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93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明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橋頭辦事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31時45分許」更正為「3時45分許」,第10行「並採其尿液送驗」補充為「並經警於114年7月13日5時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志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兼衡其另有持有、販賣毒品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惟其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待業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其於警詢及偵查時陳明在卷(見警卷第9頁,毒偵卷第5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㈡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之
菸彈2顆(檢驗前毛重分別為4.610公克、4.641公克),是被告於114年5至6月間,向不詳臉書網友,以超商店到店方式購買後持有;至於其於本案吸食之甲基安非他命,則是其於同年7月1日,在仁武區金馬遊戲場,向綽號「小明」之男子購買後持有並施用,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時陳述明確(見警卷第9頁,毒偵卷第11頁),足見被告並非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扣案菸彈2顆及本案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扣案菸彈2顆尚無證據足認與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書聲請就扣案菸彈2顆宣告沒收銷燬,尚有未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被 告 陳志明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明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5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未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4年7月10日上午某時,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高雄市○○區○○路○○巷00號居所中,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玻璃球底部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7月13日31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因行跡可疑而為警攔查,發現其為本署通緝人口,且當場查扣依托咪酯煙彈2只、吸食器1組等,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編號:0000000U0534)、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534)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2只,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