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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刑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4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請人 即補償請求人 莊學秀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聲請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國賠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3款、第4款及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莊學秀(下稱請求人)為本件請求時,除提出如附件所示刑事國賠狀外,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3、4款規定,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及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4月28日送達請求人,請求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逾期不補正,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