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楷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具殺傷力之掌心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一四九三○○五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楷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4 年度偵字第9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具殺傷力之掌心雷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 條亦定有明文,性質上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9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掌心雷手槍1 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前開掌心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非制式手槍,由仿德林吉雙管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14 年3 月27日刑理字第1136152238號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掌心雷手槍1 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漏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且於裁定之結果並無影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為當。另沒收後如何處置,因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均未明文規定必以「銷燬」為手段,是本院僅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