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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6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8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姿云選任辯護人 杜昀浩律師(法扶)輔 佐 人 王群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姿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所載「提領一空」更正為「轉匯一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姿云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提出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姿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告訴人賴姿如、連栩嘉、陳崇林、柯陳淑慧、蔡耀慶詐欺取財,均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洗錢之構成

要件行為,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20條定有明文。所謂

瘖啞人,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而言。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通譯輔助後,尚可表達意思,然口說內容若未經通譯輔助,即無法辨識,且經通譯協助被告表示其出生後聽力就有問題(見本院卷第59頁),又其為第2類身心障礙人士,障礙等級為重度,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3頁),審酌被告為瘖啞人,較一般人不易與他人互動溝通、參與社會活動,顯屬社會生活弱勢者,爰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因提供上開帳戶而取得新臺幣1萬1千元之報酬(見本院卷第65頁),核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159號被 告 王姿云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龐永昌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姿云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戶交予陌生之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工具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向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虛擬通貨帳戶(下稱HOYA帳戶),再於同年月17日14時許,將HOYA帳戶之入金帳號設定為其開立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帳帳號,並於同日15時53分許,透過LINE將HOYA帳戶網路登入代號、密碼及土地銀行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傳送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San石」之人。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誆騙附表所示之人,使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土地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網路轉帳匯入HOYA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移轉至其他錢包地址,以此方式將款項提領一空以切斷金流製造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賴姿如、連栩嘉、陳崇林、柯陳淑慧、蔡耀慶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姿云固坦承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找兼職工作,與一位LINE暱稱「安琪創業」之人互加好友,對方說兼職的工作內容是代操作虛擬貨幣,因此要申請HOYA帳戶並設定為土地銀行帳戶的約轉帳號,然後將土地銀行帳戶網銀及HOYA帳戶的登入代號、密碼交給他們,當時我不疑有他,後來帳戶內有不明金流,而且我被踢出群組,才發覺被騙了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賴姿如、連栩嘉、陳崇林、柯陳淑慧、蔡耀慶遭詐騙

而將款項匯入土地銀行帳戶,款項旋遭轉匯入HOYA帳戶購買虛擬貨幣並移轉至其他錢包地址之事實,業據告訴人等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告訴人之匯款憑證、土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HOYA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是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HOYA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事實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詐欺集團以各類欺罔手段誘騙被害人匯

款至人頭金融帳戶之犯罪行為甚為猖獗,且廣為媒體報導,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倘有陌生之人向不特定人蒐集金融帳戶,目的極可能係為將該帳戶供作非法使用,已為普遍周知之事,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

細觀被告與「安琪創業」、「San石」之LINE對話內容,對方向被告表示兼職工作內容及報酬為:「註冊交易所進行合約跟單 購買數位貨幣『跟著作業經理的合約下單』」、「所有的操作由公司墊付資金,不需要你出一分錢」、「工作時間是:週一到週五早九點到晚九點這個時間段抽空2個小時出來作業就行」、「開始作業前可以預支5K-8K薪水 開始操作代購後的第二個禮拜五領8K-15K的薪水」。易言之,兼職者僅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每日上網2小時,即可輕鬆獲得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至6萬元之報酬。然被告原在私人企業擔任助理,迄114年3月31日離職時,每月薪資為3萬2,330元,此有被告之離職證明書附卷可憑。其並非全無工作經驗之人,應能察覺「San石」等人所稱兼職工作內容及薪資報酬,與一般社會常情有極大之落差,顯有可疑之處。再者,「San石」要求被告先將名下HOYA帳戶及現代財富科技公司之Max、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設定為土地銀行帳戶之約轉帳號,並傳送如何應對銀行行員詢問之擬答,指示被告以「碰到行員..問這是誰的帳號,你就說自己的交易所證券交割帳戶,做什麼用就說為了方便自己投資」、「行員問:那你的資金來源呢 答:我自己有剩下來的閒錢 資金來源是我自己本人的」、「態度一定要強硬和行員說我自己清楚了解 自己都是有做過功課的 盈虧都是我自己能接受的」等不實內容回應銀行行員;而被告臨櫃申請設定約轉帳號時,亦在申請書上註記前開虛擬通貨帳號係其父、母、弟之帳號等不實內容,嗣並回覆「San石」:「有問到誰的帳戶」、「我乾脆假裝說父母弟的帳戶」等語。準此,足認被告對於「San石」要求其配合辦理之事,係金融機構防堵詐欺、洗錢犯罪所須審查之內容乙節,應有所悉,然被告仍配合對方以不實資訊矇騙銀行行員,則其辯稱交付帳戶資料前,未察覺對方之要求有何異常之處等詞,衡情實難憑信。其已預見上開帳戶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甚而妄想確可因此獲得相當報酬,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人頭帳戶」,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之考量置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之上,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1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遭詐欺集團詐騙之時間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新臺幣) 1 賴姿如 透過廣告網頁、LINE向告訴人誆稱:下載APP「聯上」,依線上客服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11月間 114年3月20日13時3分許 100萬元 2 連栩嘉 透過抖音、LINE向告訴人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聯上投資有限公司」股票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間 114年3月20日11時許 45萬4,217元 3 陳崇林 透過FB、LINE向告訴人誆稱:依群組「一路長虹技術學院」之建議,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114年3月間 114年3月24日13時9分許 25萬398元 4 柯陳淑慧 透過FB、LINE向告訴人誆稱:依群組「一路長虹技術學院」之建議,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113年12月底 114年3月21日10時11分許 51萬元 5 蔡耀慶 透過廣告網頁、LINE向告訴人誆稱:下載APP「天籟PLUS」,依建議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 114年3月8日 114年3月21日10時8分 50萬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