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陳虹蓁被 告 楊秉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張宸鈞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張宸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簡祥紋法 官 簡汶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可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