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V000-H11403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藍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09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A0000000000020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