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考,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5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毀損犯行,即屬對家庭成員間實施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上開罪名並無科處刑罰規定,故仍依刑法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吳0雄同意,
竟持鋸子砍伐本案樹木3棵,肆意毀損告訴人之財物,法紀觀念淡薄,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殊值非難;被告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分毫以填補犯罪造成之財產損害;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持鋸子砍伐之手段及情節,暨其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未扣案鋸子1把,固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該物價值低微、取得甚易,於日常生活隨手可得,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僅徒耗損後續執行程序資源,對刑罰之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助益甚微,堪認不具有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刑法上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279號被 告 謝0宗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0宗為吳0雄之二姊夫。謝0宗明知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地號土地上之破布子樹3棵(下稱本案樹木)為吳0雄所有,竟仍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間某日,未經吳0雄同意,以鋸子砍伐本案樹木,已變更本案樹木之外觀及整體價值完整性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吳0雄。嗣吳0雄於113年6月29日6時許發現本案樹木遭砍伐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0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謝0宗辯稱:破布子樹是我種的,我有把三顆破布子樹用鋸子鋸掉,因為必須要矮化,才能有利生長云云。經查:告訴人吳0雄所有之土地上所種植之本案樹木遭被告砍伐乙情,業據告訴人指述明確,且為被告所是認,復有本案樹木照片、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附卷可稽。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對於本案樹木之來源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許 育 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