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63、2004號、112年毒偵字第296、495、632、6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26日釋放出所,又橋頭地檢以本案所涉施用毒品案件係觀察、勒戒前所犯,故經橋頭地檢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63、2004號、112年毒偵字第296、495、632、63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扣得白色結晶2包(分別為驗前淨重0.006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驗前淨重0.1279公克,驗後凈重0.1229公克),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35號)存卷可證,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之毒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覲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檢體用罄) 111年度毒偵字2004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於淨重0.1229公克) 112年度毒偵字495號