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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334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佩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5「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欄所載「手鍊1個」,應更正為「手鍊2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5「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欄所載「手鍊1個」顯係誤載,惟該誤載情形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